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2022新版医疗器械G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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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2022新版医疗器械GCP

2024-07-16 18: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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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第四章 研究者

第五章 申办者

第六章 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第七章 多中心临床试验

第八章 记录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解读:本条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和立法依据。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受试者的安全,以及数据结果的准确,完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申请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而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稽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保存、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解读:

1、明确并加大了GCP适用范围,将体外诊断试剂纳入GCP管理,与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法规保持了一致,提高了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开展需要同时遵守GCP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GCP涵盖了整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包含了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的所有职责和要求,发生就要记录。

3、提出了稽查的概念,保持了与行业常规操作的一致性,更加方便交流沟通和具有实操性。

第三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解读:在遵守国际伦理准则的情况下,更加明确了也要遵守国内的伦理准则。随着国内越来越重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很多法规规范也在逐渐修订和征求意见,以避免研究丑闻的出现。

第四条 

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临床试验。

解读:

1、强调开展临床试验必须有明确目的。

2、获益大于风险才可以实施,获益风险比是法规伦理以及所有人首要需要考虑的问题 。 

第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

解读:

1、提出开展医疗器械试验的机构具备开展自己试验的软硬件的条件。

2、2018年1月1日开始,必须到2019年1月1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备案。

第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解读:

1、临床试验开始前,需要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  。

2、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应该按照《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符合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一直有要求,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解读:

1、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明确规定申办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全过程。

2、如申办者临床试验外包,则供应商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试者尊严。

解读:伦理委员会是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重要部门。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求。

解读:

1、伦理委员会运行符合卫健委的要求,建设相关SOP,并及时更新。

3、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备案管理也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应当接受伦理知识、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解读:对伦理委员提了更高要求,需要及时学习,培训,并熟悉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通过主要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临床试验方案;

(二)研究者手册;

(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如适用);

(五)病例报告表文本;

(六)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八)主要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

(九)试验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解读:

1、首次在GCP明确并提出了“主要研究者”的概念。

2、申办者通过主要研究者直接向伦理委员会递交资料;不再需要PI to机构办,机构办to伦理委员会。 

3、临床前研究资料主要是生物学评价,动物实验,但并不是每个试验都需要。

4、产品检验报告为自检报告和注册检测报告/委托检测报告/注册自检报告。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主要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四)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五)向受试者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六)受试者入选、排除是否科学和公平;

(七)受试者是否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诊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八)对儿童、孕妇、老年人、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受试者的保护是否充分。

解读:

1、伦理委员会要审核科学性和伦理性。 

2、评估主要研究者资格,所以递交伦理需要收集研究者简历及团队资格等。

3、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4、关注弱势群体等特殊人群。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修改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暂停或者终止已同意的试验。

审查意见要求修改或者予以否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

1、初审或者复审的意见是(一)(二)(三)。

2、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审查意见是(四)。

第十四条

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

(一)主要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三)临床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

(四)临床试验过程、期限;

(五)临床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

(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

(八)适用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临床试验的不同组别;

(九)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是自愿的,且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十)告知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者监查员、稽查员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

(十一)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偿;

(十二)如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治疗和/或赔偿;

(十三)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相关的信息资料。

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版本和日期或者修订后的版本和日期。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解读:

1、医疗器械知情同意书需要包含20多个要素,本GCP是最低要求,在满足最低要求基础上,按照研究中心的要求进行撰写。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者监查员、稽查员可以查看受试者的资料,监查员可以是申办方派遣或者CRO派遣。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

(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二)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研究者报告的本临床试验机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审查申办者报告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三)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对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可能影响,或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的可能影响。

解读:

1、伦理委员会一般每年或者半年或者三个月,根据频率进行跟踪审查。

2、本院发生SAE后,研究者需要报告给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审查本院的SAE。

3、外院发生了SAE,研究者报给申办者,申办者评估为试验器械相关SAE,需要报给其他医院,所以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收到的外院的试验器械相关SAE。

4、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方案偏离。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恢复已暂停的临床试验,应当在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解读:

1、修订新版ICF或者方案,需要经过伦理委员会同意。

2、同意的方式是审批还是备案,需要根据伦理委员会的SOP。

第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

解读:

1、伦理委员会需要建设自己的SOP并更新。

2、每次审查应该有详细的记录,并保存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备案条件,建立临床试验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

解读: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符合备案的条件,二甲医院以上,并建立框架和建立制度。这个是基本条件。备案后,省药监局会组织检查。

2、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就是机构办公室,属于组织架构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管理和变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包括临床试验专业、主要研究者等信息;负责在备案系统中在线提交上一年度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负责在伦理委员会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前,组织评估该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的资质并完成其备案。

