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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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2023-03-08 22: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面有一篇文章简单介绍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以及在保证合同中这两个期间如何进行衔接。其实像“保证期间”这种期间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叫做“除斥期间”,该概念完全区别于诉讼时效,但因两者都是时间概念,很容易混淆,本文对此做一个简单介绍和区别。

一、概念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对除斥期间进行了定义。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权利(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一个不变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后,则权利当然消灭。也即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故除斥期间又被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效果就是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是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普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最长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二、特点与区别

两者各自的特点其实也就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诉讼时效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如发生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不可抗力的,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诉讼时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

(2)除斥期间的适用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适用,并将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是否在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诉讼时效法院不能直接适用,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或援引,应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抗辩权利。

(3)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4)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以外的财产权请求权。

(5)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如果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相应权利,则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

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胜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并不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消灭的是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关于“实体权利是否消灭”如何理解,做一个展开说明:首先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仍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如果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者承诺履行义务的,义务人的履行和承诺有效,视为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此后义务人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权利人依旧有权请求履行,同样,义务人也有权拒绝履行(享有抗辩权)。当义务人主动履行或承诺时,视为义务人放弃该抗辩权,权利人的请求权依旧有效存在,法院可以支持。

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即消灭,以前面提到的保证期间为例: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关于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即使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旧不予支持。这就是所谓的“实体权利已消灭”,因为基础权利已经消灭,即使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的,亦不发生“中断”或者 “放弃抗辩”的效果。但是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达成新的合意,成立新的保证合同,这时基于新的合法有效《保证合同》,债权人可以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钟丹霞合伙人/律师团队 郑璟

联系电话(微信):1343808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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