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两名男子抓了46只“田鸡”,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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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两名男子抓了46只“田鸡”,被判刑了!

2024-07-17 0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抓“田鸡”也犯法?

还要被判刑?

没错!

你抓的“田鸡”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

国家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日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对一宗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事情是这样的……

去年三月,被告人吴某开、吴某华两父子为了售卖“田鸡”给他人谋利,两人驾驶木制小船、自制竹叉和竹笼抓捕野生青蛙。

当晚,两人在某水闸南侧路边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起获两人的作案工具和46只野生青蛙活体。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

其中40只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6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沼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涉案蛙类总价值人民币20600元。

这些蛙类不能捕猎,赶快记清楚了

↓黑斑蛙↓

↓虎纹蛙↓

↓沼蛙↓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开、吴某华交纳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坏赔偿金人民币20600元。

判决结果

本案中,二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华、吴某开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均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华、吴某开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华、吴某开已缴纳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坏赔偿金,法院在量刑时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华、吴某开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华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吴某开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不论是虎纹蛙、黑斑蛙、沼蛙或其他蛙类

建议大家都不要去抓捕

Tips

律师提醒,很多常见的动物如麻雀、青蛙、蛇类中也有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品类,应加强辨识,切莫随意收购、售卖。同时,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记住,这些动物通通动不得!

猴类:路上在见到耍猴艺人,快去看看小猴子在不在这些种类里!

猫类:喜爱“喵星人”的你,记得可千万别买卖这些猫猫啊!

兔子:小兔子也是可爱的宠物,不过跟“喵星人”一样,可千万别误买了这些保护动物。

蝴蝶:蝴蝶很多人都喜欢,不过不管你是想捕只漂亮的蝴蝶来养着,还是想做成标本收藏,记住了,这些蝴蝶可不能碰!

禽类: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里面,涉及的鸟类繁多,其中所有隼类都是保护动物!

你知道吗?随意捕捉麻雀也是违法的。

由于麻雀已经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所以即使当事人不在禁猎期和禁猎区捕捉,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解释,非法捕捉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还有这些动物也吃不得啊!

巨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穿山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大壁虎(蛤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禾花雀(黄胸鹀)(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夜鹭(夜游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苍鹭(灰鹤)(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红嘴相思鸟(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水律蛇(滑鼠蛇)(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眼镜蛇(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山斑鸠(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珠颈斑鸠(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别因一时嘴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希望大家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共同保护我们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

原标题:《顺德两名男子抓了46只“田鸡”,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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