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 反诉?还是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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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将A车出租给边某,后某公司因与边某有纠纷,将A车扣留至该公司院内,于某遂起诉该公司,要求返还原物,边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举证期间,被告以边某将B车交给其代为运营,但边某拒不交纳管理费而将A车扣留为由提起反诉。经本院审查,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牵连性,故对被告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另行起诉。 虽然说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讼累,也利于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但是反诉是有法律规定的,并不能在一个诉讼中解决当事人所有矛盾和纠纷。 1. 反诉的条件 反诉首先是一个诉,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反诉还要符合其他条件 (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三)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四)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五)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3. 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并不必然要求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反诉提起的时间。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三)反诉的管辖。《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四)反诉与反驳的区别。《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以看出,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诉虽然以本诉为前提而得名,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而反驳不是独立的诉,只是一种防御主张。 文字|相鹏琳 李继良 原标题:《【法苑】 反诉?还是另行起诉》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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