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赤峰市第二十三批25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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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赤峰市第二十三批25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2023-05-22 08: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月26日至4月25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2批共450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23批2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阶段性办结16件、未办结9件。

截至4月25日,全市已对第1—23批298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5件、阶段性办结191件、未办结52件,责令整改45家,立案处罚10家,罚款金额49.5602万元,立案侦查14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3批 2022年4月25日)

序号

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4160015赤峰市喀喇沁旗亿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抽取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喀喇沁旗水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亿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抽取地下水”问题不属实。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喀喇沁旗亿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聘公司)非法抽取地下水问题,实际是亿聘公司年产3万吨天然矿泉水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生产、生活共用同一水源。依该公司申请,2018年4月,喀喇沁旗水利局向该项目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批复水量为5.16万立方米/年,其中生产取水5.06万立方米/年,生活取水0.10万立方米/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该公司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实际取水量分别是2.0万立方米、2.8092万立方米、0.50万立方米,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10月份,该企业停产,2021年11月份开始恢复生产,2022年第一季度实际取水量0.7201万立方米。各年度取水量均未超出许可水量。2.关于“导致地下水位下降”问题部分属实。为进一步了解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水源井周围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喀喇沁旗水利局对布设在锦山镇龙山村、牛头沟门村、驼店村的3眼地下水位观测井部分数据进行分析(3眼观测井与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阳坡村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监测数据可代表该地区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经分析,3眼监测井中,(龙山村)监测井近几年水位略有下降,(牛头沟门村)监测井、(驼店村)监测井近几年水位呈缓慢回升趋势。为确保数据的可靠性,2022年4月18日,专项调查组对亿聘公司自备井进行测量,现场测量地下水埋深10.15米,2018年3月地下水埋深9米、动水位40米(引用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内附的管井结构柱状图数据),地下水位下降1.15米。水位下降原因为该公司近期一直处于生产取水状态,导致地下水位临时下降,但位于31米降深区间之内。经调查组研判,该井位水位下降幅度对当地水生态影响不大,不会造成当地地下水位整体下降。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该企业定期对水源井地下水位进行监测记录,喀喇沁旗水利局对监测情况随机抽查,并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对亿聘公司及时采取压减取水量等管控措施。二是结合此次群众举报问题举一反三,扎实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对喀喇沁旗内地下水位监测系统内数据变化波动较大的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对有可能因为生产取水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科学管控,确保企业生产取水不影响周边村民生活生产用水。阶段性办结无

2

D2NM202204160016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旱泡子村水保工程林地里有人违法放牧,8000余亩林地被破坏。翁牛特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亿合公镇旱泡子村水保工程林地里有人违法放牧”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在亿合公镇旱泡子村水保工程林地内无人违法放牧,但存在历史偷牧痕迹。2021年以来,亿合公镇对8起偷牧放牧行为共罚款50940元。通过询问护林员李某、走访当地群众孙某某了解到,前两年确实存在在水保工程林地放牧的情况,但随着亿合公镇严格落实全年全境禁牧制度,积极推广舍饲圈养,持续加强监督执法,群众禁牧意识明显提高,近一年来林地偷牧放牧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2.关于“亿合公镇旱泡子村水保工程8000余亩林地被破坏”问题部分属实。亿合公镇旱泡子村先后实施水土保持人工造林9226.5亩,其中:2009年实施2005.5亩、2010年实施7221亩。经现场调查核实,亿合公镇旱泡子村水保工程林地整体林相整齐,保存率70%以上。现地虽个别存在偷牧痕迹,有零星树木被偷牧牲畜啃食现象,但并未造成树木大量死亡。经翁牛特旗林草局鉴定,造成部分树木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当地连续多年干旱少雨和少量病虫害所致。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针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翁牛特旗委政府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积极转变生产方式,实施增牛减羊行动,依托《翁牛特旗肉牛产业高质量实施方案(2021-2025)》,从金融贷款、棚圈建设、农机购置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鼓励牧民“少养、精养、集中养”,由依赖放牧向舍饲养殖转变。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全面落实护林员、护草员和相关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加大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放牧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三是强化林地管护。严格落实林长制责任,加强林地巡查巡护,严厉打击非法破坏林地行为,持续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对于枯死树木及时进行补植补造,切实巩固好造林成效。阶段性办结无

3

D2NM202204160023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北山村有一家私人养鸡场,粪便没有进行收集处理,异味污染严重。阿鲁科尔沁旗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了解,天山镇无北山村,群众投诉反映的北山村应为双胜镇北山村。经与双胜镇镇村两级干部了解,双胜镇北山村仅有一家养殖场,即阿鲁科尔沁旗北山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研判应为群众反映的“私人养鸡场”。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5月,占地12亩,现有鸡舍4栋1360平方米,现存栏蛋鸡4800余只,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规定的规模养殖场标准,未达到禽类10000只的禁养规模。经核实,该合作社所用地块原为双胜镇北山村小学旧址,地类为村庄建设用地,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该养殖专业合作社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345米,根据《关于印发阿鲁科尔沁旗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属于禁养区(禁止规模化养殖),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每天产鸡粪便约1立方米,无粪污处理设施,采取日产日清方式将鸡粪便运至村后荒山堆放,堆放处距离村庄500米以上,周边为荒山,无住户,鸡粪便销售给当地农户用于还田。针对群众反映“异味污染严重”的问题,2022年4月17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鸡场厂界异味排放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养殖户4个无组织废气检测点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调查组对周边11户居民进行走访其中与该养殖专业合作社距离较近的8户居民表示异味明显,其余3户居民因距离该合作社大于300米,表示无明显异味。但不排除在气压较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可能会对附近居民造成影响。考虑到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在前、禁养区划定在后,且养殖规模未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但也接近半规模化的实际,本着“既要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阿鲁科尔沁旗政府正在与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协商择址搬迁方案,力争彻底解决问题。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22日未办结。针对粪污堆放问题,阿鲁科尔沁旗将督促该合作社完善相关手续,建设有“三防”措施的粪污池或及时还田。针对异味问题,一是指导该合作社采取EM菌液稀释后喷洒圈舍空气和墙壁、地面、舍顶等,达到除臭和消毒防病作用。二是责成双胜镇政府加强对该养殖户的日常监管,进行定期消毒,确保异味扰民问题得到解决。未办结无

4

D2NM2022041600322016年,胡某某毁坏赤峰市敖汉旗敖润苏莫苏木三棵树组村民20多亩土地,采石采砂,采坑至今未修复。敖汉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据调查,群众反映的采石坑位于敖汉旗敖润苏莫苏木固日班毛都嘎查三棵树荒山上。该荒山自1998年由当地牧民胡某连带草场一同承包。经实地了解,该采坑占地38.34亩,大部分坑体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具体成因是敖润苏莫苏木位于科尔沁沙地南部边缘,建筑砂石严重短缺,周边村民建设民房、砌筑院墙用料均在此荒山上采石,久而久之形成了采石坑体。2016年以来,敖润苏莫苏木相继实施了村村通、街巷硬化修路等项目,各嘎查又在此处取用砂石料用于公益事业修路,致使采石坑体逐渐变大。经调查组查访苏木及部分嘎查群众,均反映胡某不存在在荒山上采石采砂情况。综上,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22日未办结。针对上述问题,敖汉旗政府决定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责成敖润苏莫苏木政府加强对辖区砂石开采的监管力度。二是2022年4月18日敖汉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核工业二四三大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待方案出台后,立即进行治理整改。计划于2022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未办结无

