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机关大院出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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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机关大院出入管理规定

2024-07-10 08: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机关大院人员、车辆和随人随车携带物品出入的管理,营造省政府机关大院安全有序的办公环境,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结合省政府机关大院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院内所有工作人员、外来办事和施工人员进出机关大院和办公楼,各类车辆(包括军用、警用、邮政等专用车辆)进出大院、在院内行驶和停放,随车、随人携带物品进出大院和办公楼等的管理。 

 

第二章  人员出入及证件管理 

 

第三条 省政府院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外来办事和施工人员凭省管局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发放的《吉林省政府人员出入卡》、《吉林省政府人员(临时)出入卡》、《临时工作人员卡》、《人员临时出入卡》,从正门东侧人行通道刷卡进入院内,需进入办公楼的,再经楼内执勤武警处刷卡进入。外来参会人员,凭《会议入场证》等参会凭证(具体见本规定第五条)从省政府正门东侧人行通道进入院内、办公楼和会议室。 

省政府正门东侧人行通道和楼内执勤武警负责对各类出入卡、《会议入场证》等凭证进行查验。人行通道关闭时,由正门执勤武警、楼内执勤武警和保安负责查验。 

第四条 《吉林省政府人员出入卡》、《吉林省政府人员(临时)出入卡》、《临时工作人员卡》的办理和使用。 

(一)省政府院内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省直机关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大院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单位介绍信和需办卡人员有效证件、1寸彩色电子照片到保卫处办理《吉林省政府人员出入卡》。持卡人因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岗后,由其所在单位将卡收回并交保卫处注销。 

(二)省政府院内各单位借调、聘用、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单位介绍信并携带被借调、聘用、雇用人员的有效证件、1寸彩色电子照片到保卫处办理《吉林省政府人员(临时)出入卡》。工作期满或解除工作关系时,由持卡人所在单位负责将卡收回并交保卫处注销。 

(三)需进入院内进行施工、养护、维修、清洁、绿化、运送货物和垃圾等人员,由承办单位持被雇用人员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并办理《临时工作人员卡》,被雇用人员在院内要佩戴《临时工作人员卡》,并按照规定期限和限定的活动范围工作。工作期间,承办单位负责指派专人全程陪同,工作结束后,负责将人员送出院外,收回《临时工作人员卡》,统一交还保卫处。 

第五条 《会议入场证》等参会凭证的办理和使用。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会议,《会议入场证》和会议通知由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制作和发放,并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通知执勤武警查验放行。其他单位承办的会议,由承办单位持会议通知提前到保卫处办理会议登记,在会议通知首页加盖保卫处“会议专用章”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发放,保卫处负责通知执勤武警查验放行。 

(二)临时召开的会议,不能及时制作《会议入场证》或印发会议通知的,会议承办单位要及时与保卫处联系,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参会人员姓名及单位,由保卫处通知执勤武警按照名单查验放行。 

第六条《人员临时出入卡》的办理和使用。 

外来办事人员进入省政府院内及办公楼须办理《人员临时出入卡》。 

(一)经省政府正门东侧人行通道进入院内的外来办事人员,由本人先行持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人大代表证、政协委员证,下同)到正门外西侧省政府传达室办理《人员临时出入卡》。离开时,将卡交回传达室。 

(二)随车进入省政府院内的外来办事人员,进办公楼时,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楼内执勤武警处办理《人员临时出入卡》。离开时,将卡交回武警处。 

(三)对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外来办事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省政府院内及办公楼。确需进入的,实行接领制度,即由受访人或其指定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到省政府传达室或楼内执勤武警处登记来访人信息并领取《人员临时出入卡》。办事人员离开大院时,由受访人或其指定人员送出并交回《人员临时出入卡》。 

(四)持《人员临时出入卡》的外来办事人员进入省政府主楼实行接入送出制度,即由受访人或其指定的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到一楼执勤武警处登记后接入,出楼时送至一楼执勤武警处交卡后离开,由执勤武警记录来访人进出楼时间并由送出人签字。 

