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调研报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原因 凉州区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调研报告

凉州区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调研报告

2024-07-11 02: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李金玲

 

 

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部署,推动国家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积极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格局,深度参与服务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彰显检察温情、司法温度、人文关怀。凉州区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近五年开展司法救助情况

近五年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2018年至今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6件20人,共发放救助金546000元,其中未成年人7人,妇女8人,建档立卡户2户。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学习,掌握救助工作规范和程序

认真学习《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等规定及省、市、区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方面的规定及政策。强化熟悉救助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以熟练掌握有关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政策,并在工作中加以切实贯彻落实。

(二)能动履职,加强与刑检部门沟通协作

为了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本院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等部门与负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沟通协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经党组会议研究,制定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内部协作办法(试行)》。控告申诉部门主动与刑检、未检等业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刑检部门在办案中发现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形,向控申部门移送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控申部门对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程度、是否已经过司法救助、家庭生活状况逐一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建议刑事被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而后启动救助程序,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

(三)聚焦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全区社会大局

在贫困户、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四类重点救助对象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拓展救助对象范围,突出重点,应救即救。一是开展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开展对贫困人员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如2020年本院办理的胡某某、苏某某司法救助案,该案由刑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控申部门,经控申部门调查核实,该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身体成木僵状态,已无力受审,遂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该案被害人苏某年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其妻子胡某某在家务农,其儿子苏某某系未成年人,女儿已婚嫁张掖市多年,家中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存在很大困难,2014年被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交通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获得了吴某某亲属葛某某赔偿的人民币10万元,其余6万元未履行。由于吴某某无赔偿能力,剩余赔偿款无力履行。本院对胡某某和苏某某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5万元,缓解了胡某某母子二人生活的困境。

二是关爱未成年人,助推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落地落实。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在积极开展经济救助的同时不忘实施心理和安康救助,在办案中注重保护未成年隐私和信息,尤其对受到刑事侵害的案件被害人,除开展经济救助外,联合未检办、妇联等部门开展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如2021年本院办理的马某某司法救助案,马某某因受到刑事侵害,被强制猥亵后出现精神恍惚等心理后遗症急需治疗,本院调查核实后对马某某给予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并联系心理医生对马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为未成年人送去温暖,送去希望。

三是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因案致贫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精准巩固脱贫攻坚对象、受犯罪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五类农村地区贫困等当事人、信访人等开展救助,切实加大救助力度,推进司法救助高效质优。如2021年办理的郭某某司法救助案,郭某某因李某某故意伤害导致右手肌瘫,构成七级伤残。案发后,加害人李某某未对郭某某进行任何赔偿。此案件对郭某某身体及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如今郭某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本院经调查核实后向郭某某代理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群众对司法救助知晓率不高。在实际工作中,多是检察机关先在工作中调查了解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告知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基层检察机关虽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但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方式不新颖等原因,导致宣传效果不佳,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知晓率不高。

(二)司法救助资金不足。司法救助金财政预算较少,每件司法救助案件救助金额较低,不能满足司法救助工作的实际需求,所起到的作用有限,使得司法救助制度不能有效弥补刑事被害人的损失。由于财政拨付司法救助资金有限,使司法救助工作开展力度受到一定影响。

(三)司法救助案件案源较少。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司法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为刑事被害人,控申部门第一时间掌握其具体信息有难度,与刑检部门的沟通协调也还不够,导致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的线索比率不高。很多案件当事人不知道在检察办案环节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直接申请检察机关救助的情况较少,多为办案部门发现后向当事人告知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四)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与实践脱轨。中政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程序、资金保障、审批权运行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部分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此基础上,甘肃省六部门出台了《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程序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当中,救助范围与救助标准核算困难,且该办法在司法救助的对象与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

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规定不详尽,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掌握标准。

(五)审批程序与实际脱节。《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设在党委政法委,市、县两级办案单位认为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报同级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2022年以来,区政法委未向本院拨付司法救助资金,司法救助案件均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后拨付救助资金,同级政法委认为其不拨付救助资金,且也没有成立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故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政法委不审批,故实际办案中审批程序与该文件规定的程序不相符。

    四、下一步司法救助工作建议

一是拓宽救助对象线索来源,畅通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等信息互通渠道,完善内设部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有需要救助的线索,同步向控申部门进行移送,形成多部门齐抓救助“一盘棋”工作格局。对外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建立、完善相关衔接机制,下一步与乡村振兴局、妇联、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会签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作机制,建立工作人员日常联络机制和线索移送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一体联动。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要求,积极核查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做深做细专项活动,落实好司法救助各项措施,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为困难妇女带去检察关怀,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切实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增进检察机关与各社会救助单位之间的协同衔接。加强与民政、人社、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妇联、教育等部门的组织协调沟通,在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联合政府、社团等相关部门从医疗保障、生活保障、残疾保障、心理辅导、就学就业等方面多措并举,拓展救助宽度、搭建救助平台,推进多元化救助方式,提升司法救助实效。

总之,要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主动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不断巩固优化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理念、机制、经验,不断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不断彰显检察机关为民情怀,积极化民怨解民忧,解决百姓急难愁盼,增强社会和谐关系,实现公平正义,为凉州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