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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员

时间:2011-11-25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确保《吉林省编制人事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简称《综合管理平台》,下同)数据库信息安全与及时、准确更新,根据《关于加强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编办发〔2011〕111号)(简称《通知》,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员(简称“信息管理员”,下同)是指各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中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更新维护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信息管理员在本部门(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单位)信息管理员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信息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息保密、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各级编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设立专职信息管理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编办设立2名信息管理员(其中机关1名、信息中心1名);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分别设立信息管理员1名;省编办业务处(局)及信息中心分别设立信息管理员1名。 第七条  信息管理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及修养,有较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有较强的原则性和履行职责的能力;熟悉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一般要求是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或是非计算机相关专业、经过一个月以上的计算机相关专业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了解并熟练使用《综合管理平台》;身体健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信息管理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中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变更和人员变化信息的录入、初审、呈报和审核通过的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做好上下级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协调工作。 (一)各市(州)、县(市、区)编办信息管理员按照管理权限,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承担本级机构编制调整信息的录入、呈报和审核通过的信息维护工作;负责本级增加人员信息的初审、呈报和审核通过的信息维护工作;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基本信息变化和减少及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变化的初审、审核通过的信息维护工作。 (二)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信息管理员按照管理权限,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基本信息更新和人员信息变化的录入、呈报工作;负责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变化的初审工作。 (三)省编办业务处(局)信息管理员按照管理权限,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管辖范围内机构编制调整信息的录入、呈报和审核通过的信息维护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增加人员信息的初审、呈报和审核通过的信息维护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基本信息变化和减少及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变化的初审、审核通过的信息维护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确定的信息管理员须报省编办备案。遇有工作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需更换信息管理员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省编办,并将更换的信息管理员相关信息报省编办备案。 第十条  信息管理员上岗前应参加由省编办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编办颁发《吉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员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吉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员证书》是信息管理员依托《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维护管理的有效凭证,专人专用,不得转借冒用;如遇有遗失损毁,应及时到省编办挂失、补办。 第十二条  信息维护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信息管理员应在每月底将信息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本级编办(本部门)报告。在年中、年末将信息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编办报告。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中考核和年末考核。年中考核和年末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省编办将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信息维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末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把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编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信息管理员考核工作,由省编办信息中心负责牵头,会同监督检查处和相关业务处在年中、年末对信息管理员履行职责和信息维护情况进行考核;省编办相关业务处的信息管理员考核工作,由省编办信息中心会同监督检查处在年中、年末对信息管理员履行职责和信息维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结合平时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级编办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编办将对考核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评定按照《吉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编办每两年组织一次信息管理技能比赛,促进全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吉大正元李博[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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