5

D2NM202204160035赤峰市亿骋公司(生产矿泉水)占用、破坏赤峰市喀喇沁旗阳坡村村民个人的林地、耕地,违建房屋,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其拆除,但目前耕地中还有1个燃煤锅炉房未完全拆除,耕地未能恢复耕种。该公司没有采水手续就大量取水。喀喇沁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亿骋公司(生产矿泉水)占用、破坏赤峰市喀喇沁旗阳坡村村民个人的林地、耕地,违建房屋,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其拆除,但目前耕地中还有1个燃煤锅炉房未完全拆除,耕地未能恢复耕种”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赤峰市喀喇沁旗亿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聘公司),位于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三组,为矿泉水生产企业。2013年,原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钱某某在此地块建设龙头山矿泉水厂。2014年10月24日,高某某从钱某某处接手该公司,成立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调阅资料了解,2019年4月8日,因陈某某举报“钱某某和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喀喇沁旗锦山镇居民陈某某位于锦山镇阳坡村三组西山湾子和北沟子的林地”,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对相关问题进行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经调查,原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钱某某于2013年在陈某某林地上盖房、建喷泉、修路,共占林地面积7.63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由于“2014年11月11日钱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赤峰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钱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开始入狱服刑”,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在向赤峰市监狱申请提审钱某某做询问笔录时,监狱以钱某某涉嫌刑事案件为由拒绝提审。在林业案件办理过程中,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同时对钱某某擅自占用锦山镇阳坡村集体土地建设矿泉水厂及附属设施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没收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硬化地面1625.4平方米;二是退还非法占用土地667.6平方米。因钱某某在监狱服刑,未能自动履行义务。2022年3月15日,喀喇沁旗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对“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准予强制执行。鉴于林业案件部分与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地块重合,喀喇沁旗林草局配合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11日对院内办公楼等建筑物及硬化地面进行了强制拆除。经实地核查,确有1座锅炉房未完全拆除,占地30平方米,占地地类为其他林地。因在拆除违法建筑燃煤炉房时发现房屋内装有高压电设备,为保证安全,暂缓了拆除燃煤炉房工作。经与供电公司沟通了解,拆除高压设备需要专业工具及配件,供电部门暂无此工具及配件,需要采购。待设备采购完毕后,供电部门对高压电设备进行拆解。达到安全工作条件后喀喇沁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将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剩余锅炉房,并完成建筑废料清理及复绿工作。2.关于“该公司没有采水手续就大量取水。”问题不属实。经专项调查工作组现场调查及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10月—2018年期间因产权纠纷一直未生产、未取水,没办理取水许可。2018年企业正常生产后,喀喇沁旗水利局于2018年4月1日向亿聘公司年产3万吨天然矿泉水建设项目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018年4月4日向亿聘公司核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2018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批复水量为 5.16 万立方米/年,其中生产取水5.06万立方米/年,生活取水0.10万立方米/年。2019至2021年喀喇沁旗水利局分别向该公司下达5.16 万立方米的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该公司近三年(2019至2021年)实际取水量分别是2.0万立方米、2.8092万立方米、0.50万立方米,2022年第一季度实际取水量0.7201万立方米。近三年各年度取水均未超出许可水量,也未超出各年度用水计划。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责成林草局、自然资源局、锦山镇政府继续协调电力部门做好拆除工作,并完成林地植被和耕地恢复工作。同时,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对日常巡查时发现的违法破坏林地、耕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阶段性办结无

6

D2NM202204160038赤峰市宁城县民仕矿业公司建设尾矿库,破坏大双庙镇的国有林地、退耕还林地、耕地,扬尘污染严重。生产污水顺着渠道外排入老哈河,举报人称由于近期督察组在,该企业将渠道用土进行掩埋。宁城县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赤峰市宁城县民仕矿业公司”实为“宁城名仕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2019年12月唐山名仕实业有限公司收购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后成立的矿业公司。2010年7月,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对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2#尾矿库工程环评报告书进行了批复,2012年4月,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完成环保竣工验收。2021年3月5日,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登记。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民仕矿业公司建设尾矿库,破坏大方庙镇的国有林地、退耕还林地、耕地”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宁城县名仕矿业公司尾矿库,应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2#尾矿库,地点位于宁城县大双庙镇三官营子村。2010年6月立项,2011年3月建设,于2012年1月1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经实测,该尾矿库占地面积1042.9亩,其中,采矿用地889.5亩、林地87.9亩、坑塘水面65.1亩、管道运输用地0.4亩,不涉及占用耕地问题。采矿用地转用前占用林地443.8亩,已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属于合法使用,不存在破坏国有林地、退耕还林地行为。2.关于“扬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查阅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意见等资料,确定该公司主要产尘点为尾矿库和运输道路。经核实,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2#尾矿库目前在用,现已完成部分恢复治理工程,包括覆土、修坡、植树种草等。2022年4月17日,宁城县生态环境监控分中心对在用的2#尾矿库进行无组织粉尘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无组织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Ⅱ时段二级标准。现场检查时,风向西南风,风力2-3级,扬尘不明显,但大风天气及道路运输会产生扬尘。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已要求企业对干滩面、坡面喷洒固化剂抑尘,同时利用洒水车定期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3.关于“生产污水顺着渠道外排入老哈河”问题属实。经核实,该公司共建有破碎车间、磨矿车间、选铁车间3个,安装破碎机、球磨机、磁选机等40余台套机器设备,建有尾矿库及回水池、蓄水池、事故池等辅助设施。主要生产工艺是将采区开采的铁矿石用车辆运至破碎车间,破碎后的铁矿石通过皮带走廊运至磨矿和选铁车间,利用磁选机和高频筛等设备生产铁精粉,选矿废水排入尾矿库,尾矿库澄清水抽提至选矿车间循环利用,生产补给用水取自厂区南约1200米的老哈河地表水。调阅该企业环境监管档案,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企业有3次因“尾矿废水通过明渠外排至老哈河”“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向老哈河超标排放尾矿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被原宁城县环境保护局处罚,累计罚款30万元。2021年12月,名仕矿业因“违法设置排污口”,被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立案处罚,罚款4万元,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企业已于2022年1月24日将排污口封堵,罚款已缴清。2022年4月17日11:25调查组到达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已停产,但选厂下的事故池(防止工厂出现事故后,高浓度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造成较大伤害的事故水处理池)内正流入少量澄清水,且事故池已满,水从厂区内的天然泄洪沟流到厂外,进入老哈河。13:40左右,泄洪沟内已无水流动,泄洪沟与老哈河交汇处也无水排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4月16日晚21:23,该公司正常生产时发生尾矿管线堵塞致循环泵损坏的突发性事件。事件发生后,选矿废水排入事故池,因事故池容积不足且未能及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部分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泄洪沟流出厂外,进入老哈河(持续时间约20分钟,排水量约30吨)。宁城县生态环境监控分中心对汇入老哈河前泄洪沟内的水及老哈河上下游地表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泄洪沟内的水符合《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标准,老哈河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针对该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环境违法行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于4月21日启动立案查处程序。4.关于“举报人称由于近期督察组在,该企业将渠道用土进行掩埋”问题部分属实。经查,赤峰市宁城县名仕矿业公司为防止厂区内和厂区外泄洪沟(即群众反映“渠道”)内遗留的尾矿砂及垃圾阻碍雨季行洪和流入老哈河,企业曾于2022年3月31日至4月1日,对厂区内外的泄洪沟中历史遗留的尾矿砂及垃圾进行了清理,因清理后出现大小不均的土坑,企业进行平整覆土。目前已清理完毕。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保设施,避免扬尘污染,杜绝生产废水外排,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预计2022年5月10日完成整改。阶段性办结无

