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限合伙基金的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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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限合伙基金的委派代表

2024-01-12 04: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其三,关于任职资格。《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与特定的负责公司内部管理的职位锚定,由担任该职位的自然人兼任,并需满足《公司法》对该职位的任职要求。而委派代表则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主委派,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并无相关资格要求。这也充分反映了法律对于公司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差异化的立法定位。

其四,关于任免程序。法定代表人因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兼任,故其任免需要履行相应的任免程序,即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相关决议方可任免。而委派代表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在合伙协议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仅需执行事务合伙人依其内部制度履行相关程序,作出单方决定即可完成任免。

其五,关于工商登记程序。公司设立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由股东签署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而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供两份委托书,一份是合伙人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一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委派代表的委托书,但委派代表并非必须存在的角色,仅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才需设置委派代表并提交委托书。由此可见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委派代表的双层委托代表关系。另外,委派代表与法定代表人虽都记载于企业营业执照中,其中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并列作为主要栏目展示;而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委派代表的姓名则并未单独列行展示,而是跟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后以括号注明的方式表示,隐含着一种附属性。

根据上述分析,法律赋予委派代表的职权系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职权主要来自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合伙企业法》也未明确规定合伙人大会对于委派代表相关事项的权限。因此,委派代表在法律层面并不是合伙企业的一个机构,而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单方的一个代表,只是仍然需要履行工商登记等相关对外程序。

二、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委派代表

鉴于《合伙企业法》对于委派代表的相关规范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的有限合伙基金也较少授予委派代表更多的职权。通常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对于委派代表的约定条款非常之少,通常仅涉及委派的方式,即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也有合伙协议会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鲜有合伙协议对于委派代表的更换设置复杂的流程。

相比而言,合伙基金中的决策委员会成员,甚至关键人士,他们的职权、委派及更替都有着更为详尽周全的约定,也正是这些人员真正构成了合伙基金的核心管理层。

总之,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委派代表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都有一定的企业象征与代表意义,但在法律地位上却大为不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公司,而委派代表的职务行为是否归属于合伙企业则存在不确定性。在有限合伙人基金中,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代表,委派代表的职权更多的是象征意义,实践中较少以委派代表的身份参与基金管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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