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群众越级上访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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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群众越级上访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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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发〔2004〕67号  2004年8月17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尤其是群众越级上访工作,事关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社会长久稳定的大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群众越级上访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避免和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案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群众越级上访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发生越级赴京、去省上访及重大来市集访案件,由市信访局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责任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发函交办。

  二、对交办的越级上访案件,各责任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成立专门班子,按照信访交办案件的处理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对其中的重复越级上访案件,要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发生重访。

  三、各责任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在接交办的越级上访案件之日起20日内将具体办理情况报市信访局,并由市信访局及时向市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

  四、各级信访、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群众越级上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对一般越级上访问题,由市信访局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跟踪了解和督查督办;对重大越级上访问题,由市信访局、监察局成立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督办。

  五、信访局每月将越级上访的发生情况以及处理报结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要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关心群众生活,切实解决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群众越级上访案件。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信访事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做出反应,及时了解事情起因,及时落实处置措施。对事由不清、责任不明、处理不妥、措施不实、敷衍塞责、避重就轻、上交矛盾的责任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查督办,确保越级上访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得落实,真正做到把问题化解在基层,使群众停诉息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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