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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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7 11: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脱产培训

 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字[2008]30号

  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脱产       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脱产培训考评制度,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现就试行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考评制度,制定办法如下:   一、考评对象及内容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吉林省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副处长、正处级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考评内容:  1. 出勤情况。包括有无旷课、病(事)假、迟到和早退等情况。  2. 研讨考察情况。包括研讨发言、考察调研等。  3. 学习成效。包括考试成绩、论文质量等。  二、脱产培训的范围  脱产培训的范围包括: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在党校(行政学院)进行的脱产培训;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组织的系统脱产培训;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自选式短期培训;其他短期专题培训;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境、域外考察培训;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参加的在职进修学习等。  三、学分考评、登记办法  1. 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原则上每5年应参加不少于60天的培训,累计考评学分达到360学分以上,一般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天的培训,累计考评学分达到72学分以上。培训学习时间按学时计算,每天6学时,每学时1学分。  2. 对组织人事部门调训或自主选学脱产培训班次的公务员,由培训机构按照出勤情况进行记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安排有研讨发言、撰写论文(考察报告)、考试的培训班次,根据实际实行奖励学分制度。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进行考评,在一周内完成学分登记和备案工作。  3. 各部门(单位)及经省人事厅确认的培训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学分考评,填写《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考评登记表》(附件1),并记入公务员脱产培训档案。  4. 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5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60学分,或各年度累计学分均达到或超过72学分的,视为完成了脱产培训任务;学员超过规定的学分,可顺延下一年度累计。  四、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评优、任职、晋升相结合。要将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及学分考评结果作为评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一般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原则上不得任职、晋升。确因特殊情况在任职、晋升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要在任职、晋升后一年内补训。各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对本单位全体公务员脱产学习情况进行内部通报。  五、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考评管理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具体考评工作,分别由培训机构、各主办或选派单位负责。  2. 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考评内容及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评操作规程,严密考评程序,严肃考评纪律,客观公正地考评每个参训公务员的学习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干部档案。  3. 强化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考评工作的研究,不断充实和完善考评体系,推动考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加强督查,防止流于形式。严禁弄虚作假、私自涂改登记内容,确保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考评制度顺利施行。  4. 建立健全培训情况登记和通报制度。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事厅提供本部门本年度副处长、正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脱产培训学分完成情况电子文档。省人事厅每年年底要对省直各部门公务员脱产培训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并通报反馈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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