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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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指引

2023-04-25 23: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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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特别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司法确认工作应当高效;

(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三)坚持协调推进原则,推动解纷重心、解纷资源前移,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并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四)坚持适度保障原则,充分尊重调解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激发调解组织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公信力,调解协议应当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补充。

第三条 经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第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管辖

(一)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调解组织应当负责指导当事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规范齐全的材料等。

第六条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立案受理。经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当事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三)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司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存在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做好释明工作。

第七条 司法确认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对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小额案件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所涉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可以经书面审查后直接作出裁定。但对调解过程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或不具备可执行性、存在虚假调解嫌疑的案件,应加强实质性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庭对案件进行核实,要求当事人签署非虚假调解、非恶意调解承诺书。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调解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存在下列容易出现虚假调解情形的案件,应加强实质审查:

(一)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二)当事人主张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三)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四)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五)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并请求出具调解协议.对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注意识别防范虚假调解。

第九条 下列容易出现虚假调解的案件.应加强实质性审查:

(一)民间借贷协议;

(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协议;

(三)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处分协议;

(四)被折迁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协议;

(五)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肇事车辆的车主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赔偿协议;

(六)继承协议;

(七)因群体性纠纷达成的各类调解协议.对上述案件,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注意识别防范虚假调解.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积极引导并指导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申请,并填写电子送达确认书。受理法院应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采用“在线审查+电子送达”方式,对司法确认案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确认服务。

来源:冲突与制衡、大调解时代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原标题:《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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