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股东4类特殊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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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4类特殊的连带责任

2023-03-28 19: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发起人股东具有特殊的责任,如:

1、公司设立前承担合同义务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承担设立费用的连带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未成立承担损害他人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其他初创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一下,作为公司初创者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法中承担了极其重要的“兜底”职责,几乎涵盖了公司从“出生设立”到“破产注销”中股东的所有责任。

总结一下,作为公司初创者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法中承担了极其重要的“兜底”职责,几乎涵盖了公司从“出生设立”到“破产注销”中股东的所有责任。

如公司设立初期的费用承担义务,公司设立不成功的费用支付、损害赔偿义务,公司破产环节追缴未出资股东的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责任可谓“重中之重”!

四、司法实践:发起人股东的特殊连带责任

案例01 发起人股东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鉴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时享周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3民终173号

裁判要旨:2017年12月14日,时享周流公司经登记设立,股东为鉴宜公司、唐国华、时享电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鉴宜公司认缴出资额1,400万元、唐国华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时享电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万元, 出资时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本案系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追收未缴出资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关于鉴宜公司、唐国华、时享电子公司是否应对彼此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鉴宜公司、唐国华、时享电子公司系时享周流公司的发起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故应对彼此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02 发起人股东虽然已经将股权转让,但仍然要对其他发起人股东未缴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中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石云律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3341号

案例03 公司债务形成时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仍然要对发起设立时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长沙昊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坚涛商贸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湘01民终6914号

五、总结

发起人股东,即,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相比于其他股东具有更高的职责和义务,例如,承担公司未成立之前或设立不成功时的债务、承担其他发起人股东未出资时的连带责任。因此,发起人之间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规避“不诚实”或“存心欺诈”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带来的合作风险,杨喆律师建议如下:

1、明确公司未成立之前、或设立不成功后,产生的费用的结算和承担方式,并定期汇报、结算。

2、明确公司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比例和各阶段出资期限,避免股东恶意不出资导致其他股东垫资经营,还无法行使“驱逐权”。

3、若有其他发起人股东存在非货币出资需求,如技术出资、房屋出资等,一定加上非货币出资未履行的货币出资补足义务,避免非货币出资瑕疵无效后,其他货币出资的股东反而被“背负”沉重的连带出资义务,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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