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学的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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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学的体裁

2024-07-15 11: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节  体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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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上把书面写成的作品分成韵文(Verse)和散文(Prose)两大类,韵文是文学作品,散文指无韵、体散的历史、哲学著作等非文学作品。对文学的分类是由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在他奠基性的文艺理论著作《诗学》中,亚里士多德根据摹仿的媒介、对象、方式的不同,将文学分为史诗、抒情诗和戏剧三大类。在媒介上,史诗(叙事性作品)的摹仿媒介是叙述语言,抒情诗(酒神颂)用的是节奏、歌曲和韵文,戏剧(悲剧、喜剧)则交替运用这三者。在摹仿对象上,“喜剧总是摹仿比我们今天的人坏的人,悲剧总是摹仿比我们今天的人好的人。”在摹仿方式上,史诗用叙述手法,抒情诗“用自己的口吻叙述”,戏剧则“使摹仿者(演员)用动作来摹仿”[1]。这就是两千多年来西方文学分类的主流体系――三分法。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划分界限,例如他自己也说“悲剧具备史诗所具有的各种成分”。后起的理论家,特别是近代理论家都纷纷从不同角度对三分法体系加以进一步的阐明。歌德把文学的三种类型和作家的三种态度相对应,他认为史诗对应“清晰叙述”,抒情诗对应“充满激情”,戏剧对应“个性活跃”。[2]雨果则认为,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时代、古代和近代三个时期,它们分别对应三种文体:原始时代是用牧歌来歌颂理想的抒情诗时代,古代是赞美战争和英雄的叙事诗时代,自基督教以来的近代,是人间与天堂、灵魂与肉体、美好与丑陋、善良与凶恶相互对立的戏剧时代[3]。别林斯基认为抒情的、叙事的、戏剧的三种分类应从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出发加以理解。抒情诗“表现一个人的主观方面”,主体主宰客体;叙事诗是对已经完成的事件的客观描写,客体压倒主体;戏剧诗是主观和客观、抒情和印象的调和,亦即把主体意识分派到角色身上从而构成一种对话性。[4]

进入20世纪以后,三分法获得新的发展。有人致力于作出新的解释,如俄国形式主义者【雅各布森】希望说明语言及固定语法结构和文学种类间的对应关系;也有人总结以往的阐释并加以综合,全方位地划定三种文体的界限。如日本当代文艺学家浜田正秀曾给出一张表,从各个角度十分直观地区别三种文体:

 

抒情诗                   叙事诗                       戏剧

主观的                   客观的                       综合的

现在的                   过去的                       未来的

感情                     认识                         热情

感觉                     叙述                         表示

状态                     行动                         冲突

个人                     集体                         小集体

爱                       战斗                         爱的战斗

第一人称                 第三人称                     第二人称[5]

 

自歌德以后,西方也出现过很多“三分法”之外的其他分类尝试。如有的按作品预期效果划分,“唤起怜悯和恐惧”的是悲剧,唤起憎恶和蔑视的是讽刺小说或讽刺剧,引起观众不安的是恐怖电影,使读者怀有伤感情绪的是伤感小说,让读者与作者一起进行分析的是推理小说;有的按作家的创作心理状态划分,如席勒在他的名著《素朴的诗和感伤的诗》中,把诗分成两类,一类是诗人在自然朴素状态中,全部天性在现实的本身中表现出来,诗人尽可能完善地摹仿现实,是素朴的诗;另一类是在文明状态中,由于诗人脱离了自然,只能把自然当成理想来追求,容易流于感伤,因而是感伤的诗。素朴诗人以现实性见长,感伤诗人则以理想见长;有的按题材分类,如教育小说、田园小说、政治小说、军事小说、乌托邦小说等等;【韦勒克】纠正了其单纯以内容为标准的弊端,参以表现形式特征,进一步完善了这种分类,如流浪汉小说除了以流浪汉生活为内容,还依靠比较松散的结构和不断变化的场景;推理小说除了以侦破为内容,还总是通过悬念设置、逻辑剖析、细节端倪等来表现,等等;加拿大文学理论家【弗莱】则以主人公在作品中的地位作为区别文体的标准。他认为主人公在本质上绝对优于他人的是神话,不是本质上而是程度上优于他人的是浪漫传奇,优于他人却不优于环境和命运的是悲剧史诗,主人公不高于他人和环境的是喜剧和现实主义小说,主人公在能力智力上低于他人的是讽刺作品。

