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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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7-08 08: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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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3-04660 分  类: 工程质量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安〔2023〕4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3-04660 分  类: 工程质量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安〔2023〕4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X分享到 - 微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安〔2023〕4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监理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从12月1日起可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要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对住建部已明确取消的水利水电工程和公路工程监理资质,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换发成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监理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总人数达标、但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设定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应补充完善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乙级资质配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本次资质延续时按乙级资质标准考核,并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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