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律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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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律制度简介

2024-07-10 12: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律制度简介

2023-08-21

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于2018年5月19日颁布实施,全文共56条,迄今历经六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6月23日。该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地下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该法规定了对地下资源利用申请人的要求和主要义务,申请利用地下资源的依据和程序,各类地下资源利用期限,各类地下资源使用权的获取程序及要求,地下资源利用权利的暂停和终止以及与地下资源利用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等。该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的依据和程序(地下资源法18条、22条)

1.许可程序。

2.国家登记程序。采用国家登记方式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为完成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对科学研究进行的地下资源使用权进行国家登记有国家地下资源使用主管部分负责实施。(2)进行某些战略性活动;(3)基于开采建筑用砂石料的权利,但不属于招投标项目或拍卖项目。对前述第(2)和(3)项进行国家登记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按照吉政府办公厅确定程序执行。

3.特许权合同。

4.产品分成协议。

其中提供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程序有四种:

1.招投标程序。国家级地下资源的招投标程序按照内阁办公室的决定进行。

2.拍卖程序。拍卖地下资源清单由相关国家机构按照内阁办公室确定的标准制定和确认。拍卖未成交的地下资源与下一次拍卖间隔不得少于1年。

3.最先申请规则。对于按招投标程序和拍卖程序之外的其他地下资源按照最先申请规则提供。

4.内阁办公室决定。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内阁办公室决定只能将地下资源使用权授予国家持股100%的国有企业和商事主体。以这种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时,无需进行招投标和听证程序。具体程序由内阁决定。(地下资源法第25-1条)

5.对按照特许权合同和产品分成协议提供的地下资源使用权按照特别法律规定执行。

二、对地下资源使用人的要求(19条)

1.地下资源利用者可以是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成立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按照吉尔吉尔斯坦法律成立个体企业主的外国人。外国法人有权通过竞标程序和拍卖程序获取地下资源利用权,或者按照最早申请原则提交申请获取地下资源使用权。

2.外国法人通过竞标程序或拍卖程序获取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应在吉尔吉尔斯坦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获取地下资源使用许可。

3.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外国法人或自然人,通过竞标程序或拍卖程序获取大型或中型金矿和银矿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应在吉尔吉尔斯坦设立的法人公司的股份中吉尔吉尔斯坦国家份额不得低于30%,并以改公司名义获取金银矿地下资源使用许可。(地下资源法第19条4-1项)

4.通过竞标程序签署特许权合同或产品分成协议时,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时,上述第3条的要求不适用。

5.通过吉尔吉斯斯坦内阁决定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只能授予商事主体或国家持有注册资本不低于2/3份额的国有企业。(地下资源法第25-1条)

三、地下资源使用权人的主要义务

1.必须在吉尔吉斯斯坦采购不低于80%的商品或服务,但吉尔吉斯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或在吉尔吉斯斯坦不生产此类商品或服务的除外。在吉尔吉斯斯坦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则地下资源使用权人可向地下资源使用管理机构申请向境外采购。

2.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雇佣吉尔吉斯斯坦本国雇员比例不低于90%,但吉尔吉斯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地下资源使用权期限(21条)

1.找矿许可最长3年,最多可延长2年;

2.地质勘探许可最长4年,最多可延长3年;

3.采矿许可最长20年,最多可延长至开采完毕。

按照特许权合同和产品分成协议获得的地下资源使用权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地下资源使用权竞标程序要求(23条)

1.成立不少于7人的竞标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内阁办公室指定,秘书代表地下资源使用主管机关,不具有投票权。委员会成员包括:议员代表、政府机关和机构代表、地下资源所在地的地方代表机构和自治机关和地方管理机构的代表。

2.竞标条件和程序、中标人标准由竞标委员会制定,报内阁办公室确认。具体竞标条件如下:(1)公布招标信息不少60天;(2)需提交的文件;(3)投标人标准;(4)底价;(5)保证金;(6)其他条件:基础设施建设期限,投产期限,开采期限;征地义务;本法第19、20条所列条件;为促进地下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低投资金额;地下资源的工业、生态安全等综合措施;中标价支付期;违约金;招标人标准等。

3.国家级地下资源的竞标由内阁办公室决定进行。拍卖程序只对列入地下资源拍卖清单的地下资源进行。

六、地下资源使用权拍卖程序(24条)

1.地下资源拍卖机构按照内阁办公室的决定进行地下资源拍卖程序。拍卖委员会由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国家机构代表、相关的部委、地下资源所在地的地方国家执行机构、自治机构代表组成,不少于5人。主席及秘书由地下资源使用管理机构代表担任。

2.标底价由酬金价格和地下资源信息价组成

3.提供的报价和国家份额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七、内阁办公室确定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程序(25条)

1.以这种方式只能将地下资源使用权授予商事主体或国家占股不低于2/3的国有企业;

2.以这种方式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不需要进行竞标或拍卖程序;

3.具体授权程序按内阁办公室决定的程序执行。

八、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

1.所有的地下资源使用都需获得许可,但如下情况除外:(1)通过特许权合同获得地下资源使用权的;(2)以国家登记方式获得地下资源使用的。(地下资源法第29条)。

2.地下资源使用者为获得许可应支付费用:(1)税法规定的费用;(2)第一年的持有费(按年缴纳)。(地下资源法第29条3项)

3.地下资源被许可人应在获得许可后向国家机构提交技术方案,及关于工业、生态安全和地下资源保护的肯定性鉴定意见。(地下资源法第29条4项)。国家级地下资源矿区技术方案提交时间由招标文件规定。

4.没有技术方案或没有许可协议的,禁止开展生产。(地下资源法第29条6项)。

九、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暂停或终止条件

1.在下列情况下,国家机关可暂停使用权3个月:(1)违反环保要求、生态和工业安全要求;(2)未按期提交生态工作、矿山开采工作报告和地下资源储量动态报告;(3)所提交的生态工作、矿山开采工作报告和地下资源储量动态报告中包含不实信息的;(4)不执行土地复垦资金出储备要求;(5)违反地下资源使用费用和许可持有费支付期限;(6)法人型被许可人变更股东未通知主管机关,如果该变更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税费的。(7)国家级地下资源的被许可人未完成或未合适完成许可义务的,应暂停使用权3个月。(地下资源法第26条1项)

2.如果使用权人在暂停1年内无法消除违法情况的,可申请延长期限以消除违法情况。应在不晚于暂停许可到期前5天提出延长申请。(地下资源法第26条2项)

3.终止许可条件(地下资源法第26条3项):(1)使用人拒绝使用权;(2)许可到期;(3)没有技术方案或无许可协议开展工作;(4)未在期限内消除导致许可暂停的情况:(5)在许可暂停区间内实施地下资源开发工作;(6)没有提供或提供了继受人的不实信息;(7)未完成许可协议关于设计工作要求超过2年,但通过招投标确定国家级地下资源的许可的除外;(8)经营活动违反吉尔吉斯斯坦地质研究中违法行为的法律;(9)针对国家级地下资源使用权终止的补充原因: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使用权费和罚金;在延期1次后违反提交技术方案期限。

(文章参照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官方网址http://cbd.minjust.gov.kg/act/view/ru-ru/111782)颁布的最新版地下资源法,关于法律条文的最新修定日期是截止于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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