解读:

1、机构办负责在备案系统填报专业,PI信息。 

2、机构办负责每年底在系统汇总开展的项目。

3、PI系统备案的时间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前,也就是伦理会前。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培训和考核、临床试验的实施、医疗器械的管理、生物样本的管理、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以及安全性信息的报告、记录、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主要研究者履行其临床试验相关职责,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确保试验产生数据的真实性。

解读:

1、每个单位都需要建设自己的SOP,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具有相关的条件。

2、本次GCP对器械缺陷没有详细描述,将器械缺陷的处理融入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要求中。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评估相关资源,确保具备相匹配的资质、人员、设施、条件等。

解读:

1、机构办在接受临床试验前,应充分评估机构的软硬件条件。

2、申办者在筛选中心时,应与机构办进行充分沟通和调研。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配合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

解读: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配合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检查,如拒绝,也为真实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申办者的合同,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解读: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保存试验文件。

2、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

第四章  研究者

第二十四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备案;

(二)熟悉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试验医疗器械使用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有临床试验的经验,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等资料;

(四)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和设备,且有能力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关联事件。

解读:

1、完成系统备案。

2、熟悉法规,有GCP培训和证书。

3、专业知识及经验。

4、组织和动用资源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遵守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临床试验方案;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解读:

1、执行最新版方案。

2、约定时间完成试验。

第二十六条

主要研究者可以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需要,授权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的研究者,组织进行受试者招募和知情同意、筛选和随访;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管理和使用;生物样本的管理和使用(如适用);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病例报告表填写等。

解读:

1、提出主要研究者概念。

2、主要研究者可以授权Sub-I开展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

(一)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

(二)参加申办者组织的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并在主要研究者授权的范围内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三)熟悉试验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以及技术指标等,了解该试验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四)充分了解并且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

(五)掌握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以及紧急处理方法。

解读:

1、提出研究者,Sub-I概念。

2、提出Sub-I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

(二)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医疗器械以及临床试验有关的详细情况,告知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在知情同意书上应当签署姓名和日期;

(三)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缺乏阅读能力的,应当有一位公正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四)不应当强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诱使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

(五)确保知情同意书更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所有受影响的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都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解读:

1、ICF需要经过伦理审批才能使用。

2、充分知情,双方签字。

3、提出公正见证人概念。

4、未结束试验流程受试者,应签署新版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者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有管理责任,应当确保其仅用于参加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在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申办者的合同进行处理。

解读:

1、提出“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的概念,不再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概念。

2、提出研究者保管医疗器械的职责。

3、要求试验器械仅用于试验受试者,不能用于其他方面。

4、试验完成后,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处理器械。

第三十条

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生物样本的采集、处理、保存、运输、销毁等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解读:

1、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交接,运输,销毁应该建立相关的SOP。

2、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该遵守相关SOP。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的治疗和处理;当受试者出现并发疾病需要治疗和处理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研究者应当记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

解读:

1、AE发生的第一原则为立刻进行处理。

2、出现并发疾病应该及时告知受试者去其他科室诊疗。

3、发生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需要记录。

第三十二条

研究者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信息: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研究者应当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严重不良事件随访报告;

(二)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主要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解读:

1、发生严重不良事件24小时内,研究者应该上报三方: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

2、严重不良事件包括试验器械和对照器械,也就是所有的SAE。

3、研究者需要进行随访。

4、报告人员可以为PI或Sub-I;5、试验暂停或终止,PI需要及时向三方报告,并通知受试者随访。

第三十三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对收到的安全性信息及时处理:

(一)收到申办者提供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安全性信息时,应当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与受试者沟通;

(二)收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解读:

1、PI收到申办者SAE报告等要尽快处理;收到伦理委员会通知,也要尽快处理 。

2、PI根据伦理批件时间,按时报告进展;及时报告方案偏离,具体报告时间根据伦理委员会的SOP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按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进展,及时报告影响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事件或者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

解读:

1、PI需要根据伦理委员会要求进行报告,一般为三个月,半年度,或者年度。

2、及时报告方案偏离。目前对及时没有明确的定义,具体根据每家研究中心的SOP要求。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办者严重或者持续违反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行为,应当书面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机构办和研究者对于违规行为可以向申办者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章  申办者

第三十六条

申办者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申办者为境外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由代理人协助申办者履行职责。

解读:

1、申办者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境外机构应该指定境内代理人。

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的选择、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记录、结果报告和文件归档等。申办者的质量管理措施应当与临床试验的风险相适应。

解读:

申办者应该建立覆盖全流程的质量体系。

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发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

