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中店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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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关于印发《中店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办法》的通知

2024-05-28 2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办〔2023〕24号

 

各村党(总)支部和各村民委员会,镇直(驻镇)有关单位:

《中店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六安市金安区中店镇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中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中店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管理工作,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和《六安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办法(试行)》(组通字〔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激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贡献村干部(含村级后备干部),按程序以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完成情况,从镇财政中拨付一定资金用来奖励村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后盈余到账的收入。

第二章  收入认定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认定的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等获得的纯收入。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和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列入收入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等于“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 主要包括:

(一)财政扶持类。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以及电站、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生产性设施,交付、委托村集体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入。

(二)资源盘活类。对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租赁、入股分红获得的收入。

(三)资产管理类。对村集体所有资金进行投资、入股获得的收入;利用村集体所有资金进行置业获得的经营、租赁收入,以及对历史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活获得的收入。

(四)自主经营类。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对群众承包地进行流转经营或再发包获得的收入、组织群众开展劳务服务获得的收入等。

(五)其他类型收入由镇党委把关认定。

第六条 经营管理成本。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工人工资等。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认定由镇党建办、财政所、农综站或第三方审计机构负责。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纳入统计范围内的收入较去年增长、集体经济收入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村“两委”班子年度量化考核结果取得 “第三等次”及以上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村严格按照《六安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办法(试行)》(组通字[2020]6号)文件兑现奖励。

第九条 因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村,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条 奖励对象。指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村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下派干部、选调大学生村官。

第十一条 明确标准条件。享受奖励的村干部应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符合“政治素质好、作风形象好、群众口碑好,党性作风强、工作能力强、带富本领强”的“三好三强”标准。

第十二条 建立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的村及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取消申报奖励资格:①出现重大信访涉稳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村干部重大违法违纪等问题的;②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未完成上级下达收入及其结构等目标任务的;③镇党委政府认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干部,取消村干部个人奖励资格:①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非正常离任的、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②在现职岗位上因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所负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③组织、参与越级上访,参与群体性事件的;④镇党委政府认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三条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实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原则,把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机制。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对照上一年度集体经济收入,新增集体经济收入实行奖励,依照以下标准执行:①对照上一年度新增集体经济收入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8%进行奖励;②对照上一年度新增集体经济收入在5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按9%进行奖励;③对照上一年度新增集体经济收入在15万元-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按10%;④对照上一年度新增集体经济收入在25万元-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按11%;具体分配方案由村“两委”研究决定,坚持奖优罚劣,严禁平均主义,具体分配方案及时报送镇党建办。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新增部分奖励资金从镇财政中列支。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各村发展集体经济工作成效纳入绩效考核、效能点评和年度村“两委”班子量化考核范围。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对象。

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显著变化的,视情形依次采取绩效扣分、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人员调整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村级申请。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奖励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后,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奖励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及数额、负面清单自评情况等,同时要附报收入来源清单和收据、合同凭证等备查。

第十八条 镇党委审核。镇党委成立由组织、财政、农综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经营性收入和经营管理成本、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镇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研究确定后以书面批复形式反馈至申报村。

第十九条 公示备案。向村党组织反馈后及时在村级“三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奖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直接打卡发放至村干部个人账户。 

以上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与上级政策文件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要求为准。

 

政策咨询机关:中店镇人民政府

政策咨询电话:0564-26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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