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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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八十八条

2024-07-15 10: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条原文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一、概念

  合同的转让,除了单纯的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外,还有第三种情形,即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它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以党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二、种类

  和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一样,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可以分为全部的概括转让和部分的概括转让。部分的概括转让,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即为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本条规定的为合同承受。

  三、要件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第一、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

  第二、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第三、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第四、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四、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为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让中,与原债权人或者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一并移转。在这一点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和合同权利转让或者是合同义务转让不同。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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