7

D2NM202204160042赤峰市林西县大井镇红星村隆庭加油站,非法占用村民耕地。林西县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隆庭加油站”实为隆平加油站,位于林西县国营隆平农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地上建筑包括加油机、生活用房、附属用房等,占地面积2.28亩。经测量,其中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0.6亩,违法占地1.68亩。对照国土二调数据,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42亩、国有耕地0.26亩,目前违法用地全部硬化,建有库房五间、加油机两台。针对隆平加油站违法用地行为,林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20日予以立案查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违法占用地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2019年5月28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当事人杨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违法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国有农场土地1.68亩,并处罚款6709.30元,2019年11月8日当事人已全额缴纳。2019年6月4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将《关于林西县隆平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送达大井镇隆平农场。大井镇政府已按工作要求,收回隆平加油站非法占用土地,并对地上新建建筑和设施进行了封存,明确告知未取得合法手续之前封存建筑和设施不得使用。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林西县政府将责令大井镇政府督促违法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消除违法状态。同时,林西县委、县政府责成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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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60047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安家窝铺村二组村民石某某、安某某及王某某毁坏自家院子(村北)后面的20多亩林地,用来耕种。翁牛特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测量,石某某在自家院外北侧种植农作物4.06亩;王某某在自家院外北侧种植农作物3亩;安某1在自家院外北侧种植农作物1.56亩,在安某2、安某3院外北侧分别种植农作物2.53亩、2.02亩。据了解,石某某、王某某、安某1种植农作物的地块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村里分田单干时分给石某某、王某某、安某1、安某2、安某3的自留地,地上零星树木系当年村民栽种,靠北侧还有部分存活,其余树木由于气候干旱逐年枯死。经翁牛特旗林草局与2019年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数据库对比,上述地块均不在林保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之规定,旗林草局判定石某某、王某某及安某1不存在毁林行为。综上,五分地镇安家窝铺村二组村民石某某、王某某及安某1在自家院外耕种属实,毁坏林地不属实。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森林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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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60048赤峰市红山区城东远联钢铁厂,将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废铁渣、煤灰)、建筑垃圾全部填埋在厂区外侧周围的东沟河套、大沟等周围空地,分布比较散(相关部门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目前该企业仍偷偷在夜间进行填埋,且为了填埋,东沟河套的树木已全部被砍伐。红山区土壤、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城东远联钢铁厂,将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废铁渣、煤灰)、建筑垃圾全部填埋在厂区外侧周围的东沟河套、大沟等周围空地,分布比较散(相关部门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仍偷偷在夜间进行填埋”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城东远联钢铁厂”为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联钢铁”)。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位于赤峰市高新区红山产业园,是以钢铁冶炼、钢延压加工、黑色金属铸造等为主的综合性民营企业。经调阅相关档案发现,该企业曾因违规倾倒固废等问题受到相关部门查处,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5月,原红山区环保局接到群众祖某现场举报“远联钢铁翻斗车经过‘小马线公路’产生扬尘,导致路北侧祖某蔬菜大棚的西红柿绝收,要求远联钢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远联钢铁翻斗车向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十组自然沟内排放钢渣”问题,经现场核查发现,远联钢铁确实存在将钢渣等工业固废倾倒于郎家营子村十组自然沟的行为。2018年5月30日,原红山区环保局对远联钢铁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远联钢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运倾倒的钢渣,并于2018年6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远联钢铁行政处罚人民币10万元。远联钢铁已缴纳全部罚款,并将全部钢渣清运回厂区回收处理,其中,约4500立方代替碎石作为修路路基、约5500立方用于高炉转炉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回填。案件办结后,原红山区环保局向举报人详细反馈了调查处理情况,举报人表示满意。同时,对举报人反映的“由于车辆运输产生道路扬尘,导致其蔬菜大棚的西红柿绝收”问题,红庙子镇政府建议举报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待鉴定报告出具后,再与远联钢铁进行协商。但举报人表示不做鉴定,直接与远联钢铁协商解决。据了解,当时远联钢铁欲以市场价三倍的价格收购举报人的西红柿,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举报人未再向相关部门反映过该问题。2022年4月17日,专项调查工作组深入远联钢铁调阅相关档案并询问相关负责人,初步判定投诉人反映“废铁渣”实际为远联钢铁产生的钢渣,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来自转炉车间工段。经了解,2018年至2022年一季度,该企业产生的钢渣全部外销或自行利用(用于筑路路基铺装或水泥厂原料);生活垃圾由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不定期分批收集统一处理;项目生产改造产生的建筑垃圾经过破碎处理后,用于厂区道路路基。上述内容均有购销合同或转运记录为证。除钢渣外,远联钢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渣(2毫米粒茎石子状),属于优质水泥和混凝土原料;产生的脱硫灰(白灰状粉末)和脱硫石膏(湿白灰状),用于建筑建材制作;产生的高炉布袋灰(黑色或褐色粉末状),用于企业烧结机工段配料。以上四种工业固废中仅有高炉布袋灰近似于投诉人反映的“煤灰”,但因其含铁量高,企业全部回用,不存在外售、外排行为。调查组据此研判,远联钢铁不产生和外排投诉人反映的“煤灰”。4月17日,专项调查工作组主动联系当年举报人祖某。经过沟通,确认祖某为此次投诉人,故专项调查工作组邀请其一同开展实地踏查。经投诉人指认,其反映的“东沟河套”为三道井子河(又名叫来河),位于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南侧,当地村民将附近区域称为东沟(或东沟子)。经现场核查,目前该河道处于干涸状态,河道内平整干净,未发现“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废铁渣、煤灰)”排放和填埋痕迹。投诉人反映的“大沟”紧邻“东沟河套”,即2018年举报远联钢铁存放钢渣位置现场附近区域,现状为耕地,也未发现“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废铁渣、煤灰)”排放和填埋痕迹。为验证投诉人反映的“周边空地填埋固废垃圾”问题是否属实,专项调查工作组责成红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两块耕地之间约12亩没有耕种的空地进行挖掘确认。4月19日,红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区域采用梅花形布点的方式进行挖掘并取样,共布点10个,挖深2米至2.5米,未发现生活垃圾及钢渣,但有少量建筑垃圾,土壤检测报告预计4月30日前出具。在投诉人在场的情况下,专项调查工作组询问郎家营子村党支部书记赵某及该区域承包人侯某了解到:1999年12月,侯某承包该区域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时土地性质为荒地。由于地势较低,侯某个人多年来一直联系相关工程项目施工方,要求倾倒东通路、钢铁厂技改升级等项目开槽土用以平整土地,以便种植农作物。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区域南侧和东侧地头存有少量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已督促候某全部清理。赵某、侯某均证实,远联钢铁在2018年受处罚后,再未向该地点及附近倾倒过任何废物。投诉人祖某也当场确认,自己反映的远联钢铁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废铁渣、煤灰)、建筑垃圾地点确为村民侯某的承包区域,发生时间为2018年之前。之后,祖某未见过远联钢铁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建筑垃圾,但其认为远联钢铁的工业固废应该仍从厂内运出,在夜间随意倾倒处理,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随后,专项调查工作组查阅了相关档案,并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询问核实情况,未发现远联钢铁夜间倾倒处理固废行为。2.关于“为了填埋,东沟河套的树木已全部被砍伐”问题部分属实。经与祖某、侯某及区林草分局现场确认,投诉人反映的“东沟河套的树木已全部被砍伐”,涉及地块为村民侯某承包土地南侧的3亩林地。为平整土地,侯某擅自清除野生杂树苗,红山区林草分局已通过卫星图斑变化监测到该行为,并于2020年1月6日向侯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侯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侯某限期内恢复林地原状。侯某随后在该林地种植了云杉树苗还林,成活率在85%以上,已于2021年6月通过验收。通过专项调查工作组、郎家营子村委会与祖某沟通座谈,了解到,诉求人的诉求是向远联钢铁索要当年农作物“绝收”的赔偿款。红山区已引导企业与投诉人就2018年蔬菜损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洽谈,并帮助投诉人取得合理补偿。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有关部门督促远联钢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全过程管理,确保钢渣等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合理有效处置利用。二是依据土壤检测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相关调查及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三是加大环保督察监管力度,如有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预计5月10日前完成整改。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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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600541.从2011年、2013年起至今,张某某与尹某某分别在赤峰市敖汉旗金厂沟梁镇回族村和二道沟队六号分矿后山盗采金矿,并且毁坏乔杖子前山10多亩林地及耕地、二道沟队35亩杏树,至今未恢复植被。2.2005年,该村辽宁夕阳矿业私自开采磷铁矿,毁坏二道沟队东山200多亩林地及耕地,至今未恢复。敖汉旗生态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从2011年、2013年起至今,张某某和尹某某分别在赤峰市金厂沟梁镇回民村和二道沟队六号分矿后山盗采金矿,并且毁坏乔杖子南山10多亩林地及耕地、二道沟队35亩杏树,至今未恢复植被”问题部分属实。(1)关于“张某某和尹某某在赤峰市金厂沟梁镇回民村盗采金矿,毁坏乔杖子南山10多亩林地及耕地至今未恢复植被”问题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回民村实为回族村,据了解,回族村乔杖子南山采石点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左右,为民采形成的自用采石点,由于缺乏管理,村民无序采石,造成了地表植被破坏,目前已废弃。经实地核查,该民用采石点共占地3.9亩,国土二调地类为其它草地,并非投诉人反映的10多亩林地及耕地。经多方了解,张某某与尹某某并未在此盗采金矿。针对乔杖子南山民用采石点造成地表植被破坏3.9亩的问题,敖汉旗政府已责成自然资源局落实修复方案,该问题计划于2022年6月底整改完成。(2)关于“张某某和尹某某在二道沟队六号分矿后山盗采金矿,毁坏二道沟队35亩杏树,至今未恢复植被”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2013年6月,尹某某在二道沟队六号分矿北侧承包的山林地雇用挖掘机剥离山体,施工到第3天(还未实施采矿)即被当地派出所发现制止并查处,张某某并未参与剥离山体和破坏林地。