(一)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完成试验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性能验证以及确认、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风险受益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二)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选择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专业和主要研究者;

(三)负责组织制定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提供。

解读:临床试验前,申办者需要保证。

1、产品定型,完成临床前研究。

2、选择备案的医疗器械机构和研究者。

3、组织研究者会,制定相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申办者应该在伦理批件取得后,省局备案前签署协议。

第四十条

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经伦理审查通过并且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合同后,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完成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方可开始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以及筛选。

解读:

1、申办者应该在自己所在地省局备案。

2、境外企业在境内代理人所在地省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负责组织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如试验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技术指标以及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解读:提出启动会上或者启动会后,申办者应该组织器械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应当免费提供试验医疗器械,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

(二)确定试验医疗器械的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 、有效期等;

(三)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信息,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的标识,标明仅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申办者负责在规定的条件下将试验医疗器械运输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五)对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回收的试验医疗器械,申办者负责保存回收处置等记录。

解读:

1、申办者免费提供器械。

2、器械生产满足质量体系声明。

3、器械的运输,交接,保存,发放,使用,回收,处置,需要建设SOP。

第四十三条

申办者应当为受试者支付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费用。受试者发生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或者死亡时,申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补偿或者赔偿,但不包括研究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自身过失以及受试者自身疾病进展所致的损害。

解读:

1、申办者承担与临床试验相关费用,如检查费,补助。

2、如发生损害或者死亡,进行赔偿。

第四十四条

申办者应当负责医疗器械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的评估和报告:

(一)申办者应当在获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7日内、获知非死亡或者非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后15日内,向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的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二)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

1、使用对照器械后,发生的SAE不需要按照GCP上报。

2、试验器械相关 (肯定有关 、可能有关)的SAE上报,不相关的SAE(可能无关、肯定无关)不上报。

3、报告四方:申办者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健委;其他参与医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

4、申办者:由申办者加盖公章后上报。

5、如果申办者与研究者判定SAE器械相关性可以不一致,申办者对于不一致的理由应该在SAE报告详细描述,并保留“申办者SAE报告表”,以备现场核查。

6、对照器械SAE,申办者接到后,如何处理?

申办者填写“申办者SAE表”,自己留存备查。

7、“申办者SAE表”是否可以全权委托CRO公司处理?“申办者SAE表”需要申办者盖章,全权委托不合适。

第四十五条

申办者应当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责任,制定监查标准操作规程,并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查员履行监查职责:

(一)监查员人数以及监查次数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数量相匹配;

(二)监查员应当受过相应的培训,熟悉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熟悉试验医疗器械的相关研究资料和同类产品临床方面的信息、临床试验方案以及其相关的文件,能够有效履行监查职责;

(三)监查员应当遵守由申办者制定的监查标准操作规程,督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监查的内容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对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从性;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签署、筛选、随访、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管理和使用;生物样本的管理和使用(如适用);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安全性信息的报告;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病例报告表填写等。

解读:

1、申办者承担监查责任。

2、需要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制定监查计划。

3、监查员需要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职责。

4、规定监查员监查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申办者可以组织独立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相应培训和经验的稽查员对临床试验实施情况进行稽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读:

1、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提出了稽查的概念。

2、申办者可以组织稽查。

第四十七条

申办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如情况严重或者持续不改,应当终止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继续参加该临床试验,并书面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

1、申办者应纠正机构和研究者不遵守规范的情形。

2、申办者也可以终止研究。

第四十八条

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暂停、终止或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有的主要研究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

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或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

1、申办者应该在试验完成或终止10个工作日报告PI,机构办,伦理委员会。

2、申办者应该在试验完成或终止10个工作日报告药监局。

第六章  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目的,综合考虑试验医疗器械的风险、技术特征、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解读:

1、申办者应该制定临床试验方案。

2、可以组织召开方案讨论会制定。

第五十条

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包含产品基本信息、临床试验基本信息、试验目的、风险受益分析、试验设计要素、试验设计的合理性论证、统计学考虑、实施方式(方法、内容、步骤)、临床试验终点、数据管理、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定义和报告的规定、伦理学考虑等内容。

解读:

1、对临床试验方案内容提了概括要求。

2、具体实施参考药监局方案模板。

第五十一条

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临床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应当与临床试验源数据一致。

解读:临床试验报告的数据应该与源数据一致。

第五十二条

临床试验报告一般包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信息、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方法、试验结果、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以及其处理情况、对试验结果的分析讨论、临床试验结论、伦理情况说明、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解读:对临床试验报告提了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参考药监局方案模板。

