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房摇号销售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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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房摇号销售实施细则发布

2024-06-09 17: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合肥购房者参与新房摇号,需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合肥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15日下午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公正摇号公开销售相关细则正式发布。

房企须一次性公开房源

据了解,该细则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合肥市司法局共同印发。细则规定,2021年4月6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公证摇号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因公证产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此前,合肥市4月5日发布新一轮八条楼市调控政策,其中新房摇号购房的条件等备受关注。

据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制定购房登记规则,明确购房登记起止时间、地点(登记网址)、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内部人员、特定关系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价外收费等登记条件;对刚需购房登记人不得设置首付款超过金融机构确定的贷款首付比例的登记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当于购房登记前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

房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当期准售房源,并适时组织购房人登记,登记期限不少于3日(72小时)。购房登记应当采取网上登记方式,登记购房人上传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购房资格证明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登记购房人符合限购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限购政策的登记购房人不予登记。登记购房人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摇号登记。

购房登记截止后,房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刚需购房人和普通购房人分类编制《登记摇号名册》,在销售现场公示后送达公证机构,同时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刚需摇号未中还可参与普通购房摇号

根据细则,合肥新建商品住宅选房资格摇号首先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如刚需购房人数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的,所有刚需购房人直接获得选房资格。

接下来,才是普通购房人选房资格摇号。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和准售房源总数之比为1:1。

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登记购房人参加递补选房资格摇号,递补选房资格摇号名额为准售房源总数的20%。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摇中的选房资格、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相关材料,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展购房资格审核。如摇中选房资格的购房人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则由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按摇号先后依次递补。

在选房顺序上,由获得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根据摇号结果产生的先后排序即为选房排序;获得递补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摇号顺序同时作为递补选房排序。

房产企业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摇号产生的选房排序(含递补选房排序)结果依序组织选房。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内未选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说明,公证机构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房产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及放弃选房人名单、放弃签约人名单报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弄虚作假3年内取消资格

合肥市规定,登记购房人应如实登记家庭房产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3年内取消其摇号购房登记资格。登记购房人通过公证摇号选到房后累计放弃购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暂停其在本市摇号选房资格6个月。

对违反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新房摇号选房细则的房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暂停当期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网签资格。公证机构主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收费。对在公证摇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将根据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规定。该细则有效期2年,市区外,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可参照执行。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郜征/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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