经现场核实,尹某某剥离山体占用林地12亩,并非投诉人反映的35亩杏树。2013年7月16日,敖汉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3月21日,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处罚已执行到位。目前,尹某某破坏的12亩林地已进行了植被恢复。2.关于“2005年,该村辽宁夕阳矿业私自开采磷铁矿,毁坏二道沟队200亩林地及耕地,至今未恢复”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辽宁夕阳矿业实为敖汉旗西洋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同年与敖汉旗政府签订了开发二道沟、大西沟磷铁资源协议。2005年4月12日,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与敖汉旗西洋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同意敖汉旗西洋矿业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原二道沟金矿矿区开采磷铁矿石。经实地测量,该公司采矿占地面积81.57亩,地类为采矿用地。由于2005年至今时间较为久远,目前旗林草局档案资料不全,没有该地块2005年左右矢量数据,无法准确定位,暂时不能确定该地块是否为林地。下一步,需到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确定地类后,再依法办理。2010年该公司停产后,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敖汉旗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原则,已责成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停产矿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22日未办结。针对上述问题,敖汉旗决定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责成金厂沟梁镇政府加强对辖区停产矿区监管力度。二是责成敖汉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核工业二四三大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待方案出台后,立即进行已停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计划于2022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成。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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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60056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柴胡栏子村有多家采石场,肆意破坏林地,且粉尘污染严重。松山区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了解,松山区柴胡栏子村共有2家采石场,分别为赤峰成天碎石加工有限公司和赤峰星桥石料有限公司。在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期间,投诉人主动与调查组取得联系,表示问题反映的“采石场”就是上述2家企业。经核实,2家企业均属于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建设,并于2020年6月因非法占用土地被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处罚。具体情况如下:1.赤峰成天碎石加工有限公司调查处理情况。该公司于2017年6月开始建厂并投入生产。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违法占地26.76亩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76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碎石加工设备、清除堆放的石料,恢复土地原状”。该公司于当日停产,但未按照要求拆除设备。2021年4月18日,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予以强制执行。2021年5月16日,松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该工厂强制关停。2021年6月,该公司拆除了加工设备。2022年4月17日,调查组接到投诉后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厂区新增违法占地面积为20.72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库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比对,地类为林地。经核查,系该公司2020年7月至8月夜间非法私自加工碎石时占用。松山区林草分局已于4月20日将违法占用林地线索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正在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2.赤峰星桥石料有限公司调查处理情况。该公司于2018年6月开始建厂并投入生产。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于2020年6月22日对其违法占地14.62亩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62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碎石加工设备,清除堆放的石料,恢复土地原状”。该公司于当日停产,但未按照要求拆除设备。2021年4月18日,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予以强制执行。2021年5月16日,松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碎石加工厂强制关停,但该企业至今仍未完全拆除设备。2022年4月17日,调查组接到投诉后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厂区新增违法占地面积为0.02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库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比对,地类为林地。据调查系该公司2020年8月清运石料过程中洒落的石料占用。松山区林草分局已于4月20日将违法占用林地线索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正在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4月18日,经调查组现场查看,两家公司厂区内均已断电,不具备生产条件,无近期生产的痕迹。但两个厂区均露天堆放约400至500立方米细颗粒状石粉废料(其中赤峰星桥石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有部分为拆除设备)。经走访调查,厂区距最近村庄约2公里,生产时个别时段偶尔有扬尘产生。鉴于目前两个工厂已关停近一年,废料堆表面近乎板结,调查组研判其扬尘现象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已责令企业将露天堆放的石粉进行苫盖。4月20日,初头朗镇政府已责令其尽快拆除设备、清除废料并恢复土地原状。两家公司均已同意待解封后立即拆除设备并清除石料,预计5月10日前完成。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初头朗镇政府督促当事人在新冠疫情解封后尽快拆除碎石设备,清除堆放的沙石,如逾期未完成,将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设备、清除石料。二是责成松山区公安分局加快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三是责成当事人编制碎石加工区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按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在生态恢复治理完成前,剩余的少量石粉回填低洼地段,彻底消除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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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101.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工业园区内了一个渗水井(长20米,宽15米,深10米),2016年修建。2.2015年,盛森硅业王东墙外、厂区内填埋了大约1500吨盐酸渣。元宝山区土壤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投诉人反映“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工业园区内建了一个渗水池(长20米,宽15米,深10米),2016年建设”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渗水池”位于元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家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五家工业园区)内凯跃化工厂东墙外4米处,主要用于收集赤峰盛森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森硅业)生活污水,为生活污水沉淀池,并非渗水池。该沉淀池长20米,宽10米,深4米,沉淀池四周为砖混结构,池底为150mm厚混凝土结构,池顶为混凝土盖板。形成原因为,2016年4月,盛森硅业生活污水管网赤峰环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段局部塌陷破损影响环能公司生产经营。同月,五家镇人民政府将该生活污水管线调整至五家工业园区东侧边界,并建设了上述沉淀池,收集污水,生活污水经进一步沉淀处理后,经五家工业园区污水管线排入马架子河。目前,该沉淀池内积水为盛森硅业产生的生活污水。2022年4月18日,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沉淀池内积水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显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监测项目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关于投诉人反映“2015年,盛森硅业往东墙外、厂区内填埋了大约1500吨盐酸渣”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盛森硅业成立于2008年7月,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主要产品为二氧化硅。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20日对《赤峰盛森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建8000t/a气相法二氧化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2013年3月,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通过了该项目第一阶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企业于2012年12月投产,2018年8月,马某某因犯罪被批捕服刑,2019年7月企业停产,2020年4月8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盛森硅业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为盛森硅业破产管理人,2021年7月26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盛森硅业破产,后盛森硅业全体102名职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因资产管护需要,破产管理人聘用原盛森硅业22名员工留守。经调查核实,盛森硅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主要为精馏残液、尾气净化系统产生的工业盐、锅炉渣、锅炉除尘脱硫渣、废催化剂和吸附剂、生活垃圾及废包装物,按同类项目废渣分析数据类比,不属于危险废物,“精馏残液和废催化剂为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他固废均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品及产生的废物中无盐酸渣。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东墙外、厂区内填埋地点”实为厂区东侧墙外及厂区内东罐区。据了解,2021年4月,该区域堆存了约800吨低品级二氧化硅(该企业生产原料),2021年5月转移至厂区库房内贮存。2022年4月18日,调查组对原堆存地点进行挖掘,在厂区东罐区内堆存地点未发现填埋物,在厂区东侧墙外地表下1米处再次发现约50吨填埋的低品级二氧化硅,已于4月19日全部清理完毕并转移至盛森硅业厂区库房内。经询问,盛森硅业现有留守人员均对填埋时间和原因不知情。盛森硅业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自2018年8月至今在通辽市某监狱服刑,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对马某某进行问询,该企业另一负责人郭某某失联。4月20日,元宝山生态环境分局着手对盛森硅业上述堆存、填埋区域土壤进行监测,预计5月中旬出具监测结果。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22日未办结。下一步,元宝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动土壤监测工作进度,并根据土壤检测结果,确定是否开展后续土壤修复工作。二是按程序对正在服刑的马某某进行问询,获取具体填埋时间和填埋原因,如发现涉及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三是责成破产管理人加强环境敏感场所隐患排查,规范物料贮存,防范环境风险,提高低品级二氧化硅综合利用率。