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通用5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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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yplaymate.cn--热门总结】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在校每一位师生身心健康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加强食堂工作管理,对于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有计划的、经常性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也是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食堂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文明、守纪、爱校、爱生、安全、卫生、有序、规范。尤其是:对食品安全知识、业务知识要加大培训力度,真正做好卫生工作、安全工作,应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为创造高质量、高水平一流服务的目标而共同努力。通过培训,要提高我校食堂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使他们高质量地为教育、教学服务。在日常操作中更加严谨、规范,工作水平更上一层楼。让每一位师生吃的放心、舒心、开心,为我校的后勤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 三、培训安排 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安排一次培训学习,学期中间每月安排一次培训学习。每学期进行一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问卷答题。 四、培训要求 分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业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互帮互学,钻研业务技术,通过不断的苦练基本功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篇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一、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卫生、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并自觉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规和食品卫生操作规范,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学校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包括肠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二、培训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举办的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岗位基本要求 1.食堂管理人员 (1)热爱师生,敬业爱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教育事业服务。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3)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4)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2.食堂从业人员(包括炊事员、采购员、保管员、服务员等) (1)热爱师生和本职工作,热心为教育事业服务。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3)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4)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食堂安全培训资料2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 2.食品卫生管理知识 (1)食堂建筑、设施与设备、食堂布局的卫生要求。 (2)水源管理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等。 (4)个人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1)食品采购与运输卫生要求; (2)食品验收入库与储存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烹饪与分餐卫生要求; (4)食品加工工具、器具及餐具洗刷与消毒卫生要求。 4.常见的食物污染及其预防控制知识。 5.食物中毒及常见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1)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常见肠道传染病。 病毒性甲型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霍乱与副霍乱。 (3)食物中毒处理原则与报告要求。 (4)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案例。 6.膳食营养知识 (1)人体基本营养素(平衡膳食宝塔); (2)贮存、加工、制作过程对食物营养成分的影响; (3)膳食中营养素的搭配。 【篇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提高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师生饮食安全。根据我园实际特制订食品卫生安全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及幼儿营养配餐等基本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食堂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园师生饮食安全。 二、培训内容: 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餐饮服务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管理要求。 3、省、市、县相关食堂管理文件精神。 4、食物中毒的预防及控制。 5、幼儿膳食营养配餐知识。 三、培训安排 1、每学期安排一次进行集中培训和学习,提高食堂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学习后上交心得体会。 2、每周召开例会,强化管理细节,制定下周食谱。 3、及时派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及岗位技能培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每学期进行一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问卷答题。 5、每学期至少定期组织一次食堂人员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水平。 6、从业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互帮互学,钻研业务技术,通过不断的苦练基本功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每年度对业务骨干和进步明显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其学业务、学技术,提高服务质量。 【篇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同兴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一、大纲 1.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2.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基本要求) 3.加工操作规程 4.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监控要求 二、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具体的能引起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的部分病原菌 2.食品中常见的可致病的病毒最常见的是甲肝病毒 (一)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人感染寄生虫病大多是由于生食、半生食、等不良饮食习惯、或食品加热不彻底所致 2.生物毒素人体摄入的后极易引起中毒、重者死亡。常见的有发芽马铃薯、青蕃茄、苦杏仁、鲜黄花菜、生黄豆等 (三)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部分有毒食品 河豚鱼、青皮红肉鱼 四季豆、扁豆、荷兰豆 生豆浆 野蘑菇(颜色鲜艳的大都有毒) 2.能污染食品的物质 有机磷农药,蔬菜 瘦肉精,猪肉、猪内脏 亚硝酸盐 桐油 贝类毒素 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一)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并且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此类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三)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1.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2.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操作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操作管理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一)食品检验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2.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3.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六、过程控制要求 (一)采购验收要求 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2.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3.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4.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二)过程控制要求 1.贮存要求 1.1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1.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对变质和过期的及时进行清理销毁。 1.3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 2.粗加工与切配要求 2.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2.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2.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2.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2.6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2.7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3.烹调要求 3.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3.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3.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3.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3.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3.6用于烹调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4.备餐及供餐要求 4.1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4.2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4.3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消毒。 4.4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得反复使用。 4.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5.食品再加热要求 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6.留样管理要求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应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做好记录。 7.记录管理要求 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记录。 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8.信息报告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等有关规定报告。 【篇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1.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2.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基本要求) 3.加工操作规程 4.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监控要求 二、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具体的能引起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的部分病原菌 2.食品中常见的可致病的病毒最常见的是甲肝病毒 (一)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人感染寄生虫病大多是由于生食、半生食、等不良饮食习惯、或食品加热不彻底所致 2.生物毒素人体摄入的后极易引起中毒、重者死亡。常见的有发芽马铃薯、青蕃茄、苦杏仁、鲜黄花菜、生黄豆等 (三)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部分有毒食品 河豚鱼、青皮红肉鱼 四季豆、扁豆、荷兰豆 生豆浆 野蘑菇(颜色鲜艳的大都有毒 2.能污染食品的物质 有机磷农药,蔬菜 瘦肉精,猪肉、猪内脏 亚硝酸盐 桐油 贝类毒素 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一)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并且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此类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三)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1.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2.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操作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操作管理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 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一)食品检验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2.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3.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六、过程控制要求 (一)采购验收要求 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2.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3.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4.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二)过程控制要求 1.贮存要求 1.1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对变质和过期的及时进行清理销毁。 1.3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 2.粗加工与切配要求 2.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2.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2.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2.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2.6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2.7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3.烹调要求 3.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 v 3.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3.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3.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3.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3.6用于烹调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4.备餐及供餐要求 4.1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4.2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4.3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消毒。 4.4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得反复使用。 4.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5.食品再加热要求 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6.留样管理要求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应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做好记录。 7.记录管理要求 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记录。 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8.信息报告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等有关规定报告。 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内容 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本文来源:https://www.myplaymate.cn/gongzuozongjie/550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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