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书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61个典型案例75条裁判要旨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反垄断的典型案例 附判决书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61个典型案例75条裁判要旨

附判决书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61个典型案例75条裁判要旨

2023-04-23 0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独立权利要求时,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针对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作出声明。

43.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确定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依据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前往42下载同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仿制药申请人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申报资料是否相同,一般不属于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审查范围。

44.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参照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77号.docx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提起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之诉后,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尚未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

45.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无性繁殖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确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docx

【裁判要旨】对于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果树作物,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时审批机关并未保存其标准样品的,品种权授权审查过程中作为授权机关现场考察对象的母树,以及该母树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所得的其他个体,均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

46.杂交玉米品种与其亲本品种的亲子关系认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docx

【裁判要旨】在玉米育种生产实践中,使用不同的亲本通过杂交选育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的几率通常很小。如果品种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杂交种与使用授权品种作为父本或者母本杂交选育的杂交种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可以初步推定被诉侵权的杂交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的可能性较大。

47.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已知品种的确定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453号

【裁判要旨】在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确定在先的已知品种的目的是固定比对对象,即比较该申请品种与递交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是否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因此,特异性判断中的已知品种,不能是申请授权品种自身。与特异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新颖性判断则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自身作为考察对象,判断其销售推广时间是否已超规定时间。

48.销售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的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判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前往46下载同判决书)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作为父本或者母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生产者销售其生产所得繁殖材料的行为,系其侵权生产行为的自然延伸,势必导致侵权生产行为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品种权人请求判令侵权生产者停止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品种权人能够证明生产者之外的销售者明知所售繁殖材料系由他人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作为父本或者母本生产所得,请求判令其停止销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销售者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停止销售。

49.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行为的侵权判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435号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主张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行为构成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体性质、行为目的、规模、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因素作出判断。被诉侵权人以育种、育苗为业,种植种苗并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可以认定其种植行为系为获取商业利益而非出于私人的非商业目的,该种植行为构成生产、繁殖行为。

50.品种权人请求以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害的处理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docx

【裁判要旨】多年生果树品种权人请求以给付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害的,既有利于避免资源浪费,又有利于实现果树种植的经济效益,应予肯定和鼓励。在确定许可使用费时,一般可以考虑同时期的可比许可使用费情况,妥善平衡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和种植者合理预期利益。

51.杂交品种亲本植物新品种权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9号.docx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获利计算,应当考虑授权品种对于侵权利润的贡献率。亲本均为授权品种的,贡献率一般可以平均分配;部分亲本为授权品种,其他亲本不受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贡献率可以视情酌定为100%。

52.侵权繁殖材料灭活处理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05号

【裁判要旨】责令采取灭活措施与赔偿损失均为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二者并非排斥适用的关系。侵权繁殖材料被灭活处理,在效果上能够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生产侵权繁殖材料的行为本身即已构成对品种权的侵害,势必会挤占品种权人的市场空间,即便侵权繁殖材料因被灭活处理最终没有流入市场,也不意味着品种权人没有因其市场被挤占而遭受损失,侵权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技术秘密案件

53.杂交种的亲本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docx

【裁判要旨】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者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54.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

【裁判要旨】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55.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

【裁判要旨】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56.育种材料保密性的认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前往53下载同判决书)

【裁判要旨】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育种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有关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当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合适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57.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主要情形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docx

【裁判要旨】从主观过错角度,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构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58.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前往57下载同判决书)

【裁判要旨】构成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以各参与者事前共谋、事后协同行动为限,各参与者彼此之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参与、相互协作,亦可构成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形成完整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的,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判令各被诉侵权人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59.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销售责任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前往57下载同判决书)

【裁判要旨】当制造者使用的技术秘密为制造特定产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且该产品为使用该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时,因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显属同一侵权主体实施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权利人主张该制造者停止销售使用该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60.技术秘密侵权人销毁技术秘密载体的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前往57下载同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权利人证明相应技术秘密载体存在的情况下,对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侵权人销毁持有的技术秘密载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载体的性质、技术秘密的内容等情况对侵权人销毁其持有的技术秘密载体的具体方式以及履行期予以指明。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承载技术秘密的重要载体,也是侵权人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重要工具,销毁承载有该技术秘密的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停止侵害的应有之义,亦可有效预防侵权人继续使用其上所承载的技术秘密以及在该生产系统上使用该技术秘密中的生产工艺。销毁有关设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61.侵害技术秘密赔偿约定的认定与处理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权利人与职工经协商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

62.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确定中的商业机会因素考量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docx

【裁判要旨】对于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根据具体案情可以推定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原则上可以将侵权人的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

五、垄断案件

63.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

【裁判要旨】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64.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docx

【裁判要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5.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的认定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

【裁判要旨】基于在竞争主体、服务对象和内容、佣金收取方式、行业规范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无论从需求替代还是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对于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而言,存量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存量非住房买卖经纪服务、新建住房买卖经纪服务、存量房买卖自行成交等,一般对其不构成紧密替代。

66.中介服务市场份额的评价指标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

【裁判要旨】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经营者一定时期内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生产能力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就中介服务市场而言,经营者实际撮合交易的数量,及其所掌握的潜在交易者信息,一般是评价其市场力量的恰当指标。经营者本身的机构规模、雇员数量等仅仅能够反映其服务规模,可以作为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等的考量指标,但原则上不宜直接作为市场份额的评价指标。

67.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docx

【裁判要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一致性市场行为,且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共谋的,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协同行为,但经营者能够对一致性市场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其系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有关市场行为的除外。

68.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行为一致性的考量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77号

【裁判要旨】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除考察市场份额外,还应当考察多个经营者是否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采取相同行为,体现出行为一致性。

69.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docx

【裁判要旨】体育赛事组织者基于其组织赛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家性和排他性属于权利自身的内在属性。由该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本身,并非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体育赛事组织者行使其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权利时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其他经营者据此取得该独家经营的授权,实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的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70.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docx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实质上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71.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docx

【裁判要旨】消费者因经营者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一般可以以经营者之间限定的最低转售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依据计算。

72.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docx

【裁判要旨】当事人主张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应当证明限定交易情形下的实际价格高于正常竞争条件下的合理交易价格的差额。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差额,亦未能提出具体差额计算方法,或者不存在或难以确定可供对比的合理交易价格,导致具体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酌定赔偿数额。

73.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0号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其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所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其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74.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的确定

【案号】

(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前往67下载同判决书)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通常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垄断行为在启动调查时已经停止的,“上一年度”则通常为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如果垄断行为实施后于当年内停止,则垄断行为实施的会计年度可以作为该“上一年度”。即,原则上“上一年度”应当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

六、诉讼程序

75.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的考量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docx

【裁判要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人民法院仍应当根据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需要作出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的决定。对此一般应当着重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审查:一是关联性,即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实是否具有关联;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须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查明相应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已经通过其他的举证、质证手段仍然对专门性问题无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即对于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有较为权威的鉴定方法和相应有资质的鉴定人,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四是正当性,即鉴定申请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规则,在启动鉴定之前是否已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确保程序上的正当性。

(特别说明:除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因当事人主张涉及其商业秘密等需作进一步审核处理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开。)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