计划于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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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18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沃金活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绍根村211亩(草原28亩、设施农用地183亩)。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沃金活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活畜收购、交易,摊位、圈舍出租,饲草料出售、代饲养服务以及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等。该公司2019年7月14日取得绍根镇政府设施农用地批复,获批面积344.2845亩,用地类型为规模化养殖,使用期限至2069年7月1日;2019年8月20日取得自治区林草局《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用地面积为200亩(批复土地面积范围内),用地项目为活畜交易市场;2019年8月23日取得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344.2845亩,用地类型为规模化养殖,使用期限至2069年7月1日。经了解,2021年9月,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接到该公司违法占地、改变土地用途、存在违法建筑问题举报,于2021年11月30日对其立案调查。经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实地勘测,并套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发现,该公司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超批准占地问题,2021年10月26日,该公司因擅自占用设施农用地批复范围外的19.434亩草原取土导致草原植被破坏严重问题,被绍根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10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20000元,责令其在2021年11月8日前恢复草原植被,企业已缴纳罚款,至本次调查时尚未恢复植被。二是该公司将原批准规模化养殖应建设的饲草库、青贮窖、看护房、检疫检验室等附属设施,擅自改建为办公室、交易大厅、交易牛舍和储备区等用于活畜交易,改变了设施农用地用途,经测量,该违法行为共占用土地185.28亩。2022年3月30日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及硬化地面123568.6976平方米。目前企业尚未缴纳罚款。按照阿鲁科尔沁旗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批复》要求,目前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管理。基本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22日未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责成有关部门加快案件处理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预计12月31日前整改完成。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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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19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北的山水宏发肉业公司西侧建设1处砂石搅拌站,生产车间和堆料场地未按照环保要求安装除尘设备,生产期间沙尘四处飞扬。阿鲁科尔沁旗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查,群众投诉反映的“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北的山水宏发肉业公司西侧建设1处砂石搅拌站”实为“G5511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大板至查白音他拉(赤通界)段项目西藏如云实业有限公司临时水稳拌合站”。该拌合站建于2019年,位于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双山村,厂区面积1.55公顷,建有水稳拌合生产线1条。2020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文件对该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同意,批复中包含该临时水稳拌合站。目前该临时水稳拌合站由于冬季公路项目停工原因处于停产状态,近期将恢复施工,预计于2022年8月31日道路建设完成后拆除。1.关于“生产车间和堆料场地未按照环保要求安装除尘设备”问题部分属实。经查,该临时水稳拌合站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水稳拌合生产线砂石料仓配料口处建有水喷淋降尘设施;水泥存储于4个全封闭钢结构筒仓内,各筒仓顶呼吸孔均安装了除尘器。物料堆场内贮存的物料已采取覆盖抑尘网措施。但存在砂石输送皮带封闭不完全问题,属于输送系统抑尘措施不完善。针对该问题,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正在履行处罚程序。2.关于“生产期间沙尘四处飞扬”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2020年9月,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临时水稳拌合站在生产期间存在露天堆存石粉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环境违法行为,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其立案调查,下达了《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处罚款5.5万元,同时要求其对贮存物料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该临时水稳拌合站已于2020年12月9日完成整改并缴纳了罚款。此次现场核实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厂区贮存物料已采取覆盖抑尘网措施。根据群众反映情况,2022年4月17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临时水稳拌合站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无组织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但通过调查组对拌合站周边5户11人进行走访,有群众反映在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时有轻微扬尘。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委政府将责成生态环境部门加快案件查处速度,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尽快完成问题整改,确保恢复生产时污染物达到稳定达标排放要求。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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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21内蒙古路桥公司内蒙古交科右旗项目部在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尔根勿苏村附近施工,在村东沙沟违法采砂,采砂证规定挖沙深度是2米,事实挖的深度已达到十几米,造成几百亩农田坍塌,而且噪音影响村民生活。巴林右旗生态、噪音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及走访周边群众,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尔根勿苏村东沟(即羊场段沟砂场),羊场段沟规划河道长度为11.5公里,流域面积37.4平方公里,该河为季节性河流,现为枯水期。2020年5月7日,巴林右旗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对该河段采砂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挂牌名称为:羊场段沟砂场,最终由赤峰玉晟商贸有限公司竞得,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内蒙古路桥公司内蒙古交科右旗项目部。通过现场核查,内蒙古交科右旗项目部未在尔根勿苏村附近施工。经调查组实地踏查及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羊场段沟砂场许可采砂深度为0.34至1.22米,许可采砂长度为5065米,可采量为13.99万立方米。2020年9月25日,该公司开始进行采砂作业,完成开采沟段长度为4300米。但在巴林右旗水利局与查干诺尔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沟段超深度开采情况,超过开采深度沟段长度为750米,最深开采深度可达2米,实际开采方量为10.87万立方米。2021年10月19日,查干诺尔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采砂作业,并对开采沟段利用表面剥离砂石回填后进行恢复治理。目前,玉晟商贸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整改,现已完成恢复治理长度2700米(含超过开采深度沟段450米),剩余1600米沟段恢复治理不达标(含超过开采深度沟段300米),巴林右旗水利局、查干诺尔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督促公司完成恢复治理工作。经现场勘察,采砂现场已没有采砂设备,通过走访周边群众,责令停止作业至今,该公司未再进行采砂作业,无噪声扰民现象,且没有发现河岸边农田坍塌现象。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22日未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责成水利局、查干诺尔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该企业加快采砂现场恢复治理进度,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巴林右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河湖管理范围内自然资源保护监督力度,指导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开展。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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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22赤峰市元宝山区马家湾到红卫矿区几十公里内,有几十家化工厂,臭味扑鼻,严重污染附近村民生活。元宝山区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了解,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元宝山区马家湾”实际为元宝山镇玉皇村马家湾村民组;反映的“红卫矿区”实际为马林街道办事处(原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矿区)。元宝山镇玉皇村马家湾至马林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均属于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宝山产业园(以下简称元宝山产业园)。该产业园规划控制面积42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目前入驻企业55家,其中化工企业20家,在产企业16家。经调查核实,元宝山产业园中共有涉及异味的在产化工企业7家,分别是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科为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帝斯曼润邦(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家企业均办理了环评并取得批复,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均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行业准入条件和选址规划环评要求。7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是发酵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污水处理站散逸等异味气体,企业均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2022年4月17日,经调查组现场查看,7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运行,经调阅7家企业2021年至今的检测报告,显示各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经调查组到元宝山产业园周边的玉皇村(宁营子、张营子、魏营子、马家湾)、马架子村(水泉村民组)、马林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巡查,未发现明显异味。4月18日,调查组再次走访了元宝山产业园周边的玉皇村、马架子村、马林街道办事处群众9人,有1名群众反映经常有异味情况,有2名群众反映偶尔有异味情况,其余群众均反映以前偶尔有异味情况,近期无明显异味情况。综合上述情况,调查组研判,上述企业生产期间,在低气压、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会产生异味。调查组已责成相关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异味治理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异味排放,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环境质量。