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恢复劳动关系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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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恢复劳动关系惹的祸!

2024-07-11 06: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5年8月31日,可口可乐公司向邓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可口可乐公司与邓某本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可口可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自2015年9月1日开始生效。可口可乐公司支付邓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代通金合计330,395.19元。

2015年11月10日,邓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可口可乐公司按每月15,350元标准支付邓某2015年9月1日至裁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3、可口可乐公司支付邓某2014年12.5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7,644元。经仲裁,裁决双方自2015年9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可口可乐公司支付邓某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计26,641.95元、2014年2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计2,822.99元。

可口可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出起诉。2016年7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双方自2015年9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可口可乐公司支付邓某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26,641.95元;可口可乐公司支付邓某2014年2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822.99元。

可口可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沪01民终99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轮:2016年8月~2017年6月,恢复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经仲裁、一审、二审,支持劳动者部分请求

查明案情:

2016年8月5日,邓某再次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可口可乐公司:1、按照15,35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的工资46,755.75元,按照15,35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23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2、退回代通知金中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667.70元;3、支付2015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5,406.89元;4、支付2015年度的十三薪15,350元;5、支付2015年度的浮动奖金9,940元;6、补发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节假日及年度福利补贴12,600元。

经仲裁,裁决可口可乐公司支付邓某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的工资120,153.45元,对邓某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出起诉。2016年12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可口可乐公司支付邓某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的工资120,153.45元、2015年度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1,172.41元、2015年度春节奖金15,350元。

双方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沪01民终31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轮:2017年3月~2018年1月,公司提前解散,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就补偿金计算引发争议,经仲裁、一审,支持劳动者大部分请求,二审劳动者上诉后,撤回上诉结案。

查明案情:

2017年3月30日可口可乐公司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函》,载明:双方于200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基于可口可乐公司提前30日的通知,现可口可乐公司正式决定与邓某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邓某在可口可乐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17年3月31日,可口可乐公司应向邓某支付遣散费157,975.50元,鉴于双方前期人事决定,可口可乐公司已经支付给邓某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税后330,395.15元,但依据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邓某需要退还此金额,因邓某未能归还可口可乐公司所述金额,可口可乐公司同意本函所述金额相互抵扣,抵扣后,邓某仍还需返还172,419.65元。

为此,邓某于217年4月6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可口可乐公司:1、按照16,604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工资62,541.73元,按照15,35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工资46,050元;2、支付延迟支付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11,512.50元;3、支付2016年18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5,406.89元,2017年4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6,351.72元;4、支付2016年度十三薪15,350元;5、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福利补贴9,000元;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3,590元;7、支付代通金30,700元。仲裁审理过程中,邓某变更仲裁请求4为支付2016年春节奖金15,350元,变更仲裁请求5为支付2016年中秋节福利补贴1,000元、2017年元旦福利补贴1,500元、2017年春节福利补贴1,500元、2017年三八妇女节福利补贴500元,撤回仲裁请求6,增加请求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3,590元。经仲裁,裁决可口可乐公司支付邓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209元、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98,451.72元、2016年春节奖金15,350元,对邓某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双方均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出起诉。一审法院判决:

一、可口可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邓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209元;

二、可口可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邓某2016年春节奖金15,350元;

三、可口可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邓某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工资98,451.72元;

四、驳回被告邓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邓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撤诉。一中院于2018年1月作出裁定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法律问题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解雇之合法性。

法院认为:本案可口可乐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邓某主张可口可公司所在的冷饮设备部已被取消,邓某的岗位不存在,该主张遭邓某否认,可口可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可口可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违法解除。

二、关于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可口可公司要求双方自2015年9月1日起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提前解散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法院认为:本案中,可口可乐公司主张因公司提前解散,故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根据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亦规定本案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故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1996年4月15日起算。根据可口可乐公司与邓某一致确认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16,629元,可口可乐公司应支付邓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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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该案系列判决书案号

(2016)沪0115民初19489号

(2016)沪01民终9914号

(2017)沪01民初3107号

(2017)沪01民终6458号

(2017)沪0115民初64471号

(2018)沪01民终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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