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书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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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23: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为深圳市书法家协会(简称深圳市书协),英文译名为SHENZHEN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简称SZ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促进我市书法事业繁荣兴盛。

第四条 本协会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发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全市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服务,为繁荣我市书法事业服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文艺理论、方针和政策,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八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参加实地采风、观摩学习、培训进修、座谈讲学等活动,推动多出书法精品、多出书法人才。对优秀的书法创作、理论研究以及在其他书法活动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团体,予以推介和表彰。

第九条 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开展学术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学术讨论。

第十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推动传统书法艺术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加强和推进我市民族民间书法遗产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立并完善我市书法艺术文献档案。

第十一条 践行文艺惠民政策,创新公益活动载体,组织开展文艺志愿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积极吸纳优秀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成为会员;加强对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团结与引导;增强与各区书协、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书法团体的联系,壮大我市书法队伍,建立“书法家之家”。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与全国、全省书法家的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书法家的交往,推动文化艺术合作互鉴。

第十四条 发挥粤港澳地域相近、文脉相亲的优势,加强与港澳地区书法家的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开展文艺活动,增强大湾区文化软实力,共建人文湾区。

第十五条 改进协会工作机制,在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各区、各行业等成立的书法协会或团体组织,经申请和履行相关手续,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定居或在本市法人单位受聘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作品入展本协会主办的全市性书法篆刻展览两次(含两次)以上,广东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书法篆刻展览一次或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书法篆刻展览一次;

(2)在省级(含深圳市)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发表书法理论文章两篇(含两篇)以上者;

(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工作具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者;

(4)本协会团体会员的主要组织领导者或对开展书法活动做出较大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

1.已获得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注册成立的专业书法艺术社团组织;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深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书法艺术团体组织。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本协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3.在深圳工作的中国书协会员和各省级书协会员,对其提供证明材料核实确认后,经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4.由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1.向本协会递交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出示民政部门的注册文件及其他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

3.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4.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本协会免交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离世,或有违法犯罪、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扰乱本协会工作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终止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团其他成员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和艺术委员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善于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主席或驻会副主席或驻会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要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如不具备单独设立党组织条件,可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市文联的指导下,开展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党组织的建立与换届等其他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市文联相关财务规定。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文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书法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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