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元宝山区委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涉味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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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282004年至今,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太布代嘎查南山的一家多金属矿(昭胡都格矿),无证非法开采,侵占村民大量草牧场、耕地和荒山,将尾矿坝建在耕地中,开荒建庙、种地、养殖,毁坏大片林地。巴林右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1.关于“2004年至今,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太布代嘎查南山的一家多金属矿(昭胡都格矿),无证非法开采。”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太布代嘎查昭胡图格小组,反映的“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太布代嘎查南山的一家多金属矿(昭胡都格矿)”实际为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硅石矿(原为巴林右旗台布呆硅石矿)。经了解,该矿于2004年4月新立采矿权,经四次延续、变更,2010年7月变更为现名称,取得采矿证,批准矿区面积1.0596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3日。该采矿权自首次设立以来,开采矿种一直为脉石英。2011年至2016年,该矿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至2020年6月,开展井巷工程建设,自2020年6月停产至今。2020年5月,赤峰市公安局指定巴林左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综上,投诉人反映的“无证非法开采”情况部分属实。2.关于“侵占村民大量草牧场、耕地和荒山,将尾矿坝建在耕地中,开荒建庙、种地、养殖,毁坏大片林地。”问题基本属实。经了解,2018年至2021年,因该企业完成征地后未履行土地报批手续,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对该企业非法占地行为做出三次行政处罚,三次处罚共涉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5.35亩(含办公楼、宿舍、板房、庙等非法占用土地),其中采矿用地7.12亩、灌木林地1.83亩、耕地15.6亩、其他草地0.8亩,没收地上建筑物1562.38平方米,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1907.54平方米,罚款共计37365.42元,已缴纳14166.62元。未履行事项已申请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目前因涉及司法查封暂时无法执行。2022年4月18日,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尾矿库非法占用土地39.68亩(其中河流水面21.28亩、耕地18.4亩),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已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经查,在厂区内存在耕种痕迹,实际为厂区工人用于种植蔬菜,现已平整。在厂区外有5个用网围栏围封的羊圈,为太布代嘎查村民所有,未在矿区实际占地面积之内。基本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将对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毁林线索已由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进行调查。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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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33赤峰市喀喇沁旗下海苏沟村将南山林地中的土卖给仓窑砖厂作原料,破坏林地20多亩。喀喇沁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走访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海苏沟村南山,反映的“仓窖砖厂”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村仓窖砖厂,法人姜某。据了解,2016年7月,仓窖砖厂因缺少黏土,经与时任海苏沟村委会主任李某协商取土事宜,李某口头同意后,姜某于2016年7月至10月在海苏沟南山取土。2017年4月,仓窖砖厂法人姜某向海苏沟村委会交纳5万元取土费。经调查,仓窖砖厂在海苏沟南山取土面积9.2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库、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比对,取土区域包含未利用地8.37亩、林地0.83亩。2022年4月19日,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对海苏沟村委会和姜某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立案调查;4月20日,松山区林草分局将姜某违法占用林地0.83亩的线索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松山区公安分局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进行查处。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22日未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加快办理海苏沟村委会和姜某非法买卖矿产资源案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二是责成松山区公安分局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加快对姜某占用林地情况出具鉴定意见,待鉴定意见出具后,将依据鉴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惩处。三是责成有关部门,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行为。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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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422010年开始,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布仁塔拉嘎查公益林项目因村民肆意放牛羊,树木被毁。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了解,坤都镇布仁塔拉嘎查总土地面积8405公顷,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草原面积1637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面积1437公顷,人工牧草地面积200公顷,林地面积5144公顷;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显示,公益林面积5146公顷,其中涉及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07公顷,地方公益林面积1039公顷。经将国土二调与林保数据融合比对,公益林与草原重叠面积365公顷,其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280公顷、地方公益林面积85公顷,此365公顷重叠面积已于1997年草牧场“双权一制”时按天然牧草地落实到户,牧民持有草牧场使用证。2010年以来,布仁塔拉嘎查草场所有权户主在放牧季节一直在公益林项目与草原重叠部分放牧,因公益林划定时是按整体面积划定,划分到牧民手中的林地均为无立木公益林地,不存在毁坏公益林项目区林木现象。对于未重叠公益林项目区坤都镇一直严禁放牧。坤都镇综合执法局坚持巡护,对违规偷牧现象进行了严厉查处。2020年7月坤都镇综合执法局成立以来,共查处18起违规放牧案件,公益林项目区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政府将加快推进三调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融合工作,解决林草重叠问题,公益林部分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落实管护责任,草原部分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及草畜平衡制度。对于草原放牧,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监督执法,严禁在禁牧休牧期内放牧,杜绝违规放牧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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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46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罕吐柏村的芳鑫养殖合作社,以建立养牛场之名,将罕吐柏村部后山山体破坏,面积约三、四十亩地。巴林左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案件为重复举报件,与第十八批编号D2NM202204110006案件举报内容基本一致。经调查组实地走访,研判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养殖场为芳鑫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位于罕吐白村六队后山,由芳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芳鑫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房某某。经了解,2016年8月21日,房某某与巴林左旗林东镇罕吐柏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罕吐柏村北小后山(六队后山)的50亩村集体荒地承包给房某某,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承包期为70年,土地用途为养殖或其他经营活动。同年9月,房某某在该承包地块启动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9.3亩,2017年5月养殖场建设完成。2018年7月取得由旗农牧业局颁发的设施农牧业所有权证。2018年2月25日,罕吐柏村民委员会、芳鑫合作社、林东镇政府签订三方协议,同意芳鑫合作社对2016年承包罕吐柏村北小后山剩余的40.7亩用于扩建肉牛养殖场。2019年3月29日,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林东镇芳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肉牛养殖场项目设施用地的批复》,同意该项目使用设施农用地。经调查组调阅档案,2021年8月25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接到林东镇罕吐柏村民委员会举报,称王某某、房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承包的土地进行非法开采砂石。经查,房某某于2021年4月10日至20日在其40.7亩设施农用地内开采山皮石和粉土,采挖山体面积为10.27亩,山皮石和粉土3245.1立方米(2022年4月18日,经赤峰名誉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测量所得数据),其中向罕吐柏村(用于铺垫乡村道路)运送了450立方米山皮石,向赵某某养牛场运送了179.03立方米山皮石,向王某某养鸡场运送了281.75立方米粉土,用于自家养殖厂土地平整2334.32立方米山皮石和粉土。针对开采的山皮石和粉土用于铺垫乡村道路和自家养殖厂土地平整事宜,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之规定,2021年10月9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判定该行为不属于非法开采砂石,不予立案查处。针对开采山皮石、粉土运往赵某某养牛场、王某某养鸡场事宜,经询问赵某某、王某某,均证明房某某未收取任何费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允许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批准占用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规定,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判定房某某开采山皮石、粉土运给赵某某养牛场、王某某养鸡场,属于非法开采砂石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行为,2022年4月15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对房某某非法开采砂石问题进行立案查处,经第三方测量评估,山皮石及粉土总量为460.78立方米(其中山皮石179.03立方米,粉土281.75立方米),评估总价为2764.57元(根据当时市场价格)。4月19日,巴林左旗纪委监委对房某某的非法开采砂石相关情况进行核查;4月20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于4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房某某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460.78立方米,并处赔偿损失2764.57元上缴财政。2022年4月18日,巴林左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带领法院、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及林东镇党委政府赴罕吐柏村组织召开部分村民代表会议,邀请村干部、党员代表及村民3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专项调查工作组详细调查了解群众信访举报案件的有关情况,通报了案件查处进展,对上级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群众对初步处理意见表示认可。会后,专项调查工作组约谈了芳鑫养殖合作社负责人。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将责成有关部门加快案件查处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加强行业监督和属地管理,有效防止非法开采砂石行为。