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停用、停用后启用、报废、注销补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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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停用(1年以上)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单位盖章)(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收回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丢失的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发放《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注: (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中的电子记录卡因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缘故,已被电子密钥取代;按规程要求,在办理停用申请时应与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并提交使用登记机关。但为方便管理,办理使用登记时,电子密钥不提交,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 (2)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二、停用后启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单位盖章)(原件 2份); (2)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大厅免费复印关键页存档) (3)停用时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系统中停用目录查询到的可以容缺) 申请多台的,需要填写《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并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 发放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报废(产权单位办理)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产权单位盖章)(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4)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原件 1份)。 收回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丢失的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发放《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四、注销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单位盖章)(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注:收回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丢失的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发放《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五、补证 说明:指使用单位因遗失申请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1、补证申请(单位盖章)(原件1份)(需详细列明补证设备的登记证编号、设备种类、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信息)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单位盖章(原件2份)(需要补登记表的提交) 申请多台的,需要填写《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并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 发放需要补的登记证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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