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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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标准)

2023-03-29 12: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酒泉市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标准)

(一)起付标准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300元/次;二级医院为500元/次;三级医院为700元/次。

 

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以及派驻外地工作或学习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当地住院的,执行酒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

 

转往酒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0 元/次。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二)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年龄在40岁以下(含40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41-50岁(含50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51岁及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8%。

 

(三)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三个目录”内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项目个人自付10%;“三个目录”以外及“三个目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由个人全额自付。

 

(2)普通床位费以酒泉市定点医疗机构对应等级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支付。转外就医的普通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30元/床/日。

 

(3)因急抢救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且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80%。因急(抢)救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但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抢救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40%,统筹基金支付60%。经抢救病情缓解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4)参保职工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按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补助政策报销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的,剩余费用扣除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后,按照75%的比例给予报销。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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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酒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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