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翁侵权案尘埃落定 盛大被判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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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翁侵权案尘埃落定 盛大被判不侵权

2024-07-12 00: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晨报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敖颖婕

  从风靡了数十年的经典桌游到PC版、网络版、手机版游戏,《大富翁》游戏经久不衰,也由此引发台湾大宇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公司之间关于“盛大富翁”商标使用权的激烈争执。昨天,记者从一中院获悉,历时近4年的“大富翁”侵权案终于落槌,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盛大公司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大宇公司“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字之差引发争议

  大宇公司是注册在台湾的一家公司。早在2005年3月大宇公司就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获得了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大宇公司的商标是3个繁体的“大富翁”文字,在大宇公司以往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大富翁”文字已经被使用,但除此之外大宇公司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

  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关联企业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为“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权盛大网络公司运营该款游戏。

  大宇公司在得知盛大网络该游戏情况后,即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他损失人民币44825.3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大宇公司不服上诉。

  大宇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其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200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盛大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与原告的《大富翁》游戏属同一服务项目,且“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盛大富翁”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混淆和误解。因此盛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盛大公司的理由是,“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大富翁”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告有权正当使用。被告的游戏名称“盛大富翁”系由被告的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合理使用,且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被告的游戏名称“盛大富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大富翁”已具指代含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

  因此,“大富翁”文字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加之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盛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因此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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