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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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4-05-24 11: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甘安监〔2017〕17号

 

甘孜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

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安全监管局,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安办:

     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7〕2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从即日到2017年4月25日,对辖区内所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停产停建情况开展一次清理,4月30日前以附件2汇总上报州局安监一科。对已经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5〕73号)规定办理了相关停产停建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其停产停建期满后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县(市)安全监管局将原下达的同意停产停建的通知或批复复印件一并上报州局安监一科;没有办理停产停建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立即按照本文件规定完善停产停建相关手续。

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停工的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州局安监一科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机关。

三、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尾矿库,停止运营前,要做好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排洪系统等工作,停止运营期间,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四、拟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编制《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复产复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及人员培训教育方案等。《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发,并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在进驻矿区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之后按照《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对照复产验收标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同时准确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数据化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五、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完成设施设备维护检修、隐患排查治理及人员培训教育等前期工作后,自行组织复产复工验收,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形成复产复工申请报送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并提供自查自验的相关材料。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对照验收标准验收通过后下达同意复产复工的通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抄报州局安监一科,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六、州局将对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情况和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开展督查和抽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州局对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

七、请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给辖区内所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

附件1:《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7〕24号)

附件2: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情况汇总表

甘孜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附件2

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停产停建

矿山名称

矿山所在地(县、乡村、)

停产停建起止时间

是否履行停产停建手续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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