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关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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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三款。 Q4 采信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Q5 哪些商品范围适用采信方式呢?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具体采信商品请关注海关总署相关公布信息。 Q6 《办法》实施后给进出口企业带来哪些通关便利? 符合海关采信要求、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不再对货物抽样检测,但是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外。 Q7 成为采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向上滑动阅览 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四)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 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8 如何申请成为采信机构呢? 向上滑动阅览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三)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标准; (五)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七)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检查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将检验机构列入相关采信商品对应的采信机构目录;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告知检验机构。 Q9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什么要求? 向上滑动阅览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满足检验检测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二)检验报告编号; (三)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 (四)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 (五)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 (六)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 (七)检验结果; (八)签发人签字。 采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情况的,可以在检验报告中注明。采信机构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Q10 采信机构检验记录的档案管理有什么要求?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保存与采信活动相关的原始文件: (一)申请采信机构时的申请材料应当长期保存; (二)与开展采信业务相关的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三)采信机构的内部文件,包括说明、标准、手册、指南和参考数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Q11 海关如何监管采信机构?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 (一)对采信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二)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采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开展实地检查或者专项调查。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Q12 采信机构目录内企业如何退出或被取消资质? 向上滑动阅览 采信机构主动申请退出采信机构目录,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将其移出采信机构目录: (一)签发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向海关提供超出采信机构目录规定的商品范围的检验报告的; (三)检验能力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拒不配合海关监督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采信机构条件情形的。 自移出目录并公布之日起,海关不再采信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被海关总署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采信机构。 检验机构被依法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被移出前实施的检验活动进行追溯调查。 Q13 对出现问题的采信机构将如何处置?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发现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或者虚假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可以决定暂停采信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采信机构存在签发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向海关提供超出采信机构目录规定的商品范围的检验报告等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内相关部门,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采信机构存在上述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境外相关部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单位:商品检验处、天津河西海关 编辑:王璐 校对:李一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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