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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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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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须知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的确是对举证质证功能最精辟通俗的概括。

为了保障您诉讼权益的合法实现,我们把举证质证相关知识罗列如下:

申请立案的举证知识

一、基本要求

1.立案时需递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和起诉证据的原件或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复印件。起诉状应用A4纸打印或用墨水笔(不能用圆珠笔)书写;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形成证据清单;

 3.境外形成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或地区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二、民(商)事案件的立案证据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应提交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表;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盖公章的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原告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原告应提交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证据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要求赔偿或返还金钱的,写明具体诉讼请求金额及其计算清单。

 (二)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盖公章的负责人证明书;

 2.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

 3.原告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侵权诉讼,原告应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例如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至少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

 2.合同纠纷,应提交证明双方存在合意,以及被诉方违约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文本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等;

 3.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经劳动仲裁的,还应提交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及劳动仲裁机关送达仲裁决定书的送达回执。

 (四)证明属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

 被告户籍关系不在住所地,应提交住所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出具暂住证或常住(一年以上)证明。

 三、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所需的证据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应该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或支票。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票据的种类、编号、币种、金额及支付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持票人、申请人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单位的需加盖公章,并交纳相应的公告费。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的证据

 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并提供要求法院查封财产的其体线索及该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向法院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件等。

 五、提起刑事自诉案件需要的证据

 1.自诉人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身份证明材料;

 2.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3.被害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执行需要的证据

 1.提交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例如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书或调解书等;申请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需经原一审主审法官签名或盖章确认;

 如申请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则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及劳动局盖章确认的送达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执;

 如申请执行依据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应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

 2.申请执行人为自然的人,应提交身份证;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盖公章的负责人证明书;

 3.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以便核对)及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

 4.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申请执行的,比照民事诉讼的要求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5.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清单。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质证知识

一、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二、举证责任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举证期间

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3.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5.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四、调查取证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下列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也应当调查收集。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五、举证质证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4.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6.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7.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9.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10.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11.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2.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证据保全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七、证据排除   1.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举证质证知识

一、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5.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6.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7.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调查举证

1.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四、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五、证据排除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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