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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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总条件

2024-05-26 12: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2.12.1一般规定

1.2.12.1.1行李范围

厦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1.2.2.49条和1.2.2.50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1.2.12.1.2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a)根据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厦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b)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c)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d)管制刀具;

e)除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以外的活体动物;

f)锂电池供电的小型个人运输装置(如电动平衡车等);

g)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所禁止运输的其他物品。

1.2.12.1.3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厦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a)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品、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厦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对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厦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b)精密仪器、电器; 

c)占座行李;

d)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e)乐器;

f)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g)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h)儿童限制装置;

i)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

j)鲜活易腐物品;

k)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烟具、非放射性药品、化妆品等;

l)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命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m)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

1.2.12.2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2.12.2.1托运行李

a)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 为了联系的方便,旅客应在行李上写明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b)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c)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d)行李将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如果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特殊情况下无法同机运送,将优先安排在载量许可的后续航班上运出,并按旅客要求为其免费送达;

e)厦航国际和地区航线中,不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45千克。所有单件托运行李最大尺寸(长、宽、高之和)均不得超过203厘米。超过32千克、不超过45千克的单件托运行李,以及三边之和大于203厘米且小于300厘米的超大行李均需提前征得厦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1.2.12.2.2非托运行李

a)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两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b)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c)非托运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11磅),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件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1.2.12.3免费行李额及超额行李费

1.2.12.3.1免费行李额

a)厦航在国际和地区航线上实行计件制免费行李额,免费行李额包括免费托运行李额与非托运行李额,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请按厦航即时更新和公布的方案为准,详情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须知;

b)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要根据计件制规定,按各航段票价级别的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

c)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无论计重或计件,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d)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e)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相应国际航段的规定办理;

f)按照儿童适用票价购票的旅客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购买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旅客除相应的免费行李额外,同时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非折叠式婴儿车、摇篮、儿童安全座椅均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符合非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折叠式婴儿车可免费带入客舱,但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不足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厦航不提供儿童安全座椅;

g)加挂厦航代码、实际承运人为外航的国际和地区航班的免费行李额和逾重行李运价按照厦航规定执行。

1.2.12.3.2超额行李费

a)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额行李,应当支付超额行李费;

b)超额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运输规定。

1.2.12.4特殊行李 

承运易损的、有限制运输要求的行李,例如体育用具、乐器等,要采用特殊的规则,须符合包装、数量、运输条件、收费规则等限制条件方可收运,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运输规定。

1.2.12.5小动物

a)厦航不接受活体小动物(宠物)作为行李运输。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除外,服务犬必须随残疾人一同乘机;

b)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情感抚慰犬不属于服务犬,厦航不接受情感抚慰犬作为服务犬运输;

c)需要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残疾人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 小时,并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检疫证明;

d)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为避免服务犬在货舱运输时出现意外情况,厦航只接受残疾人将服务犬带入客舱的运输;

e)旅客应对运输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除厦航原因外,运输中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或死亡,厦航不承担责任。

1.2.12.6行李声明价值

厦航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1.2.12.7行李的收运

1.2.12.7.1拒绝运输

a)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2.12.1.2条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b)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2.12.1.3条a)款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c)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1.2.12.1.3条b)~l)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厦航的限制运输条件,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d)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厦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e)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厦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1.2.12.7.2检查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厦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2.12.7.3收运

a)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b)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c)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厦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不予确认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2.12.7.4运载

a)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若处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将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b)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厦航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厦航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c)旅客的超额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厦航可拒绝收运该超额行李。

1.2.12.7.5行李退运

1.2.12.8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超额行李费;

1.2.12.9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1.2.12.10由于厦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超额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1.2.12.11行李交付

1.2.12.11.1交付行李

1.2.12.12行李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以后,旅客应立即领取;

1.2.12.13厦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1.2.12.14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1.2.12.15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厦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厦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厦航不承担责任;

1.2.12.16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厦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1.2.12.16.1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2.12.17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1.2.12.18 因厦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未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如下:

旅客舱位等级

经济舱

商务舱/白鹭白金卡

头等舱/白鹭黑钻卡

补偿标准

人民币300元

或等值外币

人民币400元

或等值外币

人民币500元

或等值外币

若旅客提供的损失证明高于临时生活费补偿标准,按所适用的行李责任限额标准赔偿。

1.2.12.19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按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旅客对损失的实际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但不超过所适用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

1.2.12.20 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退还;

1.2.12.21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厦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厦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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