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观点:日本会计税务实务:海外差旅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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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观点:日本会计税务实务:海外差旅费的处理

2023-06-16 20: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致同观点:日本会计税务实务:海外差旅费的处理

01、概要

公司向其董事等或员工支付海外出差的差旅费(包括备用金,下同)时,若该海外出差是该公司业务执行上所必须,且仅限于该海外出差所必要且合理的部分,在会计上可以作为差旅费处理。

即,不被认可为是该公司的业务所必须的海外出差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即使该出差费被认为是必需的,但是超过了能被认定为合理且必要金额的部分,原则上应被视为是该董事等或员工的工资薪金。

同时,在该海外出差的整个期间内,若明确认为该出差是执行业务所必需的情况时,该海外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在不超过基于社会普遍共识的合理金额范围内,其全额均可作为差旅费进行会计处理。

02、业务执行上必要海外出差的判定

公司的董事等或员工的海外出差,是否是公司业务执行上所必要,应综合该差旅的目的、目的地、出行路线、出行期间等实质因素进行判断。但下述列示的旅行,原则上不属于公司业务执行上所必要的海外出差。

(1)取得旅行观光签证的旅行;

(2)出行者通过报名旅行团而进行的旅行;

(3)同行业者团体或与此相当的团体所组织的,以团体游的形式并以观光为主要目的的旅行。

但是,虽符合上述(1)~(3)所述的旅行形式,但能够认定该海外出差期间的目的地、执行的工作内容等与所在公司业务有直接关联的情况时,该公司因该海外出差而支付的差旅费中,与其业务直接相关的部分所产生的费用金额,可以作为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03、业务执行必要旅行和不必要旅行同时发生所产生的旅费

公司的董事等或员工发生海外出差时,若在该海外出差期间,同时发生业务执行所必要的旅行和不必要的旅行时,因该海外出差而支付的差旅费,应根据业务执行所必要的旅行和不必要的旅行的时间比列进行分配,对于不能够被认定为业务执行所必要的旅行的部分,应作为该董事等或员工的工资薪金进行处理。

但是,若海外出差的直接原因为与特定的客户洽谈生意、签署合同等执行公司业务的,则即使以该海外出差为契机同时进行了旅游观光,其往返差旅费 (仅限于该客户的所在地等业务执行地)可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所必要的部分,且作为业务执行所必要的部分从该海外出差支付的差旅费中扣除这部分金额后,继续适用此项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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