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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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

2023-07-24 13: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回复部门:办公室

回复时间:2021-03-07

回复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利用内外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拟订相关实施细则;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全省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全省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跟踪协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运作、申办设立程序和后续服务工作。

  (四)负责国外、省外来我省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承办国内外经济合作代表团来访的联络、协调和接待工作,组织我省有关地区和单位参加洽谈活动;组织参加国外、省外展销展览工作;负责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中涉及我省的工作。

  (五)拟订省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六)承担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八)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以及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贸易,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根据授权代表省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

  (十二)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地方金融企业除外)。

  (十五)负责全省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申报、监督和管理我省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多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省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六)拟订我省与毗邻国家经贸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制定对俄对朝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负责我省与俄、朝以及东北亚地区多边、双边经贸会议的组织与衔接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边境贸易企业经营权及重点商品专营权。

  (十七)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省商业代表机构的报批业务;负责同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联系外国驻我省官方商务机构。

  (十八)负责全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合作园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拟订全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合作园区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合作园区的设立和组织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等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发区发展规划,审查开发区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合作园区的建设工作。

  (十九)组织拟订图们江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负责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图们江项目秘书处和国家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协调小组的沟通联络;指导珲春出口加工区和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的开发和建设。负责研究提出中朝罗先经济贸易合作区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中朝罗先经济贸易合作区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承担中朝罗先经济贸易合作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负责协调全省口岸有关工作。

  (二十一)承担商贸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省商务厅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省商务厅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本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1.厅领导;

2.驻厅纪检监察组;

3.机关党委;

4.总经济师;

5.公平贸易调查专员;

6.办公室;

7.人事处;

8.综合处;

9.财务处;

10.政策法规处;

11.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12.市场秩序处;

13.流通业发展处;

14.市场体系建设处;

15.成品油流通管理处;

16.对外贸易发展处;

17.对外贸易管理处;

18.工业品进出口处;

19.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处;

20.农产品进出口处;

21.东北亚处;

22.欧亚处;

23.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24.外国投资服务处;

25.外资促进一处;

26.外资促进二处;

27.招商引资综合协调处;

28.长三角处;

29.粤港澳处;

30.环渤海处;

31.商会联络服务处;

32.服务贸易处;

33.会展处;

34.吉林省口岸办公室;

35.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37.开发区规划发展处;

38.开发区管理服务处;

39.沿边开发开放处;

40.罗先合作处;

41.行政审批办公室;

42.老干部处;

43.吉林省商务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44.吉林省工商技师学院;

45.吉林省12312商务举报投诉受理中心;

46.吉林省商贸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47.吉林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

48.吉林省药品流通服务中心;

49.吉林省商务信息中心;

50.吉林省对外贸易发展中心;

51.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事务中心;

52.吉林省产业损害与公平贸易调查服务中心;

53.吉林省商务联络中心;

54.吉林省国际经济合作交流中心;

55.吉林省开发区联络中心;

56.吉林省投资促进中心;

57.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联络中心。

(二十五)负责人姓名:王志伟

(二十六)通讯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与惠民路交汇处3855号,吉林省商务厅

(二十七)邮政编码:130021

(二十八)联系电话:85637882

(二十九)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6:3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00(春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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