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韩国劳工案”判决后执行困难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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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韩国劳工案”判决后执行困难但意义重大

2024-04-08 03: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专家解读:“韩国劳工案”判决后执行困难但意义重大

中青在线北京11月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蕾) “韩国法院对‘日企赔偿韩国劳工案’的判决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体现了韩国法院不以宏观国家利益来消融受害国民的诉求,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军事法研究中心主任管建强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说。

10月30日,韩国最高法院判决4名韩国劳工在状告日本“战犯企业”新日铁住金的案件中胜诉,驳回新日铁住金的上诉请求,同时发出赔偿令,要求新日铁住金赔偿每位原告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1万元)。如果新日铁住金如拒不赔偿,韩国将采取强制没收资产手段。如果该企业在韩国没有资产,则将通过第三国途径强制解决。

这一判决引起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日本政府的立场是,1965年双方签署的《日韩请求权协定》已经完全解决了战时请求权问题。日本首相安倍晋三11月1日表示,要采取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在内的所有手段应对韩国法院的判决。

此案是第一起在韩国胜诉的“劳工案”,目前韩国各级法院还有14起以日本企业为对象的战时劳工问题诉讼,涉案日企约70家。日本政府担心,其余日方被告企业今后在韩国最高法院接连败诉的可能性很大,韩国法院将会扣押日本企业在韩国的资产。因此,日本政府开始召集被提起同类诉讼的日本企业,告知他们日本政府已经在和韩国政府交涉,提醒他们不要答应韩方的诉求。

管建强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就有关此次判决的有关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表示,即便执行起来会非常困难,此次判决也“意义重大”。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日本政府提醒日本企业不要答应韩方的诉求,有何目的?

【管建强】:日本政府提醒日本企业不要答应韩方的诉求,这意味着,一旦韩国法院对在韩日本企业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日本可能会行使外交保护权。

所谓外交保护权是指,本国国民(含企业)在外国遭到不法侵害并用尽当地救济,而所在国违反国际法。对此,受害者国籍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害国进行交涉。

依此思路,届时日本政府可能会通过外交交涉或国际司法途径来维护这些背负血债企业的所谓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企业在韩国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韩国也没有权利在日本国内执行判决。

【记者】:韩国法院能否在第三国执行判决?

【管建强】:一个国家在外国不具有司法权、警察权,国与国之间通常有双边司法协助,通常是在双方接受的范围内执行对方的判决。在第三国执行判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记者】:明知判决执行困难,韩国法院判决的意义在哪里?

【管建强】:韩国法院这样判决表明,他们认为,1965年的《日韩请求权协定》中的“放弃”,并不包括受侵害的个人私权。如果不能坚持这个立场,韩国人民就会谴责韩国政府,并要求韩国政府赔偿。这其实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判断韩国政府是否出卖国民利益的问题。

1965年《日韩请求权协定》中的放弃范围是模糊的,韩国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也是为了明确权责。因为,日本不愿意明确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以在协定里回避了侵权的问题。该协议规定:日本政府向韩国政府无偿提供3亿美元、有偿提供2亿美元,以此解决两国及国民间的所有索赔权问题,1965年6月22日签署之后“不能再提出任何主张”。此协议让韩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失效,但韩国最高法院拒绝承认该协议。因为韩国法院认为,所有的索赔权放弃,不包括侵犯人类底线的奴役韩国国民的罪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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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高法院认定,新日铁住金的前身日本制铁,曾是日本的核心军工企业,与日本政府一起为侵略战争组织人力,犯下了反人道罪行。任何违法行为只要造成损害就负有赔偿义务,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受害人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尽管执行判决比较困难,但韩国法院的判决仍然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体现了韩国法院不以宏观的国家利益来消融受害国民的诉求,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记者】:“韩国劳工案”2003年在日本法院败诉后,于2005年2月在韩国法院发起索赔诉讼。起初,一审二审都认为,日本法院的判决在韩国国内也具有效力。直到2012年5月,韩国最高法院才驳回二审判决;又过了6年后,才最终结案。韩国舆论认为,韩国最高法院受前总统朴槿惠的牵制,因朴槿惠惧怕日韩关系恶化,韩国最高法院故意对判决一拖再拖,导致争议判决姗姗来迟。10月15日,韩国检察院逮捕了当时最高法的责任人,进行了情况调查。您怎么看待此事?

【管建强】:我个人以为,今天韩国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从根本上说是符合朴槿惠的利益的。因为,1965年的《日韩请求权协定》是朴槿惠的父亲朴正熙总统签署的,此次判决为朴正熙洗清了历史责任。韩国高层今天的如此解读,也有可能是以苛求前任的方式来示好国民。

【记者】:中国也有不少类似的劳工诉讼案,也同样在日本法院败诉。日本给出的理由是“《日中联合声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中国是否面临与韩国同样的处境?

【管建强】:并不一样。在中日之间,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5款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十分明显,中国政府仅仅表达了放弃政府对日的赔偿请求权,根本没有提及国民的私权。可见,《中日联合声明》与《日韩请求权协定》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

2004年12月7日,我曾代表中国731细菌战受害者到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出庭作证,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已经认定《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背景下,本人阐述了“战争是国家之间武装冲突的法律状态,结束战争应由国家之间的和平条约来处理。中国政府不仅没有放弃国民间个人的诉权,甚至连放弃国家政府的对日索赔权(指《中日联合声明》)也仅仅是政治立场的表达,不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并没有确认中国政府放弃对日索赔权。此后,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中,不仅没有支持一审认定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个人私权论,也从根本上回避了辨析《中日联合声明》放弃私权与否的问题。可见,中国政府没有放弃民间个人的诉权,是不争的事实。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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