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适用问题与方法”研讨会会议综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参考意义和参考价值 “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适用问题与方法”研讨会会议综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适用问题与方法”研讨会会议综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2024-05-12 07: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张处长首先认为,习总书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指示非常深刻。案例总是很真实、生动、全面,案例真实发生,所以它好过写在纸面上的条文;案例是实践中实实在在发生的,总有故事性,比较好地能够宣传法治产品;案例比较全面,在一个案例中间往往既有实体的问题,也有程序的问题,既有办案理念的问题,也有办案方法的问题。所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围绕着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张军检察长的重要论述,张杰处长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指导性案例工作的发展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创立和完善

为什么要如此重视指导性案例呢?张处长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案例总是相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具有更加生动、灵活的特点;案例的本质是对办案经验的总结推广;有利于解决上级院对下级院指导能力不足的问题。随后张处长结合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发展时间节点指出,建立指导性案例是案例指导工作发展的新阶段。张处长认为,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和价值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从法律适用角度,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明确类案法律适用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社会方面来讲,运用指导性案例有利于运用案例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宣传检察工作,向社会展示检察产品、法律产品;从检察官的角度来讲,运用案例有利于提升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检察理论研究提供实践素材。

张处长随后介绍了指导性案例与检察机关制发的其他案例和域外判例制度的区别。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以及其他既判的各式各样的案例。指导性案例是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一项司法职权,所以指导性案例同时具有司法属性以及办案属性。一般来说,指导性案例要有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案例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与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编发的各类典型案例也不同,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属性;指导性案例是经过严格的程序筛选后发布的案例;指导性案例对类案的法律适用和工作开展具有(应当)参照执行的效力。指导性案例与域外的判例制度也有不同,英美法系的判例概括起来就是八个字,判例即法,遵循先例。我们国家还是成文法的国家,但是我们借鉴判例法国家有效的、有益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运用方式,补充我们国家成文法的不足,因此,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成文法的一个有效、有益的补充。总体而言,我们国家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

(二)指导性案例的体例、内容和效力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这几个方面都各有含义。其中,标题要集中反映案由。要旨就是通过指导性案例提炼出来的、对类似案件办理应该参照适用的司法规则,要旨是指导性案例的灵魂,通过要旨能够说清楚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时普遍存在的模糊之处,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导性案例。张处长认为三种情况下需要指导性案例:成文法有规定,但是成文法的规定是模糊的或者空白的;成文法有规定且规定合理,但是运用法律得出来的结论可能存在法理情之间的冲突;法律有规定,但是很概括,需要借助指导性案例澄清法律的精神及其所涵盖的含义。诉讼过程在2015年的时候改为检察机关的履职过程,这个修改要突出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的特色及其职能特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发布指导性案例,但是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要有自己的特色,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体现检察机关运用证据、举证质证的过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指导意义是对要旨所提炼规则的展开论证和说理解释,指导意义说明要旨又深化要旨。无论是要旨还是指导意义,并不会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都是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合理范围之内对相关裁判规则进一步细化。在指导性案例的内容上,起码有四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指导性案例要凸显检察工作的新理念,要集中体现与执法司法机关在维护与实践法治中“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其二,指导性案例要凸显检察工作特色,彰显检察职能的发挥,使指导性案例成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工作的司法经验、司法智慧的载体;其三,指导性案例总是要有指导性,反映的是在检察办案工作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强烈呼吁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一定的分歧性、疑难性、复杂性,但恰好能够回答司法中的疑难问题;其四,指导性案例要注重传播性,应该是生动的故事,让法律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爱看、耐看,借此搭建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桥梁。

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既不同于英美法系也不同于大陆法系。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应当参照适用。一方面,应当参照适用告诉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办案具有实实在在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要和法律、司法解释结合起来使用而不是取代法律和司法解释。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和其中所提炼的司法规则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发布节奏逐渐加快;其二,指导性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种类型;其三,一般都有明确的工作主题;其四,入选指导性案例的地域性明显,一般来说,浙江、上海、江苏、广东、北京等地入选指导性案例较多。随后,张处长结合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所提炼的司法规则进行了简要介绍说明。

   (四)指导性案例工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发展思考

张处长从自身工作角度谈及了指导性案例发展的工作经验。其一,社会各界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关注度明显提升;其二,人大代表也对指导性案例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张处长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确实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对指导性案例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升;对指导性案例的宣传培训工作有待加强。张处长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指导性案例工作的四个可行思路:进一步认识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好指导性案例特有的功能作用;理顺工作机制,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覆盖面;提升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关于如何提升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张处长提出了两点设想:增强计划性;夯实指导性案例的工作基础,以工匠精神来办案,积极地报送指导性案例。

随后,张处长针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提出了几点个人的追问和思考。第一,从法律适用方法看,为什么要重视案例的应用?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的传统,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就是法律演绎,但是运用这种适用方法有时会得出一些与情、理不相适应的结论,需要以案例做必要的补充。指导性案例是类推的法律适用方法,该方法有利于得出直观、生动、准确的结论,也有利于案件取得最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法律工作者,要善于运用类推的法律适用方法,我们需要加强这方面的训练和学习。案例运用思维与我国法治传统有契合的一面,也有有待加强的一面,我们需要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搭建理论和实践良性互动的桥梁,使案例研究成为法学研究源源不断的活水。第二,如何激发应用案例的积极性?上级司法机关要有鼓励和倡导机制;从办案人员角度讲,要有意识、有慧眼,从既有指导性案例中发现有说服力、阐述力的另一种解决问题的进路。最后,张处长强调,作为司法者,不仅仅是在办理个案,更是在实践法治、实现法治,我们需要从这个高度来认识所做的每一项工作、办理的每一个案件,这样我们就更有责任感、使命感,把案例研究做好。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