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有变!合肥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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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有变!合肥5月1日起施行!

2024-07-14 00: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

新修订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推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稳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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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除了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发展规划、定价机制、行业文明建设等总体原则外,还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如: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

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巡游车运价监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及出租车营运价格的监管等等。

在深化巡游车改革方面,《办法》明确了全市巡游车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完善巡游车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并对经营权经营期限、使用方式、转让、收回以及期满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对“两权统一”改革进行确认,允许“巡游车经营权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按经营权持有人与车辆所有人一致的原则,将巡游车所有权登记到本人名下”,并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鼓励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委托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巡游车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持有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巡游车经营权、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和车辆等。

在规范网约车管理方面,《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作出规定,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要确保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一致,主动公开定价机制,依法存储、使用数据信息等。同时,对侵害乘客利益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对驾驶员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在两种业态融合方面,《办法》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巡游车、网约车同步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发展巡游车、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同时,统一了巡游车、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条件,并规定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可以驾驶网约车。针对巡游车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的,明确应当遵守巡游车电召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与电召平台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要求。

此次《办法》还聚焦

行业发展热点难点作出创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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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网约车管理纳入《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并明确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责任。

按照“放、管、服”要求,调整行业监管模式,提升行业治理水平。

统筹巡游车、网约车发展,有序发展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融合规范发展。

近年来,市交通运输局立足于行业发展实际,着眼于“统筹发展巡游车、网约车,深化改革巡游车,规范发展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促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在《办法》中通过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旨在进一步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构建更加便捷舒适的城市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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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行有变!合肥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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