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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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481.赤峰市巴林右旗昊泽污水处理厂小马拉大车,不能全面收集处理镇区污水。酒厂小桥附近和五校清鑫家园等部分街道偷排严重,致使河渠形成黑臭水体。环保督察来之前抽水清理,直接排到查干沐沦河,造成查干沐沦河断面严重污染。两侧生活污水未收集,致使河渠形成黑臭水体。2.巴林右旗第二污水处理厂自2017年建设至今,未投入使用。园区部分企业污水排放到益和诺尔城市管网,形成黑臭水体。部分企业只能靠拉运污水才能生产。巴林右旗其他污染、水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昊泽污水处理厂小马拉大车,不能全面收集处理城镇污水。酒厂小桥附近和五校清鑫家园等部分街道偷排严重,致使河渠形成黑臭水体。环保督察来之前抽水清理,直排至查干沐沦河,造成查干沐沦河断面严重污染。两侧生活污水未收集,致使河渠形成黑臭水体”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调查和查阅档案核查,巴林右旗大板镇昊泽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昊泽污水处理厂”)始建于2003年,设计处理能力3万吨/日。2013年昊泽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提标改造。2021年,昊泽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898.9万吨,出厂污水851.25万吨,平均日进水2.46万吨,日出水2.33万吨,平均负荷率77.74%,具有全面收集处理城镇污水的容量和能力。经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酒厂小桥附近和五校清鑫家园”位于大板镇东南部平房片区,该区域有两条城市防洪渠分别是东坝渠和赛罕渠,五校清鑫家园在两条防洪渠中间,西侧是东坝渠,东侧是赛罕渠,两渠直通查干沐沦河。五校清鑫家园平房片区,市政排污主管网已经建成,待大板第二污水处理厂运营后可投入使用。酒厂小桥附近和五校清鑫家园两侧平房区,尚未建设污水支管网,采用设置干湿分离池的方式进行处理,由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期清运,两条渠内无黑臭水体。经调查组对东坝渠、赛罕渠和查干沐沦河进行实地查看并走访周边群众,渠内只有市政雨水管网排放口接入,除降雨期外长期处于干涸状态,未发现偷排问题,没有黑臭水体。巴林右旗住建局聘请内蒙古发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2月开始对五校清鑫家园小区4个化粪池进行清运,五校清鑫家园现有人口876人,日产污水90吨左右,每天抽运污水8车,统一运送至昊泽污水处理厂北侧50米处污水处理井,由污水井进入污水厂进行集中处理,实现日产日清。因此,“环保督察来之前抽水清理,直排至查干沐沦河”问题部分属实。依据上级部门反馈的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份断面监测数据,查干沐沦河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为进一步确定断面现在的水质情况,2022年4月17日,巴林右旗生态环境分局聘请第三方对查干沐沦河断面进行了取水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此断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地表Ⅲ类水标准。2.关于“巴林右旗第二污水处理厂自2017年建设至今,未投入使用。园区部分企业污水排放到益和诺尔街城市管网,形成黑臭水体,部分企业只能靠拉运污水才能生产”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核查,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第二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第二污水处理厂”)采取PPP模式建设,于2017年开工,当年完成进水管网建设。2018年,由于社会资本方资金不足,致使第二污水处理厂停工。2019年,重新选定社会资本方后复工建设, 2021年8月2日,厂区建设完成,排放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的尾水管线尚未竣工,预计2022年6月30日完成建设。因此,“巴林右旗第二污水处理厂自2017年建设至今,未投入使用”问题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园区”为大板轻工产业园区,位于大板镇东侧,紧邻城区。经了解,园区内污水配套管网始建于2016年9月,目前建成区污水管网已建成。大板轻工产业园区产生污水的企业11家(目前复工6家,未复工5家),复工的6家企业中,1家企业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进入大板街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大板昊泽污水处理厂;其余5家企业按要求将污水排放至大板轻工业园区化粪池,由巴林右旗政府出资聘请第三方公司,将企业产生的污水及时清运至大板昊泽污水处理厂处理。5家未复工企业中,1家企业为8月中旬到10月底季节性生产,由企业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准后,集中清运至大板昊泽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余4家企业近两年来均未生产,年内复工难度较大。另外,11家企业厂区内污水管网暂时尚未与益和诺尔街市政污水主管网接通,未形成黑臭水体;生产企业产生的污水及时得到了处理,企业生产正常。因此,“园区部分企业污水排放到益和诺尔街城市管网,形成黑臭水体,部分企业只能靠拉运污水才能生产”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加快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管线建设速度,确保6月30日前竣工,调试、检测、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运行。在第二污水处理厂未收集处理以上区域污水前,将及时清运,同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增加巡查频次,确保长治久清。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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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51因疯狂盗采河沙,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玉皇村和南庙村老哈河河床惨不忍睹。元宝山区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河段为元宝山镇玉皇村段(长6.7公里)、南庙村段(长7.3公里)。曾经,老哈河玉皇村、南庙村段河道周边一度出现过砂石盗采现象,对河道环境造成一定破坏。针对此问题,元宝山区于2013年起密集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处河砂盗采问题,2015年起停止批复涉及老哈河河道的采砂许可。在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先后查处涉及玉皇村、南庙村段非法采砂案件7件,对马某、孙某、赵某等12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6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共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45万元。2017年10月至今,玉皇村、南庙村段河道未发现非法采砂行为。2018年,元宝山区在玉皇村、南庙村段安装了10组24小时高清摄像监控设施,指派专人负责实时在线监看,该河段实现重点部位365天监控全覆盖,确保非法采砂行为不再发生。经了解,从2016年开始,元宝山区持续加强对老哈河的修复治理和监督监管,累计投入资金16050万元用于修复治理老哈河河道环境,其中涉及玉皇村、南庙村相关河道的修复治理工程投入4274万元,主要有:一是实施了内蒙古辽河流域老哈河治理工程,建设内容是在玉皇村至南庙村河段新建堤防、护坡、堤顶道路11.25公里,护岸工程3处,穿堤排水闸6处。此工程在对河道进行平整修复的同时,将该河段防洪能力从不足5年一遇提高到20年一遇,现已完成投资966.6万元,建成段长3.6公里,计划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二是投资300万元实施了老哈河元宝山镇段砂坑整治工程(一期),目前此工程已完工,回填土方24.4万立方米,该工程整治段长1公里。2022年4月17日,专项调查工作组使用无人机对玉皇村、南庙村段河道进行了现场航拍,航拍影像显示老哈河河势稳定、水流顺畅,河道整体平顺,但局部仍有历史采砂痕迹,下一步将继续推进治理工作。综上所述,该河段确实有过盗采河砂问题,经严厉打击盗采行为和河道综合治理,河道环境得到持续修复和改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元宝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持对非法采砂等各类涉河违法问题“零容忍”。二是组织实施好相关各项修复治理工程,加快水生态廊道建设,改善综合生态环境,确保老哈河水生态及周边环境持续向好。三是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和力量投入,健全完善监管执法长效机制,确保河道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四是坚决压实层层责任,严格落实河长制,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五是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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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582006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台嘎查1500亩集体草牧场,用于建设生产采选为主的项目,并在基本草原上任意建设永久性厂房等建筑,多处挖井破坏草原。克什克腾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2006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台嘎查1500亩集体草牧场”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白音查干南山矿区锌银多金属矿采选项目总投资约8000万元,于2006年开始启动征地工作,在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征占土地共计293亩(其中涉及必留台嘎查约7亩、乌宝力格嘎查286亩),并非1500亩,且均按程序签订了征地协议,并全额发放了征地补偿费。2.“建设生产采选为主的项目,在基本草原上任意建设永久性厂房等建筑,多处挖井破坏草原”问题属实。(1)关于该项目前期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经调查,该项目2006年经原克什克腾旗发改局同意批复取得了《关于同意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白音查干南山矿区锌银多金属矿采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函》;同年,经原克什克腾旗建设局批复取得《关于选址用地的批复》;2007年1月取得探矿权许可证;同年经赤峰市水利局批复取得《关于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300吨铅锌矿采选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08年经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取得《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年采9万吨(日处理300吨)铅锌银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在进入核准立项阶段后,因受铅锌行业准入标准提高影响,核准立项受阻,导致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无法继续进行办理,项目建成后一直未投入使用,企业也未从事过生产活动。(2)关于该项目占地情况:该项目总计征地293亩,经聘请赤峰利德测绘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经信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使用国土二调数据),认定的违法用地的面积为24.79亩,其中工矿用地面积14.36亩,天然牧草地10.43亩(基本草原)。其余征地面积268.21亩未实际使用,仍为土地原状。2020年5月,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对违占工矿用地14.36亩予以查处,将已建成的办公楼、化验楼、选矿厂等建筑物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9149.57元,并将没收财物移交到克什克腾旗财政局。同年7月23日,企业全额缴纳罚款。2019年12月2日,克什克腾旗林草局已立案查处违法占用草原3.8亩,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800元,该企业于处罚当日全额缴纳罚款。2022年4月4日,核查发现该企业违占草原6.63亩,主要为3处矿井及1处水井房占地0.46亩,其它临时构筑物共计26处占地6.17亩。(3)关于多处挖井问题:经核实,该项目共建有3处矿井,分别是斜井1个、监测井1个,平巷井口一个;1处水井,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因未投产没有实际使用,未核发取水许可证。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22日未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委政府将加大工作力度,从以下方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整改工作。一是由巴彦查干苏木对违法的6.63亩草原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对已经没收的建筑物启动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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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671.2006年夏天,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荀某某,砍伐杨树300多亩改为耕种,将杏树推掉建寺庙。