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收养孤儿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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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主要介绍收养孤儿须提供的材料、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欢迎阅读! 一、办理收养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收养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精神病、传染病)。 2.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孤儿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1)送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父母死亡证明)。 3.被收养人须提供的材料(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 二、办理地点: 思明东路56号名汇广场-1层 三、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10—11:40 每周一至周四下午:2:40—5:10 (遇夏令时,下午对外办理时间自动调整为:3:10—5:40) 手机访问 厦门本地宝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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