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的通知(商贸函〔2020〕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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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商贸函〔2020〕158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5日
【法律类别】外贸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商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乌鲁木齐、拉萨海关∶ 为加强和改进边民互市贸易管理,鼓励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现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商品须来源自周边国家。 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中各目录商品日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5日 附 件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 一、《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五、《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六、《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七、《兴奋剂目录》 八、《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九、《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十、《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十一、《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十二、其他需要限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天然橡胶、木材、化肥、煤炭、原油等商品。 十三、不符合国家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和其他准入条件的商品。 十四、未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禁止进口管理的其他商品。 标签: 边民互市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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