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通房丫头,不干活却比普通丫头地位高,她们有何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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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通房丫头,不干活却比普通丫头地位高,她们有何特殊作用?

2024-07-09 08: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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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有类丫鬟叫做“通房丫头”。

据史料记载,她们无需从事繁重的农活、家务等体力劳动,却在丫鬟之中地位最高。

那么,“通房丫头”究竟有何作用?

据历史文献考证,“通房丫头”这一称谓最早源于元代。

虽然,之前也存在类似的丫鬟,但明确称为“通房丫头”的时期,应该是元代。

古时,这类“通房丫头”被视为男性随意与之发生的对象,史书中常以“雇”来记录。

尽管这种通房丫头在地位上接近妾室,但显然不及正式妾室更为尊贵。

例如,元朝刻印版本《元典章》记录:

嘉兴路玄妙观住持杨立之畜妻养子,同时还雇佣了张十四娘等3名通房丫头以便使唤……

另一条“主妇纵妾犯奸”条目还描述了唐贤甫雇用到通房丫头阿蔡,在他死后,其妻阿余收取他人金钱,允许阿蔡与他人通奸。

自元末至明初时期,徐(田臣)根据宋元南戏旧本编写的《杀狗记》亦提到了“迎春是大哥的通房”一词。

关于“通房”权利地位的法律研究与立法,直至明朝才开始发展并法令化。

如《明英宗实录》记载:

正统三年十一月初六日,民有收义女为妾者,法司论姦。

大理寺评事王亮奏: 请行勘原卖与媒合人,果係义女,罪之如律。

若通房使女收之为妾,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

从之。遂著为令。

由此可知,明朝初期,一般地主富裕家庭不得豢养奴仆、婢女。

然而,由于政策上有所松动,他们开始以“收养义子、义女”的形式规避。

官府无奈接受这种情况,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是,过去丫鬟可能会被男主人纳妾并发生关系,如今以义女之名收养,再将其变为侍妾,无疑触犯了纲纪。

因此,法司认为此行为应予以奸罪处罚。

经讨论后,大理寺评事王亮表示:

若初始以义女的名义买入,应以奸罪论处;反之,若购买者以通房使女身份交易,且两厢自愿,则无须惩罚,亦无需离婚。

最终,朝廷批准并制定律令。

之后的明代法律著述进一步明确了“通房丫鬟”的地位。

比如说,《法家裒集》在讨论诸子如何分割家产后指出:

妻、妾、通房所生儿子在官爵继承中遵照嫡庶顺序,财产分配则平等分配,只有私生子无法享有家族祭祀权,财产也仅为其他诸子的一半。

然而,从排序来看,通房地位仍低于妾。

此外,明朝许多小说提到了“通房丫头”大多以金钱买卖而得,其主要职责便是供男主人服务及生育。

与普通丫鬟不同的是,她们并不一定必须承担满足男主人需求的义务。

如《醒世恒言》所述:

当初我因无子,要娶他做个通房。不想自到家来,从不曾解衣而睡,我几番捉弄他,他执意不从。见他立性贞烈,不敢相犯,到认做义女......

《警世通言》亦有提及:

名金杏,年方一十五岁,生得甚有姿色,皇端面正,齿白唇红,两道秀眉,一双娇眼,鬓似乌云,发委地,手如尖笋,肉凝脂分明,豆尚含香……

金令史平昔爱如己女,欲要把这媳子来出脱思,根再等一二年,遇个贵人公子,或小妻,或通房,嫁他出去,也讨得百来两银……

“通房丫头”,作为封建社会男权主导的产物,揭示了男女不平等的性别歧视。

以史为鉴,男女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现代社会应该摒弃男尊女卑的观念,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权利和尊严。

通房丫头这一特殊的职业,虽然过去存在,但它代表的是一种女性身份的降格,我们应当通过教育和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现象的错误,树立平等的性别观。

诚然,我们现在已经步入现代社会,但也要铭记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唯有如此,方能真正乘历史之轮,驶向复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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