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聊天记录侵权吗?律师:不是所有“隐私”与“私事”都值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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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聊天记录侵权吗?律师:不是所有“隐私”与“私事”都值得法律保护

2024-06-23 15: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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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 邓雯婷)近年来,大家常常在各种社交平台上,看到很私密的聊天记录截图,尤其是公众人物,更会引起“吃瓜群众”的热议。这也给大家提了醒,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都有可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有心人利用。网络爆料信息层出不穷,网友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呢?9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问题一:曝光别人的低俗言论和信息,算不算侵权?

黄某是湖北某学院的学生,通过网络软件认识了刘某。2019年6月,刘某在网络论坛上发布了包含黄某的照片以及与黄某相关的低俗言论。发帖当天,刘某又通过QQ私聊的方式与黄某进行协商,对黄某提出一些无理要求。

在遭到黄某拒绝后,刘某将相关聊天记录和黄某的个人信息曝光。为此,黄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和隐私权侵权。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单爱萍表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大家如果发现自己的隐私信息被窃取自身名誉和利益遭到侵犯,一定要要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二:感情被骗后公开聊天记录,算不算侵权吗?

2019年4月,赵先生因征婚与丁女士相识,很快确认恋爱关系。没过多久,丁女士却发现赵先生已婚。赵先生称与妻子准备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2020年初,丁女士因宫外孕入院手术,赵先生想与丁女士分手,承诺补偿她100万元,并出具欠条。

由于丁女士一直未收到补偿款,愤怒的她去了赵先生公司,在其公司玻璃上张贴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赵先生认为丁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并要求丁女士进行赔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赵先生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先生该项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赵先生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单爱萍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但隐私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限制;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维护作为一般原则,在隐私权保护上也是不能例外。婚外恋情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受到谴责。但是婚外恋属于个人私密活动,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应不得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布,是否构成侵权还应结合公开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

问题三:特殊场合未经允许录音,算不算侵权?

此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陈某称自己向陈某某、尹某夫妇多次索要债款未果,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尹某因担心法官偏袒陈某,不顾劝阻录下音频并在几天后将音频打印成文字资料,后被法官发现。法院认为,在调解过程中,尹某未经法院允许,用手机私自对调解过程录音,并把录音复制成光盘、整理成文字资料,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考虑到尹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愿意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单爱萍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应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单爱萍律师建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各种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利用网络为手段大肆散布、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一般要求隐私具有合法性,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与边界,不是所有的“隐私”与“私事”都值得法律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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