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品代工厂铤而走险“制售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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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代工厂铤而走险“制售假货”

2023-03-22 23: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如果你通过网络平台“捡个漏”

甚至还能低价淘到厂家直发的“大牌货”

这是不是特别吸引你掏腰包买单呢?

但这些所谓的“工厂货源”

都是真的吗?

那可不一定!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正品代工厂利用业务便利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

赵某在吴江经营一家有着近20年历史的围巾厂。由于工艺成熟、产品质优价廉,多年来,该围巾厂一直为海外某知名品牌公司提供围巾生产代工服务。

在相关订单生产过程中,难免会产出不少半成品、残次品以及样品,大概占订单量的30%。这些被淘汰的围巾由于也经过了植绒、印花等工序,面料上会保留该知名品牌的标志。品牌方明确要求这些货品不能流入市场。赵某虽然对此有些心痛,但为了长期合作,还是将该部分货品处理掉了。

但是

为了“盘活”剩货、减少损失

赵某终于忍不住与厂里职工一块

动起了“歪脑筋”

赵某让厂里职工向张某等人订购了带有该品牌商标标识的主吊牌、内页、洗标、织标、信封等辅料,并以悬挂假吊牌、缝制假洗标等方式生产假冒围巾。赵某搞起了“工厂价”优惠,吸引了不少客户,其中也不乏一些专业批发商“知假买假”,甚至形成了制售假货的产业链。这些半成品、残次品以每条5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流向全国各地。截至2019年底案发,5年间,赵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00余万元,而张某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个数达10万余个,销售金额达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张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终,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非法经营数额,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相应罚金。判决后,赵某、张某服判息诉,并积极缴纳了罚金。

法官提醒

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根据《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铤而走险,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作为品牌上游生产商,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坚决杜绝假冒商标行为,净化产业链源头。作为下游经销商,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批发进货,同时注意审核授权文件,防范售假犯罪风险。对于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切忌贪图“小便宜”、盲信“捡漏”,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 吴江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 | 陈蕾 黄明娟

编辑 | 张慕娟

责编 | 汪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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