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案同判”的证立及其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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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 109 作者: 张超 展开 摘要: "同案同判"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强烈诉求,它产生于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具体化所造成的判决差异之语境,成为法官在裁判实践中需要面对的一项可能要求。"同案同判"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内在于法律实践的平等价值和安定性价值;但是其与裁判正确性的要求未必相一致,因而作为一项司法要求它是初始性的,法官可基于更具优势的理由而摒弃既有判例。对"同案同判"的分析有益于深化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展开 关键词: 同案同判 平等价值 安定性价值 裁判正确性 案例指导制度 DOI: CNKI:SUN:DOUB.0.2015-01-004 被引量: 4 年份: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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