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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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07-17 08: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等,具体参见《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按照“谁购买、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保卫处牵头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监督与管理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办公室根据职能做好日常相关监督和管理;相关学院(部)具体负责其所属各类实验室(含具有实验功能的教授工作室、科研工作室)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及日常安全管理。使用人(含实验室、项目组)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及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到人。

(二)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范。

(三)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培训、应急演练活动。

(四)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五)监督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学院危险化学品台账。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含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应急预案,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

(二)指定专人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建立台账。

(三)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活动。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相关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单》,由学院(部)负责人审核后自行联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危险化学品中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学院(部)相关人员需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单》,明确所购买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二)审批。由学院(部)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使用条件进行认定审核,核实同意后签字,并根据教学、科研活动需求分别提交教务处或科技处审批后,在保卫处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相关资料上报公安部门。

(三)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发放“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四)购买供货。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将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购人,并将购买证明等扫描件上传至公安机关指定的购买系统,申购人按照批准数量并依照学校有关物资采购规定联系有资质的供货商进行供货。

(五)验收。收到货物后,由学院(部)负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入库登记,建立台帐。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使用剂量控制购置,不得超量购置。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私自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或从无销售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变相购买,未按规定自行购买者,后果自负。

第四章 储存、使用、处置管理

第九条 相关学院(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及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分类存放。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明显标识,严禁烟火,并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监控、急救、报警等必要设施。要将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化学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21〕1号)要求,剧毒化学品按照“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 ”(简称“五双”)制度进行管理。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设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严禁在实验室内过夜。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

》要求,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各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存放管理。严禁在实验室内囤积超量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并设置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相关学院(部)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剂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人员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相关学院(部)要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上岗证书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最小包装剂量购置,仍有剩余且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关学院(部)应进行统筹使用或处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调拨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以及销毁危险化学品,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回收处置。具体参照《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学院(部)须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及使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部)管理制度、储存条件、使用管理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中科研委托方直接供给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仍需按照上述相关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相关学院(部)应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学院(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同时报告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

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学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按

相关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审批范围内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危险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购置、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学院(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实管函〔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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