第五十三条

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

解读:单中心临床试验的方案,报告应该由PI签字,机构办盖章。

第七章  多中心临床试验

第五十四条

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

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为多区域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多区域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解读:

1、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医院开展。

2、引入了多区域临床试验的概念(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s, MRCT),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也有了国际多中心试验。

第五十五条

申办者实施多中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应当确保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均能遵守临床试验方案;

(二)申办者应当向各中心提供相同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的伦理性和科学性经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参加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不再对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同意在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三)各中心应当使用相同的病例报告表和填写指导说明,以记录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获得的试验数据;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有书面文件明确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中心主要研究者的职责;

(五)申办者应当确保各中心主要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六)申办者负责选择、确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协调研究者,协调研究者供职的医疗机构为组长单位。协调研究者承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中心的协调工作。

解读:

1、各家研究中心使用相同的方案和CRF。

2、需要给研究者授权。

3、明确了协调研究者概念。

4、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分中心不再对方案设计提出意见。

第五十六条

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组长单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

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主要包括人员信息、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信息、试验概述、病例入组情况、临床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试验数据的总结和描述性分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情况、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发生以及处理情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

解读:

1、多中心总结报告,只需协调研究者签字和组长单位机构办盖章。

2、分中心小结,需要各家主要研究者签字和机构办盖章。

3、提出了分中心小结应该包含的内容。

第八章  记录要求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源数据应当清晰可辨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解读:

1、临床试验数据应该符合 ALCOA和CCEA原则。

2、源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要有明确理由。

第五十八条

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中。

解读:

1、临床试验中,明确主要申办者的责任。

2、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强调了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强调了医院的原始记录。

第五十九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按照申办者提供的指南,填写和修改病例报告表,确保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病例报告表中报告的数据应当与源文件一致。病例报告表中数据的修改,应当确保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解读:

1、临床试验中,明确主要申办者的责任,确保数据与源文件一致性。

2、病例报告表如是纸质版,应确保清晰可辨,有修改痕迹,签名及日期;如是EDC,系统应该做过验证并留有轨迹。

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如采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应当经过可靠的验证,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修改时间、修改情况,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溯源。

解读:对EDC系统提出明确要求,符合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

第六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是用于评价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对本规范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并作为确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真实性和所收集数据完整性的依据。

解读:

1、提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ISF与TMF,及文件的目的与作用。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和注册质量体系核查时,会进行检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

第六十二条

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临床试验基本文件保存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建立基本文件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完成或者终止后文件。

解读:

1、对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提出建立基本文件管理制度要求。

2、根据整体项目规划,将文件分为三部分,详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

第六十三条

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确保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在保存期间的完整性,避免故意或者无意地更改或者丢失。

(一)研究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妥善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

(三)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

(四)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解读:

1、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妥善保管文件。

2、明确申办者保存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即永久保存)。

3、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保管。

4、临床试验完成(或终止后),机构办和伦理委员会保存10年。10年后,如何处理,需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与申办者达成协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包括承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中心等非医疗机构。

临床试验方案,是指说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和组织实施等的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包括方案以及其修订版。

临床试验报告,是指描述一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执行、统计分析和结果的文件。

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的每个受试者的全部信息和数据。

研究者手册,是指申办者提供的,帮助主要研究者和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的资料汇编,包括但不限于:申办者基本信息、试验医疗器械的概要说明、支持试验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理由的概要和评价、可能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和紧急处理方法等。

试验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

对照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作为对照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

伦理委员会,是指由适当人员组成的独立的委员会,其职责是确保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得到保护。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以书面签署姓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受试者,是指自愿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个人。

公正见证人,是指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在受试者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并见证知情同意。

申办者,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财务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研究者,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

主要研究者,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负责人。

协调研究者,是指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由申办者指定实施协调工作的研究者,一般为组长单位的主要研究者。

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能够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选派专门人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稽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的独立检查,以确定此类活动的执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情形。

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医疗器械相关。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采取医疗措施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

源数据,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其经核准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

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的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

解读:

1、提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定义,并将IVD纳入其中。

2、明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定义,含备案的医疗机构与非医疗机构。

3、明确了Protocol、CRF、ICF、CSR、IRB/IEC定义。

4、提出了新版GCP下IB应包含的内容。

5、明确了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的定义。

6、提出了公正见证人的定义及使用条件。

7、首次提出并明确了PI的概念。

8、提出了稽查的概念,确保与行业的一致性。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等文书的格式范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解读: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21号)提出了: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

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

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范本。

5、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

6.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

1、明确了新版GCP执行的时间。

2、也通过其他公告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自2022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伦理审查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调整后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已经通过首次伦理审查的项目,可以按照原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来源:南京阿尔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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