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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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申请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 UKey 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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