其他紧急情况,由省管局保卫处视情况处理。 

第七条  各类人员进出省政府正门和办公楼执行一卡(一证)一人,不允许一卡(一证)多人。出入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持卡人身份信息与卡内记录信息不符,执勤武警、保安有权拒绝其进入并扣留该卡交由保卫处处理。对强行闯入的无卡人员或人、卡信息不符人员,执勤武警、保安将进行制止,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非工作时间,持相关证件进出办公楼的人员要在楼内执勤武警、保安处进行登记。 

 

第三章 车辆出入及证件管理

 

第九条 各类车辆凭保卫处发放的《吉林省直机关通行证》(标识准停标志P)、《吉林省直机关通行证》(未标识准停标志P)、车载电子识别条卡或《限时勤务车辆通行证》、《外来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入省政府大院。车辆通行证、识别卡的办理、发放、年审、更换等事宜由保卫处负责。 

省政府正门执勤武警负责对进入车辆的通行证进行查验,保安负责协查。如车、卡信息不符,由执勤武警或保安没收通行证。车辆强行闯入的,在正门里侧15米处设置的“防冲撞墙”将会自动升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肇事人自行负责。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无通行证和识别卡的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省政府院内。如有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包括:外事等公务活动来访、参加紧急会议及其他公务急需)需临时进入院内的车辆,由受访人或承办单位提前到保卫处办理《外来车辆临时通行证》,车辆离开时交还通行证。省政府领导安排来访客人车辆临时进入院内的,由领导秘书通知保卫处办理出入事宜。 

(二)非限定时段,确需临时进入院内进行接送货、施工、清雪等工作的车辆,由承办单位提前与保卫处联系,按规定对车辆进出、停放、作业进行管理,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全程随同。 

第十一条  为院内食堂运送物品等勤务车辆由承办单位到保卫处办理《限时勤务车辆通行证》(具体勤务限定时段由保卫处规定并体现在通行证上)。 

第十二条  使用《外来车辆临时通行证》、《吉林省直机关通行证》(未标识准停标志P)的车辆,办完事后,要立即驶出院内。执行机要交换任务的车辆应在院内机要交换大厅附近按车辆管理人员指定位置临时停放,文件交换完毕后立即离开。 

第十三条  除使用《吉林省直机关通行证》(标识准停标志P)的公务用车外,任何车辆严禁在院内隔夜或长期停放,因特殊原因需隔夜停放时,须向保卫处说明情况并经登记后,在指定车位停放,但停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四条  车辆进入院内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保卫处各项管理制度,按行车路线指示标志行驶,依据车位线有序停放,并自觉接受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不服从管理、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的车辆,将视情况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占用行进车道或消防通道违规停放的车辆,将通过粘贴警示条、锁车或由交警部门将车拖走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车辆通行证授权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证和车载电子识别条卡必须按规定放置在车内明显位置,不准遮挡。车牌号、通行证号与识别卡信息必须相符,不得擅自涂改、转借、串挂。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证、车载电子识别条卡遗失应立即通报保卫处取消授权,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登记车辆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车辆车牌号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到保卫处申请更换通行证和车载电子识别条卡。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锁好门窗。车辆如有刮碰,应主动与车主或保卫处取得联系,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随人、随车携带物品管理     

 

第十八条  保卫处和执勤武警负责对随人和车进出大院的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腐蚀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带入省政府大院。 

第二十条  对个人网购物品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大院。 

第二十一条  院内单位购置办公用品、受单位或个人委托送往院内的物品,要坚持接领制度,承办人员要认真进行检查,引入送出;随人员或车辆携带的物品,要主动接受安检人员或安检系统的检查,防止危爆物品等进入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私自带入机关的不明物品,执勤武警和保安有权进行检查和制止。 

第二十三条  用于省政府院内施工、维修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物品,要整齐有序摆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堆放在停车位、车辆通道、消防通道、电(楼)梯口等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省政府院内办公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省政府机关大院安全管理秩

序。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或者出现事故苗头、险情等情况,将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

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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