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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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07-06 00: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政策原文

 

一、制定的主要背景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为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要求,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原《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厦财会〔2014〕28号)的基础上,结合厦门市实际,研究制定新的《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内容

(一)继续教育范围

因《会计法》修订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继续教育的范围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改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同时,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改成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管理体制

《规定》中明确: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因此,本次《实施办法》将管理体制由原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改为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为明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职责,本办法增加“市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类分级培训”规定,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等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全市会计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单位需要,组织本单位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由市财政部门监督。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继续教育内容由原“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侧重于会计专业培训,改为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在内的培训,财政部和人社部将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本市将根据指南,定期在网上发布,对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继续教育采用灵活方式,明确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平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会计社团举办的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与选拔、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学历教育、发表会计论文、承担会计课题、出版会计书籍、参加市级以上会计专业会议及征文活动等均予认可,在减少工学矛盾的同时,使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按照《规定》,由原“每年不少于24学分”改为“每年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同时,本市《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和折算标准,以及学分登记管理要求。在财政部、人社部已设定学分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形式学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的规定,一是设定参加各类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每学时折算3学分;二是为鼓励对新会计政策的系统培训,设定参加单次连续3天以上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折算为90学分;三是设定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折算为90学分;四是设定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社团举办的会计类征文活动,仅限独著或第一作者获奖或受到表彰的,每篇征文折算为30学分,其中,参加全国性会计类征文活动获得表彰的,可折算为90学分。以鼓励举办系统的专业学习培训或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或参加会计专业活动。

关于学分登记,规定市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主管财政部门区分各种情况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五)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本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包括机构、师资、教学、档案等管理要求等。明确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由各区财政部门推送市财政部门统一公布,承担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以及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公布。

(六)考核与评价

本次《规定》强化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和评价,提出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在开展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同时,明确提出要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评估管理。对此,本市《实施办法》根据《规定》要求提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规定,同时提出主管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的管理要求,明确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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