这些分类方法都提供了新的观念和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文学批评中也被广泛使用。但所有这些仍然没有动摇“三分法”体系在西方的主流地位。所以凯塞尔高度评价“三分法”的价值:“三部的分类:抒情的、史诗的、戏剧的,今天确是科学思想方式的公共财产”,它“非常可靠而且与事实相符合”[6];【韦勒克】则指出了它的当代意义:“大部分现代文学理论倾向于把想象性文学区分为小说(包括长篇小说、短篇小说和史诗)、戏剧(不管是用散文还是用韵文写的)和诗(主要是指那些相当于古代的‘抒情诗’的作品)三类”[7]。这表明,虽然今天文学现象的复杂性远非亚里士多德时代所可比拟,但“三分法”宽广的包容性使它仍然保持着蓬勃的生命力。

中国的文学分类历史悠久,但有一个特点:由于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文学”观念,因而虽然历代分类活动都很活跃,但直到近代,大多数分类与其说是“文学分类”,毋宁说是“文章分类”,或者说,文学分类始终是混杂在文章分类当中的。

先秦时期是中国文学分类的滥觞。《诗经》和《尚书》分别是最早的诗歌总集和散文总集,这种将诗歌和散文分开编集的做法显示了早期的体裁观念。《诗经》又把305篇诗分为风、雅、颂,虽然这三个名称的含义汉代以后聚讼纷纭,但无论如何,《诗经》编者已按某种固定标准对诗歌加以分类是确定无疑的。《尚书》中的文章也有典、谟、训、诰、誓、命等多种类别。

魏晋南北朝被认为是中国文学的自觉时代,这时期出现的不少文学理论著作中的分类意义重要,影响深远。首先是【曹丕】的【《典论・论文》】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了文体问题:“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他把流行的文体分为四科八类,并指出了各自的特征,其中铭、诔、诗、赋四种可以看做文学体裁,分别以实、丽为特征。在此基础上,陆机的《文赋》将四科八类扩大至十类:诗、赋、碑、诔、铭、箴、颂、论、奏、说,并更具体地论述了每一类文体的特征。刘勰的《文心雕龙》是中国文学分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刘勰首先从形式着眼,按“有韵”、“无韵”将所有文章分为“文”和“笔”两大类,所谓“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8]。《文心雕龙》共50篇,其中20篇专论各种文体,涉及诗、乐府、颂、赞等34大类,每类下往往又有小类。《文心雕龙》开创了一个精密周详的文类体系,后起的同类著作鲜有不受其影响者。它所标举的“文、笔”之说,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文章观、文学观,与西方的“散文/诗歌”两分法一道成为文学体裁“两分法”的典型。

深受刘勰影响的梁太子【萧统】所编的【《文选》】是我国第一部按文体聚类区分的文学总集。【萧统】摒弃了先秦经、史、子著作,专收后世属于集部的单篇诗、赋及散文。他声称这些文字的特殊之处在于“以能文为本”。所谓“能文”指“事出于沈思,义归乎翰藻”[9],亦即深刻的艺术构思和华丽的辞藻。显然,【萧统】的选录标准不同于以往的实用功能,而是以审美价值为立足点,划清了文学和非文学的界限。可以说,【《文选》】的分类是第一次真正“文学”本体意义上的分类。其类目之精细也是空前的。入选的700余篇文章分为赋、诗、骚、七、诏、册等共39类,其中赋、诗下又按照题材性质分别设15个和22个小类。这显示了当时文学自觉的状况。但【《文选》】的分类又难免繁琐重叠,被后人批评为“分类碎杂”,流风所至,后代大型文集的编纂在分类上以广收详列为能事,日益繁杂细碎,至明人徐师曾《文体明辨》分类多达127类,诚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批评的那样:“千条万绪,无复体例可求,所谓治丝而棼者欤!”分类太多的结果实际上反而取消了分类的意义。但《文体明辨》及稍早的吴讷《文章辨体》二书有一个开创性贡献,那就是它们打破前人成见,既收古体诗文,也不排斥骈体、近体,将律诗、绝句、词等隋唐以后兴起的文体一并纳入分类视野,反映了对于文学范围的开放性认识。

清代的文体分类致力于克服前代繁杂琐细的弊端,注意归纳文体使其简约化,如康熙储欣纂集《唐宋十大家类选》、【姚鼐】 《古文辞类纂》分类均较简约,但在文学眼光的开阔性上没有继承《文章辨体》和《文体明辨》的传统,基本将骈文、诗词等排除。宋元以来大为兴盛的小说、戏曲,直到清代仍未在文学的殿堂里占得一席之地,这反映了文学观念的封闭性和保守性。

