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停车场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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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停车场设计规范 篇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 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 停放场所、开展清洗及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 1 全监 督管理。 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资质的 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设 施配 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 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 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实施 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 定的,不得停放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运 输车辆停 车场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无资质停车场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2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 车修理、清洗等业务。若必须开辟罐车修理、清洗业务,停 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 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 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 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 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 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条 车辆管理要求: 1、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 3 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 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 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专 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 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 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 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 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 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 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 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 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 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 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 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 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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