2013年-2016年,他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挖公益林5000多棵松树,毁掉300多棵松树,移植到自建寺庙和坟地上。2016年春天,又用推土机毁掉1000多棵(相关部门核定243棵),非法砍伐杨树2184棵(约200多立方,相关部门只上报6.5立方)。2011年秋天,推掉该村老牛槽杏树80亩种植农作物,推敖汉旗林场树64亩种植农作物。2.2019年3月起来,荀某某在村河道挖沙几百万立方米,破坏河道两岸杨树。敖汉旗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2006年夏天,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荀某某,砍伐杨树300多亩改为耕种,将杏树推掉建寺庙。2013年—2016年,他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挖公益林5000多棵松树,毁掉300多棵松树,移植到自建寺庙和坟地上。2016年春天,又用推土机毁掉1000多棵(相关部门核定243棵),非法砍伐杨树2184棵(约200多立方,相关部门只上报6.5立方)。2011年秋天,推掉该村老牛槽杏树80亩种植农作物,推敖汉旗林场树64亩种植农作物”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17日,联合调查组到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通过走访群众、查阅档案资料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清如下情况。(1)关于“白斯朗营子村荀某某,砍伐杨树300多亩改为耕种”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荀某某是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人,自2000年至2018年,担任白斯朗营子村委会主任,自2018至今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投诉人所称“砍伐杨树300多亩”涉及3个地块,经实地测量,面积为307.7亩。地块一位于白斯朗营子村村委会门前,实测面积183.4亩,与2010年林保图比对,该地块为有林地。通过走访,由于连年干旱,该地块到2015年上半年,地上没有树木,与2015年卫片对比也显示现场无立木。为绿化美化村庄,2015年6月12日,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召开“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栽植油松,目前长势良好。地块二位于白斯朗营子村小学门前,实测面积30亩,与2010年林保图比对,该地块为未利用地。为绿化美化村庄,2016年7月22日,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召开“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在地块内栽植油松,目前长势良好。地块三位于白斯朗营子村老营子西第四村民组地,实测面积94.3亩,与2010年林保图、敖汉旗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比对,该地块有耕地21.19亩(已确权发证),剩余73.11亩为未利用地,地内长满杂草。以上地块除21.19亩耕地进行了耕种外,其他地块不存在耕种情况,白斯朗营子村委会门前,183.4亩地块,虽是林地,但地上没有树木,其他2块是未利用地和耕地,故不存在砍伐杨树行为。(2)关于“将杏树推掉建寺庙”问题不属实。投诉人所称寺庙为“佛祖寺”,为荀某某个人投资建设。该地块实测面积96亩,现状为寺庙,与2010年林保图比对,为未利用地;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该地块为村庄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经调查走访,该寺庙办理了用地、环评等手续,未发现荀某某有推掉杏树行为。(3)关于“2013年—2016年,他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挖公益林5000多棵松树,毁掉300多棵松树,移植到自建寺庙和坟地上。2016年春天,又用推土机毁掉1000多棵(相关部门核定243棵),非法砍伐杨树2184棵(约200多立方,相关部门只上报6.5立方)”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2016年4月6日,敖汉旗原森林公安局接到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村民张某某举报该村毁林行为,当时投诉人反映,白斯朗营子村在2007年至2015年间,该村村委会主任荀某某私自在黑山后大山集体林地采挖松树。其中2007年采挖1832株,2008年采挖480株,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采挖3000株左右,合计5000余株。经核查,2015年,白斯朗营子村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由于资金困难,白斯朗营子村委会私自在黑山后炮台山西坡采挖48株松树栽植于新建的村委会院内;2016年,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炮台山东沟西坡采挖195株松树,其中53株栽植于新建的村委会院外,142株栽植于“佛祖寺”前公路两侧,采挖的树木为重点公益林。通过调查人员实地勘查,在黑山后其他地点未发现采挖松树痕迹,通过调查附近部分村民及相关人员,均不能证实荀某某在2007年采挖1832株,2008年采挖480株,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采挖3000株左右,合计5000余株,以及用推土机毁掉1000多棵行为。对于以上违法行为,敖汉旗原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5月10日对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村委会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补种树木1215株,罚款291600元。目前树木已补种,罚款未全额缴纳,已申请敖汉旗法院强制执行。(4)关于“2016年春天,非法砍伐杨树2184棵(约200多立方,相关部门只上报6.5立方)”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与村民从某某非法砍伐树木地块为同一地块。2016年3月28日,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村民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白斯朗营子村南林场的林地内杨树215株(立木材积6.32265立方米)。2016年5月25日,敖汉旗原森林公安局对从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补种苗木1075株,罚款8852元,目前树木已补种,罚款已全额缴纳。经走访调查和实地勘查,再未发现其他毁坏林木非法行为。(5)关于“2011年秋天,推掉该村老牛槽杏树80亩种植农作物”问题部分属实。该地块位于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与辽宁省建平县小嘎查村交界处,面积70.6亩,经与2010年林保图比对,该地块为灌木林地,树种为柠条,但一直是无立木林地。因该地块权属存在争议,2011年以前该地块闲置。2012年至2018年由两村协商后,权属归白斯朗营子村,仍闲置。2019年至2020年建平县小嘎查村村民不同意此地块权属,连续两年平整了土地并抢种了农作物。2021年,此地块闲置。2022年春季造林期间,为防止小嘎查村村民继续抢种,白斯朗营子村委会在地块栽植了文冠果树。(6)关于“2011年秋天,推敖汉旗林场树64亩种植农作物”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实为白斯朗营子村村民刘某某所为。2015年,村民刘某某擅自平整位于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黑山后组东南的新惠林场的68亩林地,并耕种谷子和豆类。2016年春,刘某某将该地块用铁丝网围封,栽植了松树,并兼种了谷子和豆类。2017年5月18日,敖汉旗原森林公安局刑侦队对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履行司法程序后,敖汉旗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刘某某已全额缴纳罚款。该地块使用权仍属新惠林场,现地已栽植云杉,2021年3月18日,经敖汉旗林草局验收合格。2.关于“2019年3月起来,荀某某在村河道挖沙几百万立方米,破坏河道两岸杨树”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实地走访调查,确定投诉人所反映的“河道”为小嘎岔河,属于季节性河流,也是省际界河,左岸为辽宁省建平县小嘎岔村,右岸为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斯朗营子村。经了解,2020年6月,为改善群众通行条件,经白斯朗营子村(荀某某为白斯朗营子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两委班子会议和党员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在上述河道内取土挖砂加固护田土堤、修乡间路。2020年7月,白斯朗营子村委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取土约1.4万立方米用于加固本村护田土堤。2020年8月,白斯朗营子村委会在未办理采砂手续的情况下,挖砂5000立方米,其中约500立方米于用于铺村内农田作业路和灌防汛沙袋,其余现存于白斯朗营子村西侧空场内,计划用于修建白斯朗营子村至富民村砂石路。4月18日,专项调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和走访群众,未收到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该河道内有采砂行为的反映,但现场存在的一处沙坑,证实为村委会2020年7月和8月两次取土采砂所致。2022年4月21日,旗水利局将此非法取土采砂案件转交四道湾子镇政府依法查处。经实地踏查,挖砂地岸边有商品林167亩,其中1.7亩发生损毁,现河道水坑内残存杨树3株。通过走访群众了解到,该1.7亩林地接近河道中心位置,由于近两年上游地区雨量充沛,通洪量较大,建平县又对左岸防洪堤进行了加固,对敖汉侧河道造成严重侵蚀,导致河岸杨树损毁,非人为破坏。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22日未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督促四道湾子镇政府加快核查速度,依法处理非法取土采砂行为。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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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60068赤峰市林西县北街林西大道得利农机配件厂,在院内垒了2个烟囱,多年燃烧汽配尾料、胶皮塑料等有害垃圾,释放有害气体,产生的浓烟使得周边居民无法开窗。林西县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得利农机配件厂”为刘某某经营的“得利农机配件商店”,其院内平房上有1个烟囱。经调查,该案件属于多年信访案件。2000年,投诉人和刘某某分别购买林西镇北街临街相同面积土地,并自建临街商住两用两层楼房,同时在楼后各建设平房一处。2005年,投诉人在征得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周边邻居同意后,在自家院内建五层楼房,用于开设诊所和宾馆。当时,刘某某家有2个烟囱,投诉人楼房建好后,2个烟囱一个位于投诉人五层楼二楼窗下、一个位于平房顶双方界墙处。随后,刘某某也计划在自家院内建设楼房,征求周边邻居意见时只有举报人不同意,最终因多种因素行业主管部门对刘某某家建设楼房未予审批,刘某某认为主要原因是投诉人不签字配合所致,因此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以来,投诉人多次到林西县信访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城北街道等部门反映“刘某某经常燃胶皮塑料制品,产生的烟气影响自家诊所、宾馆日常经营和人身健康”问题,同时,就此事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民警出警后未发现也不能确定有燃烧胶皮、塑料等有害垃圾现象。信访部门和城北街道多次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因积怨过深,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2020年两次召开林西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责成林西县消防队、林西镇派出所对刘某某经营的得利农机配件和投诉人经营的宾馆等场所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整改,拆除了刘某某家位于投诉人五层楼二楼窗下的烟囱,只保留位于平房顶双方界墙处烟囱,为刘某某母亲烧炕做饭所用,生活用房炉灶无法拆除。按照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要求,2021年4月18日,林西县政府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投诉人对该意见表示认可,并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但事后投诉人反悔,不同意信访处理意见,坚持继续通过信访渠道解决此问题。因此,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后,投诉人再次将该信访问题反映到督察组。2022年4月17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单后,经过实地调查,目前刘某某家有烟囱1处,位于平房顶双方界墙处,屋内有炉灶1处,旁边堆放少量废旧书纸和木柴,现场未发现汽配尾料、胶皮塑料等物品,当事人表示近年来未焚烧过废旧胶皮塑料。经联合调查组走访询问周边5户商户和住户,均反映经营、居住期间,未闻到燃烧胶皮、塑料等刺激性气味。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林西县委、县政府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坚持“三到位一处理”原则,继续做好投诉人的教育疏导稳控工作,依法依规推动解决信访矛盾。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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