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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
琳
二 ○ 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危险 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使用和经营的单位 (以下统称危险化 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 , 是指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 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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