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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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单层丁、戊类主厂房的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辐射热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0.4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0.6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煤堆设计高度及以上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0.7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地下室不应大于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主厂房符合本规范第3.0.3条和第5.2.5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8 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本条给出了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原则,就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进行划分。由于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实际设计时,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为了便于使用,表1列举了大部分钢铁冶金企业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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