这种封闭和保守倾向至晚清以降逐渐得到克服。随着西方文化、文学思潮及文学作品,包括小说和戏剧的大量译介,中国本土传统的小说、戏剧也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些刊物和论著开始将小说、戏剧文学单独列类。“五四”运动彻底革新了文学观念,【胡适】 、【钱玄同】、【刘半农】等标举白话小说为文学的正宗,提高戏曲的地位,更为新思潮推波助澜,确立 了小说、戏剧的存在合法性。随后,新的诗歌、小说、戏剧迅速成型并占据文坛主流地位。面对崭新的文学态势,旧有的分类法束手无策,于是建立新的分类原则成为历史的必然要求。

“五四”以来在中国最流行的文学分类主要是“三分法”和“四分法”两种。

“三分法”显然和西方传统的“史诗―抒情诗―戏剧”分类法有直接渊源关系,不过又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通,它是按照表情达意、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把文学分为叙事文学、抒情文学和戏剧文学三大类。叙事文学由作者以特定叙述人口吻进行客观叙述,尤重故事讲述和人物刻画,包括叙事诗、小说、寓言、神话、童话等。抒情文学由作者以主人公口吻抒写主观思想感情,一般不要求完整的情节和人物形象,包括抒情诗、抒情散文等。戏剧主要由演员在舞台上用动作和台词表演摹仿人物、创造艺术形象,包括悲剧、喜剧、正剧等。三分法着眼于文学创作的内部特征和规律,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科学性。【蔡元培】《论国文之趋势》中将美术文(文学)分为诗歌、小说、戏剧三种,实际上是三分法的变形;60年代蔡仪主编《文学概论》、90年代胡有清著《文艺学论纲》均采用“三分法”。

“四分法”可以说是20世纪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文学分类方法,它根据文学作品意象建构、语言体制、表现方法的不同,分成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文学四类。其中诗歌包括了“三分法”中分属“抒情”和“叙事”两类的抒情诗、叙事诗;将“三分法”中“叙事”的一部分单列一类“小说”,这符合小说在现代文学的重要地位;“散文”范围广阔,保证了分类的包容性;只有“戏剧文学”与“三分法”吻合。可见,“四分法”兼顾文学作品内部规律和外部形态,既具科学性,又照顾传统分类习惯,因而它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运用十分广泛。1917年【刘半农】撰《我之文学改良观》[10]虽然采用传统“韵文/散文”二分的名目,但他把诗歌、戏曲归入韵文,把小说、杂文归入散文,同时预言“白话之剧”(戏剧)必将“昌明”。【刘半农】因此可以看做“四分法”的较早倡议者。编集于30年代影响巨大的《中国新文学大系》正式采用“四分法”体系,50年代吴调公《文学分类的基本知识》、60年代以群主编《文学的基本原理》及已有的各种版本的现、当代文学史均采用此法,日益巩固了“四分法”的地位。可以说,“四分法”是现代文学活动中最主要的分类惯例。

90年代以来,文学分类有三方面的变化,一是从现实出发对“四分法”的完善。因影视文化的繁荣而迅速崛起的影视文学被补充进来,“四分”有演变为“五分”的趋势;二是尝试了新的分类原则和体系。如童庆炳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按照“文学对现实的关系”分为“现实型文学”、“理想型文学”、“象征型文学”;顾祖钊的《文学原理新释》,提出“象征型”、“抒情型”、“写实型”,这可以看做对童著的呼应;三是综合使用的趋势明显,很多著作同时运用几种分类法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作品类型进行阐释,如狄其骢等的《文艺学新论》综合使用“三分法”和“四分法”,童著、顾著也在使用新法的同时,兼用传统的“三分法”和“四分法”。

由于文学作品本身的多方面属性、普遍存在的特殊性及其不断发展的复杂多变性,文学分类必然具有相对性和历史性。就像浜田正秀所说的,“分类本来是一种便于整理和把握庞杂现象的手段,它既不是万能的,也不会区分得十全十美。”[11]或者像美国比较文学专家韦斯坦因所指出的:“因为历史上的一切事物均有其相对性,实际上,在各种体裁之间要划一道截然的界限是做不到的,真正纯粹的原型永远不会出现。”[12]所以采取多元视角,立体地审视文学类型或许是“整理和把握庞杂现象”最有效的方式。本书在体裁上依“四分法”惯例加以论述,又从实际出发,增加“影视文学”一体。同时,还对人们普遍注意或对文学理论具有特别意义的文学分类问题进行了适当的描述。这些分类问题主要是:从文学品格角度而分为雅俗文学;从翻译文学入手而分为母语文学与翻译文学;从创作主体、表现手段、存在形态上而分为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从文学作品的年龄特点和读者对象的不同上而分成人文学与儿童文学。目的是引领读者多侧面地观照文学类型,以期更好地整理和把握庞杂的文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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