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三角债”,到底应该怎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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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关注辽宁普法 当今社会 日新月异的变化 使人们对效率的追求越来越高 一系列鼓励贸易、促进交易的 制度也随之而来 这在民法典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中 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特别是在处理金钱“三角债”方面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可以极大提高交易效率 基本案情 近日,市民刘女士来电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咨询,称其两年前借了20万元给杨先生,现已到还款期限,杨先生尚未返还借款,刘女士催杨先生返还借款,杨先生也不予理会。同一时间刘女士还得知杨先生借了25万元给另一债务人陈先生,并且还款时间已到期,但杨先生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要求陈先生返还借款,对刘女士所借的款项也迟迟未还,遇到此类情况,刘女士想了解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听完刘女士的陈述,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杨先生应当按期返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杨先生怠于行使自己已到期的债权时,刘女士可以依法直接向陈先生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杨先生的债务人陈先生将应当偿还给杨先生的25万元中拿出20万元来偿还给债权人刘女士。 温馨提示 借款借物给他人时一定要写好借条,确定还款日期,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等,有必要时还可以让债务人提供担保,为自己的权益提供保障。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要学会运用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原标题:《这个“三角债”,到底应该怎么算?》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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