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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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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