国企混改︱国企公司治理新突破:董事会向董事长、总经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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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国企公司治理新突破:董事会向董事长、总经理授权

2024-04-28 23: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增强董事会运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规则》将董事长作为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一)董事会职责权限

《规则》规定董事会负责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一是定战略,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

二是作决策,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比如,企业经营计划、重大投融资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改革方案等,并督导经理层高效执行。

三是防风险,董事会应当推动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点研判其合法合规性、与出资人要求的一致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

(二)董事会会议召开的具体要求

为严格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规则》对董事会会议召开频次、出席人数、召开形式、参会要求、材料送达时间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强调应当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强调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且过半数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强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三)董事会运行的支撑和保障

董事会和董事要有效发挥作用,履职支撑保障很重要。《规则》重点从三方面对企业加强支撑保障提出要求:

一是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企业信息,明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应当向外部董事开放电子办公、数据报告等信息系统,提供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信息、财务数据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信息,邀请外部董事参加重要会议等。

二是强化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支持,提出企业应当明确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职能部门,合理安排外部董事履职所需调研、培训,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是配齐配强董事会秘书,加强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力量。

三、强化董事会的监督作用

在目前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为此,《规则》明确董事会要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董事在决策中维护国有资本权益、贯彻出资人意志、督促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等提出要求,强化董事作决策、强监督的职责。比如,要求董事对发现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违规决策,或者拟作出的决议将损害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专项汇报、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提醒经理层改进,等等。同时,《规则》进一步规范细化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重要情况、董事向出资人报告异常情况等制度的内容和方式。

四、规范董事会授权——只有董事长、总经理是被授权主体

在董事会授权方面,《规则》首次明确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同时规范了授权决策行为,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比如,明确企业不得以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承接董事会授权,不得以公司常务会、董事长办公会等会议机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不得以上述议事机构或者会议机制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其额度,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企业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等。规则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明确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一般采取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总经理召开办公会等形式集体研究讨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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